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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司法鑒定程序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壹、人身損害鑒定程序的司法鑒定標準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本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1)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司法鑒定主管部門、司法鑒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3)本領域大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沒有前款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可以采用司法鑒定機構制定的相關技術規範。

需要註意的是,上述鑒定標準中,鑒定依據是依次選取的,也就是說,有國家技術鑒定標準的,就按照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進行鑒定;沒有行業標準的,按照專家認可的標準進行鑒定;沒有專家認可的標準的,按照接受司法鑒定的機構自行制定的鑒定標準進行鑒定。如果有前壹個鑒定標準,則不適用於後壹個鑒定標準。

二、人身傷害鑒定程序司法鑒定方法

司法鑒定人應當實時記錄鑒定過程並簽名。可以通過做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進行記錄。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字或者視聽載體應當妥善保存。

在醫療事故鑒定過程中,只規定了鑒定過程要如實記錄,沒有像司法鑒定那樣全面的記錄方法。

其中,如果需要對被害人進行檢查,對重要材料進行取證,《司法鑒定規則》做出了特別規定:

1.需要對女性進行婦科檢查的,應當由女性司法鑒定人進行;沒有女性司法鑒定人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2、在鑒定過程中未成年人需要檢查屍體的,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監護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監護能力的單位、親友。

3.對被鑒定人進行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時,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

4.需要現場提取樣品的,應當由不少於兩名司法鑒定人提取,並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

5.需要屍檢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這些特別規定充分保證了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和公正性。保證了司法鑒定的“可信度”。因為司法鑒定最早是“從刑偵鑒定(死因、毒理、物體痕跡、現場痕跡、文件檢驗、屍檢)和交通事故鑒定”。是相關技術部門業務範圍的“擴張”,所以鑒定程序要明顯嚴於醫療事故鑒定。在《醫療事故鑒定規則》中,沒有相關規定。

第三,人身損害鑒定程序中的專家咨詢機制

與醫療事故鑒定機制不同的是,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遇到特別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可以向機構外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該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

通過這種鑒定程序的設置,保證了司法鑒定的技術性,在程序上保證了司法鑒定的公正性。

四、人身傷害鑒定程序,司法鑒定機構終止:

司法鑒定機構雖已受理司法鑒定申請,但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終止鑒定:

(壹)、發現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違法或違背社會公德的;通常在申請司法鑒定前,需要簽訂鑒定協議,協議中已經說明了鑒定的目的和宗旨,並在接受鑒定的同時,在實踐中得到審核。在訴訟實踐中,很少遇到該條規定的鑒定終止。

(二)委托人提供的評估資料不真實或者獲取方式不合法;因為,在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中,明確規定了證據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本身的真實性是有問題的。這樣的證據根本不能作為證據。所以在鑒定過程中,這樣的情況應該終止。

(三)因評估資料不完整、不充分,或因評估資料用盡或損壞,委托人不能或拒絕補充所需的評估資料;在這本書的前半部分,已經給大家介紹過了。評估以雙方提交的評估材料為依據。如果不能按照鑒定機構的要求提供這些材料,必然導致鑒定程序的終止。

(四)、委托人的鑒定要求或完成鑒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的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從司法鑒定的實踐來看,該條規定實際上是司法鑒定機構在審查受理的司法鑒定申請時,在沒有預見到自己不具備鑒定能力的情況下,在鑒定過程中發現的。因為鑒定程序實在無法繼續,我們不得不做出終止鑒定的決定。從實際情況來看,醫學司法鑒定中很少出現這樣的情況。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鑒定協議規定的義務或被鑒定人不配合,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該條規定更多體現在“鑒定人不配合”的情況下。因為醫學法醫專家往往需要對患者進行現場檢查以確定傷情情況,如果患者無特殊情況且無理由拒絕檢查(包括輔助檢查),專家只能作出終止鑒定的決定。

(六)因不可抗力,鑒定不能繼續進行的;不可抗力在相關章節中有所介紹,在鑒定實踐中很少遇到。

(七)、委托人取消鑒定委托或主動終止鑒定的;

(八)委托人拒絕支付鑒定費;

(九)司法鑒定協議約定的其他終止鑒定的情形。

鑒定終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並退回鑒定材料。鑒定終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根據終止的原因和責任,酌情退還相關鑒定費用。

動詞 (verb的縮寫)人身傷害鑒定的補充鑒定程序:

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應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評估要求;

(二)委托人發現委托鑒定事項遺漏的;

(3)委托方在評估過程中提供或補充了新的評估資料;

(四)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是對原司法鑒定結論的補充。與原鑒定結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鑒定結論不滿意的,應當重新申請鑒定,通過補充鑒定無法達到重新鑒定的目的。

不及物動詞人身傷害鑒定程序的重新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再次鑒定的委托:

(壹)原司法鑒定人不具備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的資格;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照規定應當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法律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述要求重新鑒定的理由,其實更多的是用在“對鑒定結果不服”上,在申請重新鑒定的過程中,也是法院同意重新鑒定並受理鑒定申請的法律依據。對鑒定結論不滿意的,不能作為重新申請鑒定的理由。鑒定規則給出了我們可以提出的“合法理由”。

為保證重新鑒定的有效性,鑒定規則規定,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壹般應高於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有資格的司法鑒定人。

對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到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鑒定事項,司法鑒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可以根據司法機關的委托或者經司法機關同意,組織若幹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從司法鑒定的實踐來看,由於鑒定機構在受理鑒定申請時已經對鑒定事項進行了審查,因案件復雜、難度大而組織多個機構進行鑒定的情況並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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