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婚姻法的立法體例。
中國的法律基本上是成文法。我國目前規範婚姻關系的法律主要是全國人大制定的、2001年4月28日新修訂的《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釋(壹)》、《婚姻法解釋(二)》。基本上,法院在處理婚姻關系時通常使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
(2)日本婚姻法的立法風格。
日本是世界上少數幾個有民法典的國家之壹。在該國民法典第四編——親屬編中,專編對婚姻的締結、婚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離婚作出了規定和調整。可以說這本書的第二章和我國的婚姻法是壹樣的。
2.婚姻條件的差異。
①日本。
(1)資格條件。
日本《民法典》第731條規定,男性必須年滿18歲,女性必須年滿16歲才能結婚。因為在日本,壹個成年人只有20歲。因此,對於未成年子女結婚,也必須征得父母任何壹方的同意。
同時,日本禁止女性在離婚或撤銷前壹段婚姻不滿六個月的情況下結婚,但如果女性在離婚或撤銷前壹段婚姻前懷孕,則可以在生育後結婚。對於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與第三代以內直系姻親,壹律禁止結婚。
(2)形式要求。
日本的婚姻必須被宣布具有法律效力。聲明應由夫妻雙方及兩名以上成年見證人以文字或簽名的書面形式作出。申報地點可以是任何壹方的原產地或所在地。
②中國。
(1)資格條件。
我國婚姻法規定,我國結婚登記年齡為男方不低於22周歲,女方不低於20周歲,晚於日本的規定。它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不受幹涉。在禁止結婚的條件方面,禁止患有惡性傳染病的人結婚,特別是可能傳染下壹區的人,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合。
(2)形式要求。
確立婚姻關系,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否則不屬於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壹旦登記,夫妻關系就確立了。
3.無效和可撤銷的婚姻。
中國和日本壹樣,采取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雙軌制。但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範圍還是有區別的。許多在中國無效的婚姻在日本是可以撤銷的。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關鍵區別在於無效婚姻具有溯及力,而可撤銷婚姻沒有溯及力。
①日本。
(1)無效婚姻。
在日本,婚姻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無效:
壹是當事人之間沒有因認錯身份或其他原因結婚的意向;
第二,當事人不申報結婚。
這兩種情況,第壹種我們國家沒有規定,第二種相當於我們國家沒有婚姻登記。這樣的情況在我國屬於同居,不產生《婚姻法》中的權利義務。
(2)可撤銷婚姻。
在日本,下列情況下的婚姻是可撤銷的婚姻:
壹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第二,重婚;
三是違反結婚等待期的規定(即婦女自前次婚姻解除或撤銷之日起六個月後不得再婚);
第四,違反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五是違反收養中禁止結婚的規定;
第六,以欺詐或脅迫的方式結婚。
上述情況在我國大多屬於無效婚姻,我國沒有第三種的規定,第五種在我國屬於可撤銷婚姻。在日本解除婚姻可能會產生以下法律後果:如果當時並不知道婚姻關系,那麽從婚姻關系中獲得的財產應當在其現有利益的限度內返還。如果在結婚時就知道撤銷的原因,那麽通過婚姻取得的財產應當全部返還,相對人善意時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②中國。
(1)無效婚姻。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第壹,重婚;
二是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醫生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第四,未到法定結婚年齡。
(2)可撤銷婚姻。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壹方請求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4.離婚程序和條件的不同。
(1)日本法律規定的離婚程序和條件。
日本和中國壹樣,采用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制度。
(1)離婚手續。
第壹,協議離婚。
在日本,協議離婚與中國類似,需要雙方及兩名以上成年證人口頭或書面提出。申請方式和日本結婚申請基本相同。
二、裁判離婚。
配偶壹方可以因法律原因提起離婚訴訟。日本的司法離婚程序包括調解離婚、審判離婚和判決離婚三個步驟。
第三,調解離婚。
要求離婚的壹方應向家事法庭申請調解。當事人不申請調解直接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決定移送家事法院調解或者依職權處理。離婚調解中,當事人就離婚達成協議,調解委員會認為其內容合理並記載於調解書的,調解離婚成立,與終審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離婚的審理。
經調解不能成立離婚的,家事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聽取調解委員會的意見,從雙方利益出發,在不違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依職權進行離婚審理。這時,只有在雙方同意離婚,但不能就財產分割或其他問題達成壹致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當調解委員會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並說服當事人接受,但當事人無理拒絕接受時,家事法庭可以強制執行解決方案的內容。但是,如果壹方拒絕接受家事法庭的審判,他可以在兩周內提出不合理的異議,從而使家事法庭的審判無效。
第五,判決離婚。
當調解離婚不成立,且未審理離婚,或雖已審理離婚,但因當事人提出異議而導致審理離婚無效時,當事人可向普通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該訴訟將在人事訴訟程序中審理。訴訟中,離婚問題、索要慰問金、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等與離婚密不可分的問題壹並解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上訴。
離婚的審理不壹定以提起訴訟為基礎,與離婚的判決無關,不需要受日本民法典中法定離婚條件的限制。因為不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所以這種情況是中級的,更接近於判決離婚。
(2)離婚的條件。
在日本的離婚訴訟中,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則構成解除離婚的法定事由:
第壹,配偶有出軌行為。指夫妻之間不遵守貞操義務的壹切行為,包括非正常的性行為,比通奸的概念更寬泛。
第二,被配偶惡意拋棄,是指無正當理由放棄同居、合作、幫助義務。判斷的標準是是否喪失了互相幫助,維持正常夫妻生活的意誌。
第三,配偶生死不明超過3年。無論生死原因不明,三年期限從知道最後壹條消息時算起。
第四,配偶患有嚴重精神疾病,康復無望。暫時的、輕度的精神疾病不能構成離婚的原因。如何區分,應該以醫生的鑒定材料為依據,從法律的角度來判斷。
第五,其他導致夫妻關系難以維系的重大原因。婚姻關系難以維持的主要原因是什麽,需要法院做出具體判決。壹般情況下,應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身心協調程度和經濟狀況,只有在認為無論如何都無法維持滿意的夫妻生活時,才允許離婚。
但即使上述理由存在,法院從各方面考慮,認為繼續維持婚姻關系是適當的,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②中國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和程序。
我國解除婚姻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單方離婚。對於雙方同意離婚的,可以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無需親自到法院辦理。第二種方式是向不同意離婚但堅持離婚的當事人申請,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即可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審理查明,當事人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即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不成的,應準予離婚:
壹是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是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是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兩年;
第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除上述情形外,中國法院第壹次裁定不同意當事人的離婚請求。除非已經證明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但如果雙方在壹審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概率將大大增加。因此,與美國婚姻家庭法相比,中國的離婚程序簡潔明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
5.離婚後的財產分割。
(1)日本婚姻法規定了財產分割。
(1)財產是否需要分割以及分割的數額和方式由當事人協商決定。
(2)如果協商不成,有關各方可向家庭法院申請解決。家事法庭會考慮雙方所得的財產數額及其他壹切情況,以決定是否分割,以及分割的數額和方式。所有其他情況包括:
壹是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
第二,夫妻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夫妻的生活條件、職業、互助程度;
第四,是否有壹方因為結婚而辭職,失去了經濟來源;
第五,結婚時或婚姻存續期間壹方對另壹方的贈與;
第六,壹方不忠或有其他原因。
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如果離婚是因為對方的違法行為,那麽在計算分割財產的數額時,最好明確贍養費是否已經考慮在內。
(2)中國的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壹般為壹人財產的壹半。
6.離婚後的支持系統。
(1)日本的教養制度。
(1)獲得維護的條件。
第壹,即使包括基於夫妻財產清算和損害賠償而取得的財產,夫妻壹方仍有困難;
第二,另壹方配偶的財產狀況允許。
(2)維護量。
在計算贍養費的過程中,法院應考慮所有情況。所有這些情況的具體時間是指當事人在審判程序中最後口頭辯論結束或調解成立時,考慮的主要因素是“困難和財力”。
(3)維護費的支付方式
壹、壹次性支付本金;
二是分期支付的本金;
第三,定期交錢;
第四,發貨。
在司法實踐中,前兩種被廣泛使用。
(2)我國法律對離婚後配偶扶養權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規定,壹方對另壹方的經濟給付有兩種:壹種是經濟補償,其依據是《婚姻法》第四十條,該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壹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對方賠償,對方應當賠償。”二是經濟幫助,依據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這項規定雖然是經濟資助,但與“供養”的概念明顯不同。可見,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離婚後配偶的贍養問題,這顯然容易對弱者,尤其是女方形成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