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關於扣押、凍結涉案款物的規定
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關於扣押、凍結涉案款物的規定》已於2010年4月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0年5月9日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是指人民檢察院在依法行使檢察權過程中扣押、凍結的違法所得、與犯罪有關的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違禁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和孳息,屬於違法所得。
第三條非法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依法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財物,應當依法扣押、凍結和處理。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和處理涉案款物,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嚴禁以虛假申報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扣押、凍結款物。對涉案單位私自設立賬外資金但與案件無關的,可以不予查封、凍結,並可以通知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單位處理。嚴禁查封、凍結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
第五條立案前嚴禁扣押、凍結款物。立案前發現涉嫌犯罪的款物,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並采取查封、凍結措施,保全證據,防止涉案款物轉移。
個人或者單位在立案前向人民檢察院投案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受理,向投案人出具回執,並根據立案偵查情況決定予以拘留或者凍結。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後,應當及時偵查,不得無故撤銷案件或者停止偵查。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款物時,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物品。
扣押、凍結單位的涉案款物,應當盡可能不影響單位的正常辦公、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實行款物扣押、凍結和保管分離的原則,賬目必須相符。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實行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分工負責、相互制約的原則,接受偵查監督、公訴、信訪、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時,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按照規定提出申訴。
當事人、其他直接利害關系人或者其近親屬認為人民檢察院查封、凍結、存放、處理涉案款物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直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投訴。收到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和答復。
刑事訴訟終結後,當事人認為人民檢察院違法扣押、凍結涉案款物並申請刑事賠償的,尚未終結的申訴程序應當終結,負責處理申訴的部門應當將有關材料移交刑事賠償部門。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在扣押、凍結、保管和處理涉案款物時,應當按照規定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
第十壹條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應當使用最高人民檢察院統壹制定的法律文書,表格必須規範完整,文書存根必須齊全。
禁止使用《沒收決定書》、《處罰決定書》等不符合規定的文書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
第十二條扣押、凍結、保管、處置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款物,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第二章扣押、凍結涉案款物的程序
第十三條扣押、凍結涉案款物,應當報經檢察長批準,由兩名以上檢察官執行。
第十四條在現場勘查、搜查、拘留、逮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以及非法持有的可能屬於違法所得的違禁品,應當予以扣押;不拘留與案件無關的人。對於不能立即查明可疑款物是否與案件有關的,可以先行扣押,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需要扣押其攜帶的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對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物品,要逐壹登記,移交或歸還家屬。
第十五條需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不在本轄區的,辦案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本規定,請示扣押、凍結款物所在地人民檢察院協助執行,被請求人民檢察院應當協助執行。
被請求協助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提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逐級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協商;必要時,應當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決定。
第十六條。檢察人員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扣押款物持有人共同清點,拍照或者錄像,制作扣押款物清單壹式四份,註明扣押款物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質量、顏色、新舊程度、包裝等主要特征,由檢察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持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場的,應當在清單上註明。
查封、凍結股票、債券、基金、權證、期貨、倉單、黃金等。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出售。
第十七條對應當查封的不動產、生產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不方便或者不需要取出的,應當查封權利憑證,經拍照或者錄像後,就地封存,或者由持有人或者其近親屬保管,並制作查封(就地封存)清單壹式四份,註明有關物品的詳細地址和有關特征, 並註明已拍照或錄像、已扣押產權證,由檢察人員、見證人、持有人簽名或蓋章。 啟封時,應當有見證人和持有人在場,並簽名或者蓋章。持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場的,應當在清單上註明。
扣押的財物交由持有人或者其近親屬保管的,檢察人員應當書面告知保管人,扣押的財物必須妥善保管,不得轉讓、變賣、毀損、出租、抵押或者贈與。
第十八條辦案部門扣押、凍結下列款物,應當作出相應處理:
(壹)扣押外幣、金銀首飾、文物、字畫等難以辨別真假的貴重物品,應當開列清單,註明特征,拍照或者錄像後當場封存,封存材料由檢察人員、證人和扣押物品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根據辦案需要,及時委托有資質的部門出具鑒定報告。啟封時,應當有見證人或者持有人在場,並簽名或者蓋章;
(二)存折、存單、信用卡、股票、債券、基金、權證、期貨等有價證券和現金或者能夠證明案件的具有壹定特征的物品,應當標明其特征、號碼、種類、面值、張數、金額等。,拍照或者錄像後作為物品封存,封存材料由檢察人員、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相應的賬戶予以凍結。啟封時,應當有見證人或者持有人在場,並簽名或者蓋章;
(三)錄音帶、錄像帶、軟盤、光盤、u盤、移動硬盤等磁性和電子存儲介質的案由、內容、規格、類別、申請長度、文件格式、制作或者提取時間、制作人或者提取人等。應註明;
(四)對易損壞、丟失、變質的物品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筆記、繪圖、拍照、錄像等方式保存,然後封存;
(五)依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將查封決定書副本送達當地不動產或者生產設備等財產的登記管理部門,告知解除查封前禁止辦理出售、轉讓、抵押;
(六)對本單位的涉密電子設備、文件和其他物品進行拍照或者錄像後,應當當場封存,封存材料由檢察人員、證人和本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啟封時,應當有見證人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在場,並簽名或者蓋章。
有關人員拒絕按照前款有關規定簽名或者蓋章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有關文書中註明。
第十九條犯罪嫌疑人用違法所得和合法所得購買的不可分割的財產,可以先行查封、凍結,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審查處理。不能單獨返還的財產,結案後應當拍賣、變賣,不屬於違法所得的部分予以返還。
第二十條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後,其親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動向檢察機關移交或者返還涉案款物的,參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辦理,由檢察人員、代為移交款物的人、見證人在扣押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
代為上交款物的人,應當在清單上註明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代替犯罪嫌疑人主動上交或者返還賠償金。
第二十壹條對扣押、凍結的款物,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審查。發現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解散或者返還的決定,並通知有關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公訴部門發現偵查部門違法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的,可以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三章扣押、凍結涉案款物的保管
第二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對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及其孳息,應當如實登記並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人民檢察院財務裝備主管部門是扣押款物的主管部門,負責扣押款物的統壹管理。法律和有關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辦案部門扣押款物後,應當在三日內移交主管部門,並附扣押清單壹份。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移交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由辦案部門暫時保管,待原因消除後及時移交。
第二十六條下列扣押款物不能移交我院管理部門,由辦案部門拍照或錄像,並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壹)不方便或者不需要提取的不動產、生產設備或者其他財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交由持有人或者其近親屬代為保管;
(二)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主管部門;
(三)對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應當及時移送有關主管機關,或者根據辦案需要嚴格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擴散;
(四)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根據辦案需要及時移交有關部門或者委托有關主管部門妥善保管;
(五)對易損壞、丟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經檢察長批準後,可以及時委托有關部門拍賣或者變賣;
(六)可以對本單位的保密電子設備、文件等物品進行封存,並移交給保管被扣押物品的單位。
第二十七條辦案部門向行政部門移交扣押款物時,應當寫明物品的名稱、規格、特性、質量、數量或者現金數額,並出具本規定第十八條要求的手續。管理部門應當實地檢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要求辦案部門立即改正;符合規定的,應當在移交清單上簽字,並向辦案部門出具回執。
第二十八條扣押款物應當逐筆設立明細賬戶,並及時存入指定銀行的專用賬戶,嚴格收付程序。
第二十九條扣押的實物應當建賬建卡,壹案壹賬,壹物壹卡。
對於小件物品,辦案部門可以根據物品種類,分袋、分件、分箱設卡。
第三十條扣押物品應當設置符合防火、防盜、防潮、防塵等安全要求的專門存放場所,並配備必要的計量和儲存設備。嚴格的印章登記和入庫程序。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扣押的資金和物資,防止挪用、丟失和損壞。
第三十壹條為了核實證據,需要暫時轉移扣押的款物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啟封被封存的款物時,辦案部門和管理部門應當同時派員在場,見證人或者持有人應當在場,當面查驗。歸還時,應重新密封,並由管理人員驗收。管理部應對來電和回電進行登記。
第四章扣押、凍結涉案款物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扣押、凍結的款物,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以外,在訴訟終結前不得處理。法律和有關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權利人申請變賣被查封、凍結的股票、債券、基金、權證、期貨、倉單、黃金等。,不損害國家和被害人利益,不影響正常訴訟程序的,經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在案件終結前依法變賣,所得價款由管理部門保管。
扣押、凍結匯票、本票、支票,應當在有效期內辦理。經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在案件終結前依法實現的,所得收益由管理部門保管,並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第三十三條對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處理,由辦案部門提出,報檢察長決定。負責保管、扣押、凍結涉案款物的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辦案部門辦理相關辦案手續。
人民檢察院移送其他機關的案件需要隨案移送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決定撤銷案件的,偵查部門應當在撤銷案件決定書中載明對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處理結果。扣押的違法所得需要沒收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需要返還原主或者被害人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直接返還。
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銷案件,依法應當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凍結存款、匯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將其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因其他原因撤銷案件的,直接通知凍結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需要返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解凍,返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繼承人。
第三十五條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在《偵查終結報告》和《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中提出對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處理意見,並指明款物的去向,存入案卷。
公訴部門審查案件時,應當審查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清單和隨案移送的處理意見。對賬不壹致的,應當要求調查部門核實並糾正。經審查認為不應當扣押、凍結的,由公訴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批準後,解除扣押、凍結,返還原主或者被害人。
第三十六條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公訴部門應當在不起訴決定書中載明扣押、凍結涉案款物的結果。需要沒收不起訴人違法所得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壹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需要返還原主或者被害人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直接返還。
第三十七條公訴案件,公訴部門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對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處理情況。作為證據的扣押物品應當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
人民檢察院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資金存在金融機構的,應當將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隨案移送人民法院。
涉案款物依法不移交的,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
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處理扣押、凍結的款物。扣押、凍結起訴書中沒有認定的款物和起訴書中已經認定但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中沒有認定的款物,參照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死亡,其被凍結的存款、匯款依法應當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需要返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解凍,返還其合法繼承人。
第三十九條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的決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後,應當在三十日以內,對扣押、凍結的款物依法作出處理,並制作扣押、凍結款物處理報告,詳細說明每筆款物的來源和去向,附有關法律文書的復印件,交檢察長審查後歸檔。在特殊情況下,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延長三十日。
第四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經審查屬於被害人合法財產,不需要當庭出示的,應當及時返還。訴訟終結後,發現合法財產屬於犯罪嫌疑人、不起訴人、被告人的,應當及時返還。受贈人應當在返還款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歸還的物品清單和照片應附在檔案中。
第四十壹條扣押、凍結的應當返還被害人的款物無人認領的,應當發布公告。公告滿壹年無人認領的,依法上繳國庫。
無人認領的款物上繳國庫經核實後被認領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退庫或者返還。原件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
第四十二條貪汙、挪用公款罪所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除法院依法上繳國庫的以外,應當返還還原單位。原單位不存在或者雖存在但被貪汙挪用的資金已經作為損失核銷的,應當上繳國庫。
第四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處理扣押、凍結的款物,應當制作扣押、凍結的款物處理決定書,送交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由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在處理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不簽字的,應當在處置清單上註明。處置查封、凍結的單位資金和物資,應當由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字蓋章。單位負責人不簽字的,應當在處置清單上註明。
第四十四條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應當依法上繳國庫或者返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果實的,應當壹並上繳或者返還。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本院其他有關部門,定期對涉案款物的扣押、凍結、保管和處理情況進行檢查。每年至少檢查壹次。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封存、處理涉案款物的相關法律文書送達或者制作後,辦案部門應當在五日內將法律文書抄送我院紀檢監察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審查,認為不合法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必要時,報請檢察長處理或者報告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
上級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的情況進行監督,並適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
第四十六條有權、有責任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的人民檢察院崗位發生變動時,由其所屬部門會同我院紀檢監察、財務裝備等部門對扣押、凍結的款物進行檢查,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在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工作中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檢察官紀律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其他機關隨案向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涉案款物的扣押、凍結、保管和處理,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對扣押、凍結的款物進行保管、鑒定、估價和公告所支付的費用,應當納入人民檢察院辦案經費,不得向當事人收取。
第五十條設有案件管理部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案件管理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財務裝備部門在扣押、凍結款物保管、處理和監督中的職責和分工。
第五十壹條本規定所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生活需要-演講1
親愛的老師和同學們:
大家好!
有人說,我們大學生要把禮貌和誠信寫在紙上,壹天讀幾十遍;有人說,要把禮貌和誠信裝在口袋裏,每天心情沈重;也有人說,要把禮貌和誠信放在心裏,白天思考,晚上讀書。而我認為,要想真正落實禮義廉恥,就要把它變成壹種自覺,壹種不做作的自覺。
去年年初,_出現了壹個“無人報攤”。校園裏的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