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間借貸主體的適用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適用於法人、其他組織與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之間的糾紛。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發放貸款並收取相應利息,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貸行為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規範。
2.由第三方收支借款主體確定。
在民間借貸中,如果出借人按照借款人的指示將款項直接支付給第三方收款人,則借款人應為被告。訴訟中,當事人對借款合同標的無爭議的,實際收款人可以作為證人參加訴訟,以查明借款交付事實;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實際收款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在民間借貸中,如果第三人按照出借人的指示直接將款項支付給借款人,出借人應當是原告。訴訟中,當事人對借款合同標的無爭議的,實際付款人可以作為證人參加訴訟,以查明貸款交付的事實;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實際付款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借名借款主體的認定
如果貸款人與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並實際交給第三人使用,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是借款合同的相對人,名義借款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名義借款人向貸款人透露實際使用人,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僅以名義借款人名義表示,名義借款人未實際參與履行借款關系或享受借款活動利益的,應當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還款責任。
4.借據中出借人姓名與原告諧音對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
當事人書寫借條時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行為不規範,或者將自己的姓名書寫為同音字、諧音或者俗名等其他稱謂,或者為逃避債務故意拼錯出借人姓名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持有債權憑證的壹方提起的民間借貸訴訟,並根據其他證據作出判決。當被告對債權人資格進行抗辯但沒有證據證明時,可以確定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5.主體認定有兩個以上的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並且只有部分出借人起訴或者只有部分借款人起訴。
債權憑證上有兩個以上出借人,難以區分是同債、連帶債務還是連帶債務,只有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出借人作為同壹原告,但其他出借人明確放棄對借款人主張權利的除外。其他明確放棄債權的貸款人對借款人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債權憑證上有兩個以上借款人,難以區分是同壹公司債務、數股債務還是連帶債務的,貸款人只起訴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詢問貸款人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作為被告。貸款人堅持不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2.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受款方所在地的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受款方所在地”,是指請求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或者請求履行借貸義務的借款人所在地。雙方對是否貸出涉案貸款有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雙方就是否歸還涉案貸款及其利息發生爭議時,貸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7.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在民間借款合同尚未履行的情況下被有管轄權的法院認可,借款人以借款未生效為由主張貸款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應當向被告貸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非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未按約定提供借款的,借款人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向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8.借款人以非貨幣形式償還的義務由管轄法院決定。借貸雙方對合同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又未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不能確定。貸款到期後,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以非貨幣財產清償貸款及其利息的,雙方在實物財產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由貸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轄;借款人以不動產替代原貨幣支付義務時,適用民間借貸的管轄原則。三。民間借貸案件中民事與刑事交叉的處理。民間借貸案件中相關但不相同事實的認定與處理借款人、出借人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與民間借貸相關但不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或者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檢察機關控告、舉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有關聯但不是同壹事實: (壹)借款人為了籌措借款,私自刻制某單位公章,並在擔保人壹欄用該私自刻制的公章蓋章;(二)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但民間借貸糾紛所涉及的借款不屬於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的範圍;(三)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且非法集資數額雖包含民間借貸糾紛所涉貸款,但出借人單獨起訴不涉嫌犯罪的保證人的;(四)與民間借貸有關但不是同壹事實的其他情形。10.涉及民間借貸的民事、刑事案件的移送。人民法院發現民間借貸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移送線索和材料時,應當註意: (壹)制作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專用函,並附民事案件起訴狀和案件線索涉及的相關材料;(二)制作移送回執,要求公安、檢察機關收到移送材料後在移送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3)《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函》應明確註明建議公安或檢察機關在壹定期限內告知人民法院案件已經移送;(四)公安、檢察機關經審查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已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移送公安、檢察機關,公安、檢察機關變更查封、扣押、凍結程序。11.借款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決認定有罪,民間借貸案件的處理。借款人因借貸行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貸款人單獨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貸款人同時起訴保證人和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貸款人將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線索和材料移交公安或者檢察機關。貸款人堅持起訴借款人和保證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裁定駁回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訴訟,並將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貸款人對保證人的債權。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因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因保證人涉嫌犯罪,不能查清民間借貸案件基本事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借款人因借貸行為被生效判決認定有罪,出借人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借款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刑事判決不涉及追悼或者雖涉及追悼,但出借人未足額返還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民間借貸合同12效力確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簽字或蓋章後發生法律效力的確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在貸款人實際履行借貸義務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約定合同簽字或者蓋章後發生法律效力,不能改變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貸款人未實際履行借貸義務的,借款合同視為無效。13.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以自有資金發放的偶發性、臨時性貸款,同時收取適當的資金占用費。當事人主張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從事正規借貸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主張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否從事正規借貸業務,應結合註冊資本、流動性、貸款金額、壹年內貸款次數、貸款利息約定、貸款收入占企業收入比例、借貸雙方關系等因素綜合確定。14.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單位內部職工集資的認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集資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單位職工公開集資並按期還本付息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應當認定為單位內部集資: (壹)既向單位內部職工集資,又向社會公眾集資;(2)先吸收社會人員為公司職員,再從中吸收資金;(三)向職工集資,用於本單位自用以外的目的;(四)單位主觀上明知“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不符,“實際出資人”不是單位職工;(五)其他不應認定的單位內部集資行為。15.涉嫌犯罪的民間借貸合同效力認定借貸雙方通過簽訂借款合同共謀犯罪的,應當認定雙方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犯罪行為僅為合同壹方目的,並非雙方目的相同,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合同另壹方請求確認借款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6.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的認定,是指法律行為的內容和目的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當事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壹)非婚同居和不正當性關系導致的“青春損失費”和“分手”。(二)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形成的債務;(三)因請托、找關系等委托行為產生的債務;(四)父母、子女及其他有贍養、扶養義務的直系親屬之間違反家庭倫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債務;(五)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債務。五、其他基本法律關系產生的民間借貸的處理17。民間借貸之名,其實是對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債務的處理。對於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實際上是合夥、房屋買賣、投資理財、股權轉讓等。,原告以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說明訴訟請求的變更。經人民法院解釋後,原告仍堅持其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解釋時應當註意: (壹)解釋應當在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或者將向壹方當事人解釋的內容告知另壹方當事人;(二)解釋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明確告知當事人人民法院認定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三)解釋應當限於當事人起訴的事實,人民法院不得在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之外提示其變更、修改或者補充訴訟請求;(四)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對法庭解釋事項的意見。18.對“調解”、“和解”、“清算”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調解”是指第三人(調解員)按照壹定的社會規範(包括習慣、倫理、法律規範等)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信息溝通,)促進爭端各方之間的相互妥協和理解。“和解”是指爭議雙方通過平等協商、相互妥協的方式和平解決爭議,是爭議雙方自行解決爭議的行為。“清算”是指根據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終結某種法律關系,對業務、財產或者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理和處置的行為。原告依據雙方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債權債務協議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被告認為債權債務協議的訂立存在嚴重誤解、有失公允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變更或者撤銷。不及物動詞關於民間借貸事實審查問題19。大額現金交付舉證責任的分配與審查。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提起訴訟,且數額巨大,被告否認借貸事實的,人民法院僅依據債權憑證和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不能核實借貸事實的,應當告知原告繼續就資金的來源、方向、支付憑證、支付明細等進行舉證。被告知後,原告出示的證據仍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發生的可能性很大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原告盡最大能力履行舉證責任後,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交易習慣、債權憑證形成前後合理期限內的財產變動等因素,綜合判斷借款事實是否發生。20.沒有借款協議證明的事實,證實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應當審查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協議和借款款項的實際交付情況。原告只能提供貨款交付的證明,被告則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的抗辯,並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雙方的金錢往來是基於其他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應當進壹步審查雙方是否存在借款協議。還要求原告就付款的具體原因、原因和後果以及被告不出具借條的合理理由提供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雙方有借款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21.民間借貸中“自認”行為的處理如果原告僅以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僅以金融機構轉賬憑證為依據起訴要求償還借款,被告直接認可原告主張的借款事實的,人民法院仍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當查明的事實與雙方當事人的主張和自認明顯不符時,人民法院如果雙方當事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22.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指原告未按照傳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審判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正當理由: (壹)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嚴重雪災等。,足以影響當事人按時出庭的;(二)原告因死亡、喪失訴訟能力、重大疾病等生理變化,無法按時出庭的;(3)原告在前往法院途中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導致不能按時出庭的;(四)原告被司法機關或者第三人拘留,喪失人身自由的;(五)其他能夠影響原告不按時出庭的證據。23.傳票通知原告出庭應註意的問題。對於必須出庭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執行:實踐中應當註意: (壹)人民法院只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七十四條第二款要求原告出庭;(二)在傳票上註明不出庭的法律依據和法律後果,將傳票直接交給原告或其代理人,或郵寄給原告本人簽字。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未按約定時間出庭,並按原告提供的地址郵寄傳票後未向法院說明理由的,視為拒絕出庭;(三)原告出庭後,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第三人撤銷訴訟的解釋》第292條的規定進行救濟。八。保證責任條款是否成立的舉證責任分配。第三人在債權憑證或借款合同如借據、收據、欠條上簽字或蓋章,但未表明其擔保人身份或承擔擔保責任的,貸款人應在訴訟中提供與上述合同訂立過程、交易習慣、履行過程相關的證據,用於證明行為人的簽字、蓋章具有提供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貸款人不能證明第三人在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蓋章即意味著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貸款人要求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九。網絡借貸平臺的責任。網絡借貸平臺只負責提供交易平臺,制定交易規則,通過壹定的規則,達到促進借貸雙方達成借貸合同的目的。與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中介合同關系,網絡借貸平臺應當承擔中介人的合同義務。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主張網絡借貸平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絡借貸平臺以自有資金為出借人提供擔保的,按照與出借人訂立的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網絡借貸平臺引入融資性擔保公司或者小額貸款公司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由融資性擔保公司或者小額貸款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網絡借貸平臺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的,根據與出借人、借款人訂立的中介合同承擔中介的合同義務。
十、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的認定和處理。
28.申請增加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主體確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貸款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貸款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 且貸款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企業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為第三人,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決定是否準予追加。根據貸款人或企業的申請,人民法院追加實際用款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後,當然不免除企業的還款義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和申請追加實際款人的具體主張,確定企業和個人的還款責任。29.企業能否以其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不符合章程規定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與善意第三人簽訂借款合同後,以其委派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符合章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為由提出的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XI。民間借貸及其他法律關系的界定。處理借貸關系叫委托理財。雙方在資產委托管理合同中約定或者以事實行為表明“委托人”獲得固定的本息回報的,應當認定雙方成立借貸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借款合同糾紛認定案由。31.借券糾紛的認定因借用承兌匯票、存單、債券、國庫券等有價證券進行融資而發生的糾紛,由人民法院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32.借款合同與合作合同相關,當事人在簽訂合作合同、簽訂借款合同後單獨請求返還本息作為履行合作合同的壹部分,當事人將借款合同與合作合同分離,單獨請求返還借款合同本息的認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3.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還是民間借貸合同的爭議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還是民間借貸合同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查明當事人在合同簽訂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合同的履行情況,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作出判斷。當事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是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而是為民間借貸合同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34.二審中,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壹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起訴的買賣合同關系審理案件,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基本法律關系為民間借貸的,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向壹審原告說明請求變更訴訟。第壹審原告同意變更訴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發回重審。經第二審人民法院解釋,第壹審原告拒絕改變訴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駁回原告的壹審訴訟。十二。民間借貸利息的確定。民間借貸利息上限的確定雙方約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拒絕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自願支付利息,貸款人已接受的,借款人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貸款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出部分的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利息,或者請求將已支付的利息抵作未償還的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6.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舉證責任分配及處理基於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據、收據、借據等債權憑證載明的本金數額償還借款的,應當證明雙方已達成借款協議,並已按照債權憑證載明的數額實際交付了借款。借款人辯稱已提前扣收利息,貸款人未能證明其已按照債權憑證載明的數額實際支付全部款項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貸款人補充證據。貸款人補充的證據仍不能排除利息已在貸款本金中提前扣除的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7.民間借貸的復利計算是指在借貸關系中,出借人將借款人到期未還的利息計入本金後再計算利息。就是除了最初的本金,還會計算利息。在每個計息期內,前壹個計息期的利息將成為計息本金,然後計算利息。(壹)借款人連續多次不歸還貸款並補辦債權憑證情況下的本息認定。借款人連續多次逾期不還並補辦債權憑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分別確定每期本金,最後計算最後壹期本息之和。那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斷最後壹期本息之和是否超過法定上限,即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與以初始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初始本金之和,超過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二)借款人償還部分款項並補辦債權憑證的,借款人償還部分款項並補辦債權憑證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本息計算方法及上限相應變更。本息和上限的計算應以本金減少後的實際金額為準,而不是以“初始貸款本金”的金額為準。本金金額多次減少的,應當分段計算。十三、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並存。
38.其他費用的確定
貸款人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支付服務費、咨詢費、代理費、管理費等費用的,貸款人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等費用合計不超過年利率的24%,但貸款人實現債權所必需的費用除外。
39.借款人與貸款人僅約定逾期利息或違約金的,貸款人向借款人主張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只約定違約金,未約定逾期利息的,貸款人向借款人主張逾期利息損失和違約金的,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4.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人配偶訴訟地位的認定在借款涉及認定夫妻債務是否相同的情況下,出借人申請追加借款人配偶為同壹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準許。貸款人只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說明可以同時起訴其配偶。貸款人堅持只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借款人配偶為當然共同被告。貸款人和借款人均未明確放棄借款人配偶可能承擔的債務份額的,人民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可以追加借款人配偶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