1,根據房產證登記用途確定。
2.如果房證登記用途與實際情況不符,要具體分析。
送妳壹份判決書,供妳參考。
上訴人(原審原告)肇州縣肇州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侯延國,市長。
委托代理人宋,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漢族,肇州縣肇州鎮人民政府幹部,住肇州縣肇州鎮建設街。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肇州縣建設局,地址:肇州縣肇州鎮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趙鐵玉,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慶國,男,6月23日出生,1973,漢族,肇州縣拆遷管理辦公室幹部,住肇州縣肇州鎮和平街。
第三人姜巖富,男,1964 65438+10月13出生,漢族,肇州縣人事局幹部,住肇州縣肇州鎮建設街。
委托代理人:孫宗軒,黑龍江遠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肇州縣肇州鎮人民政府不服肇州縣人民法院(2001)第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6年2月3日+0 65438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肇州縣肇州鎮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訴人肇州縣建設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唐慶國,第三人姜延福,委托代理人孫宗軒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原審判決認定,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案第三人蔣彥夫雖在房產證上登記為住宅,但在使用期間持承租人黃亞東的日用品經營許可證到房產部門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是房產管理部門對這壹使用性質變更的認可,房屋在拆遷時仍由承租人經營。因此,該裁定書認定被拆遷人所搬房屋為商品房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雖然商品房價格的確定並非國家指導價或限價決定,但肇州縣價格事務所對置換房屋的價格評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黑龍江省城鎮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範》的要求,應認定價格評估合法。 且該裁定基於上述事實和合法的價格評估,對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壹款之規定,判決如下:房屋拆遷裁決第。維持肇州縣建設局1。原審原告肇州縣肇州鎮人民政府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壹審法院認定江巖富25平方米房屋為商品房是錯誤的,沒有法律依據。壹審法院錯誤認定商品房價格。請求法院撤銷原判,同時撤銷(2001)第1號搬遷裁定。原審被告肇州縣建設局答辯稱,我局作出的(2001)第1號搬遷裁定,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正確合法,請求二審維持。第三人姜彥夫參加訴訟:房屋為商業用房,價格事務所確定的價格正確合法。原判正確,二審應予維持。
二審中,我院對壹審中當事人舉證的證據進行了重新質證和認證,認為壹審法院質證和認證的程序和規則符合法律規定,二審對壹審法院認定的證據和事實予以確認。
當事人的論點和理由形成了以下爭議點:(1)。江巖富的房子應該算住宅還是商業?(2)肇州縣物價局的鑒定是否合法有效?壹審、二審雙方形成的爭議焦點如下:
第壹,關於蔣彥夫的房子應該認定為住宅還是經營場所的問題。上訴人肇州縣肇州鎮政府認為,姜巖富的房屋應認定為住宅,而不應認定為營業用房。其認為,房屋用途的界定標準應當是房屋產權在房產局的登記,蔣彥夫的房屋用途如果登記為住宅,應當認定為住宅。此外,姜巖富的房屋租賃證不真實,房屋承租人黃亞東的證照也未年檢,原審對姜巖富房屋性質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被上訴人認為,姜巖富的房屋在房屋被拆遷前出租給黃亞東開雜貨店。上訴人不否認這壹點。江巖富的租賃證是房屋使用的最好證明,認定江巖富的房屋為非住宅房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第三人姜巖富認為回遷房是非住宅房屋的事實毋庸置疑。該房屋已用於經營多年,出租和經營手續合法,不能因為上訴人搬遷而改變功能和用途。
我們認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非住宅房屋是指工商企業、賓館、倉庫等用作非住宅房屋的房屋。”本案中,姜巖富的房屋自1994起壹直作為商品房使用,上訴人也予以認可。確定房屋用途的標準,要看實際用途,不能只看登記用途。江巖富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許可證,承租人也合法經營,故認定江巖富的回遷房為非住宅房屋。
二、關於肇州縣物價局作出的估價鑒定是否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為,商品房價格不屬於國家價格中的商品,應由市場決定,肇州縣物價局的鑒定結論不合法。被上訴人認為,肇州縣物價局作出的商品房價格鑒定是正確合法的,作為依據並無不妥。第三人認為,房屋拆遷時,上訴人單方申請價格事務所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此時價格事務所有評估資格,但在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補償時,認為使用同壹標準所作的價格鑒定違法,上訴人采用雙重標準,違背了公平原則。
我們認為,肇州縣價格事務所作為價格評估機構,有權接受有關部門的委托對商品房價格作出價格評估,評估結論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肇州縣建設局以此作為安置補償的依據是正確的,上訴人的上述觀點不能成立。
綜上,本院認為,原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規定正確,程序合法,作出的判決並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壹條第(壹)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肇州縣肇州鎮人民政府負擔。
這是最終判決。
審判長梁曉軍
代理法官蔡禮彬
代理法官謝立新
2001 12 11日
職員楊鶴
庭審名稱:肇州縣肇州鎮人民政府訴肇州縣建設局行政訴訟案。
審判程序:二審
案件分類:管理
公眾號:
裁判文書名稱:(2001)青鐘惺字第51號
裁判文書類型:行政判決書
裁判時間:2001年65438+2月11日。
受理法院: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