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內設機構級別為副。縣檢察院辦公室是負責處理檢察院日常事務的辦公室。負責對外聯系、綜合協調、綜合調研、檢查監督、資產管理、機關內部事務管理、外事接待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起草檢察工作計劃、總結、綜合文件和報告,收集和分發檢察工作簡報和信息;公文、信函、檔案、保密、圖書資料、財務管理、電話、車輛等管理;負責情況發布、情況報告和上級檢察機關交辦的相關工作;負責材料和技術設備,采購,分發和管理各種辦公用品;負責機關事務管理,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2)政治工程科
內部組織的級別是壹個常規部門。負責調查了解檢察機關建設情況,研究提出加強檢察機關建設的措施和意見;協助黨委、組織、人事做好檢察機關的編制、隊伍建設和隊伍建設;負責全院幹部的選拔、培訓、考核、調配、任免、獎懲;負責組織實施檢察官法;開展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檢察院黨支部的工作;負責檢察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醫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紀檢組
內部組織的級別是壹個常規部門。設置壹名真正的副主官幹部,即紀檢組副組長,專職負責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具體措施;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收受賄賂等問題的舉報和投訴。並對他們進行調查和處理。
⑷調查和監督科
內設機構級別為副。依法負責公安機關和我院自偵部門提交的批捕案件,經審查後依法作出是否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負責刑事立案監督;負責對我院公安機關和自偵部門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法律監督;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醫院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5)公訴科
內設機構的級別是副職。依法負責審查公安機關和我院各部門提請審查起訴的案件,依法作出起訴、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的決定;負責派員出庭支持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1條和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錯誤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醫院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6)反貪汙賄賂局
內部組織的級別是壹個常規部門。依法負責受理、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賄賂、挪用公款、行賄的行為* * 12種犯罪;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醫院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7)瀆職侵權起訴科
內設機構的級別是副職。依照法律規定,負責直接受理、立案和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因作為或者不作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體罰虐待犯人、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行為。開展法制宣傳和咨詢活動;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醫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㈧檢察監督科
內設機構級別為副。依法監督公安看守所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正當;負責對公安看守所執行判決、裁定的合法性進行監督;配合公安、武警開展安全衛生檢查,確保監獄文明安全;依法查處案件;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醫院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9)民事行政檢察科
內設機構級別為副。依法負責審查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是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檢查是否屬於本院管轄範圍;審查投訴是否符合要求,投訴材料是否全面、準確,是否應當支持投訴理由;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立案決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當事人提供了上訴理由和相應的證據材料,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行政檢察院應當受理並立案;做好法制宣傳、咨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醫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投訴起訴部(兩塊牌子同舉報中心和賠償辦公室)
內設機構級別為副。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包括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申訴和舉報;受理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申訴;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法制宣傳和咨詢活動;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醫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11)檢察技術科
內設機構級別為副。檢察機關技術部門負責計算機局域網的建設、系統維護和管理;檢察機關內部溝通管理;法醫學、痕跡檢驗、刑事照相、錄像;司法會計鑒定等職責範圍內的職能;參與法制宣傳和法律咨詢活動;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醫院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領導小組成員及分工
永仁縣人民檢察院人員編制29名(原編制32名,事業編制2名)。按10%精簡行政編制)。領導職數:1副縣級(檢察長),3正廳級副檢察長;內設機構正廳級領導職務2個(政工科科長、反貪局局長)。副科級領導10人(即1辦公室主任、反貪局副局長、偵查監督科科長、公訴科科長、瀆職侵權檢察科科長、檢察監督科科長、民事行政檢察科科長、申訴控告檢察科科長、紀檢副科長、檢察技術科科長)。科級幹部3名(1辦公室副主任、1公訴科副科長、1偵查監督科副科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