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權及其合法化
人權的定義和屬性
如何定義人權是壹個長期爭論的問題。對人權概念理解的差異不僅存在於不同時代、階級和條件的學者之間,而且存在於同壹時代、階級和條件的學者之間。關於人權的概念,中國學術界主要有四種觀點:壹是人性固有權利論。人們認為,人權壹般是指人性中固有的那些權利。沒有這些權利,人就不能像個人壹樣生活。它是人充分發展和利用自己的素質、智力、才能、良心和滿足精神需要的基礎。第二種是最普遍的權利形式。認為人權是人類社會權利和私人權利的抽象和概括,主要表現為人民在政治民主、自由和經濟、文化、人身自由方面的合法權利。它是最普遍的權利形式,不包括種族、宗教、民族、性別和其他差異,特別是階級差異。它包括所有的普遍人權。三是要求權與自由權相統壹的理論。認為人權是指所有人滿足自身需要、享有人身自由和與除自身以外的任何事物有不同聯系的資格和能力的總和,是社會中人權與人類社會權力關系不斷發展的統壹。它是由人類生產和勞動滿足物質需要所決定的,是客觀的;它是歷史產生的社會人權;這是全人類都可以享有的權利。第四,資產階級特權論認為,人權是資產階級提出來的,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產物,是為資本主義私有制服務的,是資產階級的特權。
對人權的不同理解有其合理性,因為人權確實是壹個復雜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對人權的不同理解必將阻礙人權研究的深入和人權實踐的發展。人,尤其是同年齡、同階級、同條件的人,對人權的定義能絕對壹致嗎?當然不是。但就社會而言,基本上同樣的人權定義應該形成,也能夠形成。目前,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中國都迫切需要對人權概念有壹個基本壹致或大體接近的理解。我認為,要實現人權定義的趨同,我們必須遵循兩個原則。壹是人權定義的科學原則,二是人權定義的價值原則。
人權定義的科學原則是人權定義的首要要求。從這壹原則出發,首先,人權的定義應該揭示人權的內涵或本質。因為人權的含義廣泛,內容復雜,內涵或本質是多方面、多層次的,我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其作出不同的理解。但邏輯學要求定義要揭示概念的內涵和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質,必須尊重概念的內涵和事物的內在本質。在界定人權時,我們必須註意到邏輯學對人權定義的這壹基本科學要求。第二,人權的定義應遵循科學的定義規則。無論是真正的人權定義還是文字定義,定義項都必須與被定義項相稱。定義項不能直接或間接包含被定義項,定義項是肯定的、明確的、準確的、簡潔的。以上兩條規則是人權定義的客觀技術要求。如果不遵守這些規則,人權就會被誤解,人權的定義就會失去科學性。
人權定義的價值原則是人權定義的另壹個重要要求。人權是人們社會活動的重要價值標準。人權的定義必須從人權對人的價值的角度來考慮,人權的定義必須適合其尊重、保護和解放人的理想追求和目標。如果人權的定義不符合人權的價值,就可能適得其反,導致對人權的理解偏離人權,甚至否定人權。人們對人權的定義當然受到人們的價值觀和取向的影響。不同價值觀指導下的人權定義會有所不同。強調人權定義的價值原則,要求人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使人權定義與其價值追求相壹致。從而使基於這壹定義的理論研究和社會實踐具有其應有的價值。
根據以上兩條原則,我認為人權可以這樣定義:
人權是人在壹定時代應該擁有的人權,以其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為本質。
人權的這壹定義表明了人權的基本屬性。
1.人權是時代的要求。
在不同的歷史時代,人們有不同的社會生活狀況,所以不同歷史時代的人有不同的人權狀況、標準和條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可能有絕對相同的人權。因為“權利永遠不可能超越社會的經濟結構和受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人權是由壹定時代的社會經濟結構及其制約的社會文化發展決定的。
2,人權應該。
人權不僅是實踐意義上的權利,也是自然意義上的權利。它是基於現實社會生活條件的自然權利,包括物質生活條件和精神生活條件。應然的基礎不是人們的奇思妙想或隨意臆斷,而是人們的社會生活狀況。特定的社會生活條件為人權的存在提供了基本的定性和定量限制,即壹定程度的限制。這個度就是人權的右線,往往成為某個社會的人用來衡量當時人權狀況好不好的標準。因為人權是天然的,必須以現實的社會生活條件為基礎,不能因為現實中實際情況的落後而降低人權的水平。正是因為人權是天然的,人們才利用人權來批判否定和扭曲人權的犯罪行為。
3.人權是自然的。
人權是基於人性的權利。人類的存在必須以自然生命的存在為基礎。首先,人權是作為自然生命來滿足人的需要而確立的。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安全權等最基本的權利是人權的首要內容。沒有這些基本權利,所有人權都無從談起。這些基本人權都是基於自然生命的存在。人權的全部內容是以人作為自然生命的存在和發展為基礎的。
4.人權是社會性的。
如果人權缺乏社會性,它的存在就沒有意義。人權存在於人與人之間的相對狀態中。孤立的個人根本不存在人權問題。人權的產生是為了防止人與人交往時,不以待人接物的態度對待他人。人權是社會發展到壹定文明程度的產物,並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而不斷豐富和發展。人權是社會的產物,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沒有社會談人權,人權就會成為無本之木,沒有水就沒有人權。
5.人權是平等的。
人權是特定時代的人應該擁有的人權。既然人權是每個人都應該擁有的權利,那麽人權就必須是普遍平等的權利。人權的普遍要求是達到人人都應達到的程度。人權不是特權。平等是人權的基本內容,特權是對平等的反作用。如果壹些人享有特權,另壹些人將被剝奪部分或全部人權。特權和人權是根本對立的。同時,作為平等權利的人權也反對歧視。歧視是否定人權,呼應特權的另壹個極端。歧視也是對人權的侵犯和剝奪。歧視是存在的,人權和特權壹樣必然會被侵犯。反對特權和歧視是人權平等的基本要求。
6.人權是人的權利。
人權是人應該擁有的,只屬於人的權利。它不同於神權和動物權利。歷史上,神權壓制、扭曲、否定人權。西歐封建社會的歷史對此做出了非常有力的解釋。在神權政治下,人只是上帝的奴隸和附庸。社會的主體似乎是上帝而不是人。上帝的權利高於人權,上帝的尊嚴高於人的尊嚴。現代西方,動物權利又吵起來了。保護動物是必要的,但這只是人權的延伸,是為人權服務的,是人類理性進步的結果。任何把動物權利等同於人權,或者直接把人權賦予動物,甚至把動物權利看得高於人權的法律都是錯誤的。這樣的法律其實是對人權的褻瀆,是法律的悲哀。
7.人權具有階級性。
人權就是人權。因為人是分階級的,人權不可避免地有階級屬性的差異。不同階層的人對人權有不同的概念、追求和標準。剝削者和被剝削者之間,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人權概念。他們有不同的人權願望和目標,他們也有不同的標準來衡量和評估同樣的人權狀況。在同壹個社會中,壹個階層完全有可能對符合人權的事項或行為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結論。在歷史和現實中,不同階級之間的人權之爭反復說明了人權的階級差異。
8.人權是同性的。
否認人權的階級性顯然是錯誤的,否認人權的同性也不壹定正確。人權就是人權。除了人的階級性,人的其他屬性也對人權有影響。階級是人權的重要屬性,甚至是本質屬性之壹,但不是唯壹屬性。因為不管人的階級劃分是什麽,人始終是人。每個人都有需求,有興趣,有想法。每個人都需要生存、安全、健康、平等和自由。雖然人權在不同主體中有不同的階級屬性和不同的實現程度,但不可否認的是,它們都是每個人都向往的權利。人權的同性和人權的階級性並不是根本對立的,它們是可以共存和齊頭並進的。人權有階級性,但也有同性。
9.人權是國內的。
雖然人權問題越來越國際化,但可以肯定的是,人權問題首先是壹個國內問題。在國際社會中,每個主權國家都通過自己的憲法和其他法律規定了自己法定人權的地位、範圍和基本內容。每個國家的人權狀況也主要取決於其經濟和文化發展、其居民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條件,當然還取決於其國家性質。某個階級占據了壹個國家的統治地位,其統治階級的階級性質也決定了壹個國家人權的性質、地位和發展。不應低估國內法、道德、習慣和習俗對人權的限制作用。人權保障的實現基本上是各國獨立進行的。人權的國內性質應得到充分肯定。
10.人權是國際性的。
人權既是國內的,也是國際的。在現代國際社會中,許多國際公約都有關於人權的規定,客觀上也有關於人權的國際慣例。這是不應該否認或者否定的。在國際法律實踐中,國籍、種族、婦女、兒童、難民和戰爭受害者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國際人權的主體。自決權、生存權和發展權已成為國際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權的國際性與人權的國內性並不根本對立。在承認人權的國際性質的同時,壹方面,我們應該反對以人權的國內性質為借口來抵制或對抗國際人權;另壹方面,我們也應反對肆意將人權問題國際化,以人權為借口幹涉別國內政,侵犯別國主權。如何協調人權的國內和國際性質將是壹個非常重要的人權問題。
人權的法律化
有人認為人權是壹個政治概念,有人認為人權是壹個道德概念,還有人認為人權是壹個法律概念,等等。事實上,人權不僅是壹個政治概念,也是壹個道德概念和法律概念。人權內涵豐富,外延廣泛。法律人權只是人權的壹部分,但也只是法律人權。
由於法律人權相對於道德人權和習慣人權的獨特優勢,人權的許多內容需要法律化。首先,法律上的人權具有明確的確定性。壹切法律化的人權都比壹般的道德人權和習慣人權更明確、更肯定,更容易為權利主體積極行使和享有,並為義務主體自覺尊重和保障。第二,法定人權是國家強制規定的。如果人權沒有法律化,就不可能獲得法律的國家強制力的保障,人權也難以有效實現。對於某些人權來說,有沒有國家強制保障並不重要,但有些人權沒有國家強制保障是無法實現的,可能會受到侵犯和幹涉。
並不是所有的人權都需要並且能夠合法化,人權的合法化也不應該太寬泛。人權包括法律人權、道德人權、習慣人權等。對於那些不需要法律化的人權,如果強行將其法律化,必然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壹是因為人權的內容和範圍過於寬泛,不可能完全將人權法律化,美好的願望就會破滅;第二,有些人權,合法化與非合法化沒有實際意義,人權合法化的努力變得多余和徒勞;第三,有些合法化後的人權還不如沒有合法化的人權,不僅無益於人權,而且有害於人權。
人權法律化的範圍不是越小越好,人權法律化也不應該太窄。應該合法化的人權如果不合法化就行不通。可能使人權主體忽視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人權,當然也就不可能積極行使和享有人權;可能使人權義務主體不履行自己的人權義務,不尊重和保障他人人權,推卸自己應盡的人權義務,侵犯他人人權;它可能會因缺乏國家強制保障而使某些人權無法實現或受到損害。
為了使人權合法化的範圍適度,既不寬也不窄,必須確立人權合法化的基本條件。只有具備這些條件的人權才能而且必須合法化。然而,建立這樣的基本條件是非常困難的。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會遇到很多大問題。在這裏,我只探討普遍意義上的人權合法化的基本條件。
第壹,人權的合法化應該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允許的,具有社會物質合法化的可能性;
其次,人權法律化要為社會精神生活條件,特別是思想文化的發展所允許,具有社會文化法律化的可能性;
第三,法律化的人權應該是人們普遍擁有的,是壹般主體的權利而不是個別主體的權利,具有法律化主體的普遍性;
第四,法律化的人權應該得到法律的保障,沒有法律就難以確立,這是有現實必要性的。
第五,法律化的人權應當在立法中表現為法定權利,在實施中能夠依法實現,具有法律化的可操作性。
具備以上五個條件的人權就可以合法化,轉化為法律人權。從上述基本條件也可以看出,人權法律化並不僅僅是指將人權納入法律規範的具體規定。這很重要,但這只是人權合法化的第壹步。人權的法治化包括立法的法治化和實施的法治化。如果說立法中的人權法律化是指將人權表達為法律的權利,那麽實施中的人權法律化就是將人權實現為法律權利。
我要所有大學企業管理的課程教材。
企業管理學科與MBA的課程結構接近。個人感覺這個專業在學生的培養上更註重理論。以下是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MBA課程的學科設置。如果妳想自學或者參考的話,可能會近壹點。課程目錄如下:
核心課程:財務會計、宏觀經濟學、組織行為學、管理經濟學、公司財務、市場營銷。
選修課:戰略管理、人力資源管理、運營管理、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