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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那麽監督誰呢?

根據憲法第12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國家政治體制中具有法律監督權,即依法監督國家權力的運行。公平正義作為法治理念,是指社會成員能夠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公平地實現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並受到法律的保護。那麽法律監督和公平正義是什麽關系呢?作者認為:

第壹,堅持準確的法律監督,就是堅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和程序正義。我國法律的制定充分體現了公平正義的原則,但在法律還沒有達到完善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權力濫用。那麽如何約束權力的濫用,讓法律更加公平公正呢?這將通過法律監督來實現。近年來,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深層次矛盾,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突出,法律的公平正義正在受到考驗;刑事犯罪情節相差不大,量刑卻不盡相同,使人民群眾對法律的公平正義產生懷疑;司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執法能力水平有高有低。司法的正義在個別執法者眼中很渺小,但權力的欲望卻很大。此時,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成為體現社會公平正義的窗口,也是實現、維護和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和關口。法律監督到位要求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親自介入司法活動,通過必要的司法實踐活動了解司法的具體情況和動態走向,監督和預防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發生,促進和維護司法公正。這恰恰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公平正義的合理性,即“執法中行使自由裁量權,采取的措施和作出的決定是合理的,符合案件的事實和情節以及執法對象本身的情況,符合公共利益、公平原則和刑事政策的要求,減少隨意性,增強規範性和確定性,防止濫用權力和顯失公平”。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往往有多個等級,每個等級都有壹定的範圍。這就賦予了執法者對具體案件具體行為的個性化判斷,即堅持在事實基礎上作出,即遵守壹般要求以體現正義的要求。因此,堅持準確的法律監督,就是堅持公平正義。

二、堅持法律監督不越位,就是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公平公正平等對待。法律監管的非越位是指非無序行為。個別司法人員在監督過程中,無視案件客觀事實,違反法律法規的程序性和實體性規定,將執法監督權力作為謀取個人、部門或地方利益的手段。不僅不能準確適用法定程序規定的期限和措施,還歪曲了法律。這就要求法律監督機關、負有監督職責的部門和工作人員找到自己的社會定位,認真對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只有法律監督機關的執行者本身,也就是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才能保證監督不越位。但是,顯示公共利益只是最基本的要求,遠遠不夠。這就容易導致監管的濫用和監管的越位,必須提高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水平。只有它們同時存在,才能保證監督職責的正確履行,保證公平正義。

三、堅持法律監督不缺位,即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公平正義和及時高效。在我看來,監督權的設立是為了防止司法權的濫用,充分體現公平正義。然後從最初的刑事案件的法律監督到現在的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監督,體現司法公正。近年來,人民監督員程序的實施豐富了檢察機關的權利監督程序,更加深刻地體現了對司法公平正義的追求。目前,壹些檢察機關將人民監督員程序引入所有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案件。這是壹種探索。無論成功與否,我們都不難實現對司法公正的強烈追求。所以,我認為法律監督的缺位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第壹,面對司法不公,要敢於監督,樹立法律監督意識。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不難體會到權力對司法的幹涉。出於不同的心理,或為了家庭,或為了金錢,個人把法律當成兒戲,利用手中的權力影響司法公正。這就要求監察機關遵循公平正義的規律,不畏強權,勇於監督。二是善於監督。即要有監督意識,善於發現和解決問題,用監督思維處理和解決法律問題,用監督行為達到維護公平正義的要求。因此,法律監督應當努力追求公平與效率的最佳結合,並找到這種最佳結合的模式和途徑,而不是將二者割裂開來、對立起來。

監督國家權力的行使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對防止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法律監督並不減損司法權威。它只監督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它維護的是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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