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能夠反映最廣泛的民意。
所謂和諧社會,其實就是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和權利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和諧社會的構建是壹個動態的實踐過程,是通過全面、合理、有效地調整各種社會關系而達到的壹種社會秩序狀態。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不同社會關系主體的各種利益不斷被提出和協調,從而形成全社會所有合法利益都存在的和諧局面,即體現最廣大人民的利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旨在反映壓倒性的民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民主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人民代表大會的基礎上組成整個國家機構,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壹種政權組織形式。它是我們黨長期建設人民政權經驗的總結,符合中國國情和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國家機構的基本原則。這壹原則基於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這壹事實。整個國家機構是根據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和運作的。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和願望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以實現,整個社會才能和諧。反之,就沒有和諧的社會。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可以實現社會資源的公平分配。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本質是國家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通過立法的力量,實現社會資源的初次分配,合理安排權利、權力、義務、責任、程序等規範性要素,形成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制度,確保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價值目標得到確認、尊重和實現。例如,公民個人權利與政府公共權力的協調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只有人權得到尊重和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得到保障,政府權力受到合理限制並嚴格按程序行使,才能實現充滿活力、穩定有序的社會狀態;公民個人權利與政府公共權力的協調只有通過系統合理的法律安排才能持續有效地實現。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各級立法活動是公平分配的最佳選擇。人民可以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這種民主形式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通過法定程序將最大多數人的意願固定在憲法、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中。例如,2004年3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入憲法,表明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贏得了應有的權利,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其表現形式決定了其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而社會公平正義是形成和諧社會的基礎。第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必須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行使權力,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第二個原因是,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是由人大產生的,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第三個原因是人大及其常委會集體行使職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問題進行民主決策。憲法規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國家重大問題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地方重大問題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不是壹個人或幾個人說了算。這樣,國家的權力才能最終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立法權、監督權、重大問題決策權、選舉和任免等決定性權力由其自己行使。同時,通過制定憲法和法律,將人民賦予它的部分權力下放給政府、法院、檢察院和它創設的其他國家機關,分別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司法權和檢察權。這些國家機關決不能進行違背或違背人民代表大會意誌的活動。四是因為人大及其常委會集體行使職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問題進行民主決策。憲法規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國家重大問題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地方重大問題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不是壹個人或幾個人說了算。這樣,國家的權力才能最終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基於以上四個原因,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控制著國家政治結構的構建和運行,它當然能夠保證整個社會價值體系的平衡,這是和諧社會所追求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