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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客戶對律師的要求和中國客戶有什麽不同?

日本律師組織和律師工作組織。日本律師是自治的,其律師組織在律師制度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日本有兩種律師組織:日本律師聯合會(簡稱日本律師聯合會)和法學會。日本律師聯合會(又稱日本辯護人聯合會)是全國性律師組織。其任務是保護律師的品格,尋求律師的改進和進步,監督、指導和聯系律師和律師協會。日本律師協會有1會長,165438副會長,71理事,5監事。這些人是選舉出來的。總統任期2年,其余為自願,任期1年。此外,“日本法律聯合會”下設八個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倡導人權委員會;司法進修委員會;司法系統調查委員會;律師推薦委員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日法聯盟”的工作主要有三個方面:壹是審查律師資格,監督律師行為,懲罰違法律師,監督律師協會的工作。這項工作是首要的和例行的;第二,調查研究立法和司法的完善。1972年,日本有壹個決議,規定今後有關司法制度的法律法規的修正和修改,要經過日本法律聯盟和最高法院的研究,才能提交國會。第三,從事維護人權的活動。

法學會是日本的地方組織,其使命與日本法律協會相同。律師協會是法人組織。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在各地區法院的管轄範圍內設立。目前,除了東京的三個法學會之外,法學會的成員都是所在轄區的律師。只有十幾個小律師。法律協會必須制定自己的規則,在日本法律協會註冊,並接受日本法律協會的指導和監督。法學會有1個會長和幾個副會長。此外,還有資格審查委員會、懲戒委員會、紀律委員會等專門機構。律師協會在日本律師制度中起承上啟下的作用,是審查律師資格,指導律師開展業務,直接監督律師活動。

日本律師的工作機構是“律師事務所”。日本的律師都是自由職業者,所以很多律所都是個人。個別律所的名字前面都是律師的名字,比如山田律師事務所,鳩山律師事務所。這些事務所有的有專門的辦公室,有的設在律師家裏。除了單人經營的律師事務所,還有幾家合夥的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事務所實力雄厚,競爭力強,有利於律師專業水平的提高,受到公民的信賴。因此,近年來,這類律師事務所發展迅速。除了個人或者合夥律師事務所,律師也被聘請到律師事務所工作。這些律師大多是新手,在從業期間已經成熟,為以後獨立成立律所打下基礎。

在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宏大場景中,律師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只是壹個不太引人註目的場景。然而,正如壹滴露珠可以折射出整個太陽的光輝壹樣,律師制度的歷史也生動地展示了中國現代化進程的跌宕起伏。

中國的律師制度是晚清模仿西方法規制度的產物。雖然是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發展出來的(尤其是在立法上),但從根本上說,將其歸結為壹個現代標誌是最合適的。這主要有兩個原因:第壹,律師制度在中國社會看,形式意義遠遠大於實質意義。在現代西方,律師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體現,司法民主是全社會倡導公民權利,並將公民權利作為各種政治法律制度基礎的結果。律師制度在中國社會建立時,自由平等的潮流並未盛行,專制特權制度依然存在。作為法律改良的壹部分,引入律師制度的直接動機是消除外國勢力的治外法權,重組國家權力。因此,如果說與人民權利相結合的律師制度是民主精神的外化,那麽建立在國家權力基礎上的律師制度就是被民主精神滋潤的現代標誌。其次,律師制度所蘊含的自由平等精神與中國傳統的以宗法等級制度為基礎的法律文化是異質的,但在形式上,律師容易與被社會所鄙夷的“訴訟人”和“訴訟律師”混為壹談,從而無法具有道德和法律上的正當性,這使得律師制度面臨雙重危險:壹是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格格不入,被排斥;二是現代精神的失落和轉型。

1949新中國成立後,中國* * *產黨開始嘗試建立“新律師制度”。新的律師制度是仿照當時的蘇聯,其主要特點是將律師納入國家公職範圍,統壹領導,統壹工作。但在1957反右鬥爭中,很多律師成了右派,律師制度隨即消亡。

從65438年到0979年,律師制度得到恢復和重建。此後,隨著中國社會不斷改革開放,新壹輪現代化運動興起,隨著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法治國家在國家和社會發展目標模式中的定位不斷明確,律師行業也呈現出持續強勁的發展勢頭。從數量和規模上看,律師事務所和執業人員數量大幅增加。至此,我國律師事務所數量從1979年的79家發展到1000余家,從業人員從1979年的212人發展到約110000人。1994至2002年,統壹司法考試實施前,律師每年報考人數在65438+萬人以上,通過人數在1000人以上。如此規模和發展速度的律師行業,再加上數量更大的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和服務人員(據統計,我國從事法律服務的約有1,654,38+0萬人),對於中國這樣壹個東方社會來說,無疑折射出壹場無聲但劃時代的社會變革。

在素質上,由於我國律師制度的改革和律師行業的發展,律師已經從單純的“國家律師”轉變為“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者”,其執業形式是通過合夥、合作等方式成立的自律性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或者律師事務所作為國家機構,實際上已經消失了。律師管理體制也開始實現從司法行政機關單純的行政管理向司法行政管理與律師協會行業管理相結合的轉變,最終將過渡到“司法行政機關宏觀管理下的律師協會行業管理體制”。

中國律師制度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大背景下的發展、變化和走向,可以說是壹場在更高層次上超越本土法律文化傳統的運動,使這壹傳統不得不再次回歸到壹種潛在的狀態。這場運動的基本內容是律師行業回歸社會,在社會中形成與其職業使命和職業要求相適應的自主自律機制,因此總體上是壹個完整的社會化過程。具體可以概括為兩部分:壹是與國家(相對於私人部門)有關系的調解運動,其特點是律師逐漸脫離對國家資金和編制的依賴;二是在與社會(包括國家和人民)的關系中發生的以形成律師行業自治自律機制為目的的產業化運動。我認為可以從兩個方面積極應對這壹必將重塑中國律師制度和律師行業的社會化進程。

第壹,為了建立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世界各國盡管國情不同,但都應該理解和重視這個社會制度結構的規律性和合理性。作為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組成部分,現代律師業具有中介化和專業化的特征。調解是相對於將法律職業納入國家公共服務範圍或作為“國家法律工作者”而言的。壹方面,律師行業是壹個專門從事法律服務的職業,根據現代法治社會中國家庭和社會的二元結構,國家沒有必要也很難把提供所有法律服務作為自己的職責;另壹方面,現代社會是建立在尊重公民權利基礎上的法治社會。從保護公民權利和滿足社會需求的角度來看,壹個不屬於國家公權力(特別是行政權力)體系、有權專門從事法律活動的獨立律師,更適合監督和反制公權濫用,也能有效防止私權本身因濫用而變質和喪失。從“國家工作人員”到“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從業人員”的轉變,反映了我們對律師的認識從更接近其固有屬性;也反映了政治系統對律師需求內容的巨大變化。

律師行業職業化是去中心化的律師行業為了加強行業內部的聯系和溝通,形成壹個整體力量,以加強對社會的議價能力和影響力而表現出來的自我整合過程。不同的是,律師的職業活動在復雜的現代法治社會中高度專業化,律師對當事人的責任,法律制度和社會的完善,使得律師行業在自身的組織管理上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自律性。這也可以看作是社會與律師行業之間的壹種“交易”,即社會承認律師行業自治自律的“特權”,讓律師行業實現職業使命,造福社會。從國家行政管理到日益自治自律的轉變,使中國的律師更加貼近公民社會,成為國家與公民社會之間的中介,成為促進公民社會自我整合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其次,中國律師行業的中介化和產業化意味著在廣泛的社會結構範圍內重塑律師制度和律師行業,而不是原有的國家權力結構。所以不僅需要多樣的舞臺設計,更需要系統的構思。當中國的律師行業最終脫離國家公共服務範圍,從而徹底斬斷與國家權力相連的“臍帶”時,這個沒有國家權力背景或依托於國家權力的職業能否獲得足夠的資源來實現其維護公民權利、促進法治、實現社會正義的職業使命?中國的律師業在目前的基礎上能否達到產業化的理想狀態?社會是壹個有機整體。與重塑律師制度和律師行業密切相關的壹些環境因素有哪些相應的變化?這些問題都要綜合考慮。從許多現代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律師制度從壹開始就是其制度框架的有機組成部分。通過與周圍社會環境的長期磨合,律師行業已經轉化為壹種獲得廣泛社會認同的職業傳統,包含了律師行業活動各方面的現實合理性。相比之下,中國律師制度和律師行業的重塑,在歷史傳統上障礙重重。因此,要改革和發展我國的律師制度和律師行業,首先必須在立法上對律師行業進行定位,並提供充分和必要的保護。同時,也要考慮律師行業的發展現狀及其自我擴張能力。在這裏,單純的法律視野顯然是不夠的,還要有廣闊的社會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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