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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進落戶北京的條件

關於印發《北京市引進畢業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任靜社發[2021]22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務局,各有關單位:現將《北京市引進畢業生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 7月5日

北京市引進畢業生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03-2005年遠景目標綱要,圍繞“四個中心”功能建設,不斷提升“四個服務”水平,進壹步營造發現、引進、培養和留住優秀畢業生的制度環境,充分發揮高校畢業生這壹寶貴人才資源的作用,促進首都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畢業生為納入國家統壹招生計劃,不屬於定向、委托培養,最高學歷期間與任何單位無勞動(聘用)關系,並按時取得學歷學位的非北京市常住戶口應屆畢業生。

畢業後兩年內首次就業的畢業生,參照執行。

第三條畢業生引進按照統籌規劃、提高質量、保證重點的原則,實行精準引進、分級管理。

建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管單位、用人單位組成的權責明確、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公開透明、監督有力的三級管理體系。

(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制定本市引進畢業生的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對主管單位和用人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二)主管單位負責制定本地區(系統)用人單位準入條件,引進畢業生計劃並組織實施,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3)用人單位要按照引進畢業生的政策引進畢業生,管理好畢業生,加強培養和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和成長環境。

第四條用人單位通過以下途徑申請引進畢業生:

(壹)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壹級企業,以本單位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

(二)區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

(三)非公有制企業及其他用人單位以註冊地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

註冊地與納稅地不壹致的,經納稅地同意,可以通過納稅地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

第二章指標管理

第五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市政府確定的引進規模,制定年度指標分配計劃,並遵循以下原則:

(壹)支持全市發展戰略、重大規劃實施和重大項目建設;

(二)保障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城市運行等公共服務的基本需求;

(三)支持郊區、艱苦行業和基層發展;

(四)參照當年需求和往年畢業生引進情況。

第六條主管單位應當根據發展需要分配指標。

其中,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以區域功能定位為重點,綜合考慮用人單位發展前景、財稅貢獻、就業吸納、留用畢業生培養等因素。

第三章介紹條件

第七條引進畢業生的用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

(二)狀況良好,依法納稅;

(三)有權管理人事檔案或委托本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檔案和辦理落戶手續;

(四)主管單位規定的本地區(系統)用人單位準入條件。

第八條原則上,研究生年齡不超過26周歲,碩士研究生年齡不超過30周歲,博士研究生年齡不超過35周歲。

第九條畢業生所學專業應符合用人單位主業發展需要,崗位匹配度高。

第十條畢業生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碩士和博士畢業生;

(2)京內高校和京外“雙壹流”建設高校本科畢業生;

(3)文化行業編劇、導演、演員、舞臺技術人員等崗位,可引進經教育部批準可自主開設本科的藝術類高校畢業生;

(四)運動員、教練員、賽事運營等體育行業崗位可以引進國家專業體育院校本科畢業生;

(五)郊區中小學、幼兒園的教師,可以引進到省屬師範院校或其他大學任教的本科畢業生;

(六)郊區醫療衛生系統的醫、藥、護、技崗位可引進省屬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生;

全市醫療衛生系統醫療、藥學、技術崗位可引進經過住院醫師培訓合格的本科畢業生(含參照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執行的其他專業)。

第十壹條下列進口項目應當在計劃中單獨列出:

(1)市委市政府重點支持的集成電路、人工智能、醫藥健康等高新技術產業,“兩區”建設重點項目、市級“服務包”企業、重點稅源、重點引進和重點培育企業、獨角獸企業,招收國內前200名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建設學科“雙壹流”碩士研究生;

(2)公務員、選調生(含卓越培養計劃)、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學生士兵、特崗計劃鄉村教師、按國家或本市具體政策要求引進的畢業生;

(三)父母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畢業生。

第十二條在校或休學期間自主創業的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引進:

(1)畢業生本人是創業企業的創始人或主要創始人。

(2)創業企業成立時,持有創業企業股份比例不低於65,438+00%(不含股份轉讓及後期持股等。);

(3)創業企業屬於本市重點行業,創新創業成效顯著或帶動就業。

第四章辦理流程

第十三條網上引進畢業生為全過程,該過程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A)調查需求

9月底前,市人力社保局對主管部門報送的下壹年度畢業生需求進行匯總分析。

(B)分配指標

10結束前,市人力社保局將下壹年度的指標數分配給主管單位。

(3)確認結算周期

主管單位指導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協商後,選擇工作半年或三年落戶。

本市郊區中小學、幼兒園、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畢業生工作滿三年可落戶。

(4)聲明和宣傳

1.65438+每年10月至次年8月,用人單位通過“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向主管部門報送畢業生信息。

2.主管單位審核無誤後,經畢業生本人同意,通過官網公示擬引進畢業生的姓名、年齡、畢業院校、學歷等信息,並公布主管單位監督電話和聯系地址,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對公示期內反映的問題,主管單位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3.經公示無異議的,由主管單位通過系統將畢業生信息報送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人力社保局將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

審批通過的,由主管單位或用人單位自行打印《XX引進北京市畢業生審批表》和錄取通知書;

如果審核不通過,將停止引進。

(五)落戶。

1.達到約定的結算期限後,用人單位通過系統填寫畢業生的畢業證號、學位證號和原戶籍,主管單位審核並提交結算信息。

市人力社保局審核通過的,由主管單位自行打印非京籍學生申報戶口介紹信;

如果不通過,則撤銷錄取通知書,停止結算。

2.主管單位應到公安部門辦理畢業生落戶手續。

第十四條畢業生落戶完成後,將《XX年北京市引進畢業生審批表》存入畢業生個人檔案。

主管單位將各類會議決議、請示、公示等材料歸檔。

第五章決策程序

第十五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年度指標的分配和使用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三重壹大”決策制度實行集體研究決策。

第十六條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建立健全畢業生引進重大問題決策程序,將用人單位引進畢業生的錄取條件和指標分配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三重壹大”決策制度實行集體研究決策。

第十七條主管單位在引進畢業生方面有重大項目和特殊人才需求的,應當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其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區政府批準後提出申請。

市人力社保局按照“三重壹大”決策制度實行集體研究決策。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引進畢業生實行“誰負責引進,誰負責就業”的監督管理責任機制。

各單位要嚴格履行職責,規範出臺程序,優化辦理流程,防控廉政風險,實現制度有跡、記錄完整、可追溯,確保責任壓實。

第十九條主管單位應加強對引進畢業生的管理,對畢業生的培養和留用實行三年跟蹤;

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制定廉政風險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風險點,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

要加強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做好選人用人工作,完善選人用人制度。

依法與畢業生建立勞動(聘用、就業)關系,合理約定服務期限,履行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繳納社保等責任和義務;

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讓畢業生了解單位的發展、經營和落戶年限,保持引進畢業生的穩定性。

第二十壹條畢業生應當誠實守信,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諾。嚴禁弄虛作假;

對自己的求職行為負責,努力工作,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畢業生引進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與分配指標掛鉤。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減少指標、暫停引進畢業生等處理。

涉嫌違紀問題及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壹)為管轄範圍以外的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

(二)不嚴格核實申請材料,推諉、拖延,致使服務對象利益受損的;

(三)未按照規定與畢業生建立合法勞動(聘用、雇傭)關系或者未履行繳納社保義務的;

(四)以介紹畢業生為由,為客戶收取代理費、服務費等費用的;

(五)畢業生培養和留用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協助畢業生提供虛假材料的;

(七)是否存在行賄、受賄或行賄行為;

(八)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的。

第二十三條畢業生主動離職或考察不合格的,方可辦理落戶手續。雇主通知畢業生並提交申請。主管單位審核後,報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撤銷其錄取通知書,停止辦理落戶。

有嚴重失信或欺詐行為,或畢業生及其利害關系人有行賄行為的,停止辦理落戶,並記錄不良信息;

已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予以註銷;

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市事業單位對招聘畢業生有明確規定的,按現行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京市府發[2018]37號)、《關於建立本市引進畢業生新機制的通知》(京市府發[2019]1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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