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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王密約》中日新關系調整論綱

《日本與周佛海新關系調整大綱》(此件及其附件於11月5日由左穎在三六園交給梅四平,12月30日在上海簽字,12月31日由狗陽建帶回東京,附高宗武註)。

總有壹天,日本和中國政府將根據附件壹規定的調整中日新關系的原則,調整兩國新的外交關系..

2.承認事件中新國家復交前的既成事實的存在,並根據情況和前條的原則逐壹調整。

3.承認在事件持續過程中基於必然要求的特殊事件的存在,以及隨著事態乃至事件的推移特殊事件的解決,應以調整日臺新型關系為原則逐壹調整。

4.分別研究前兩項。“調整中日新型關系的原則”

在建立東亞新秩序的理想下,日、中、滿是好鄰居,相互結合,瞄準東亞和平的樞紐,基本事項列舉如下:

壹個是基於互惠。設定日本總體上支持三國的原則,尤其是睦鄰友好的經濟支持。

2.華北和蒙古在國防和經濟上設置了日本支援強度的聯合區,而在蒙古,除了上述之外,還因為防止* * *,設置了特殊的軍事政治地位。

第三,在長江下遊建立經濟和日本支持強度的結合區。

4.在華南沿海的特定島嶼上設置特殊地位。

5.右邊所列的具體事項,以附件二中的關鍵事項為準。“調整日新關系的重要事項”

第壹,睦鄰友好問題

日本、滿洲、滿洲國為了尊重彼此的自然特性,互相幫助以確保東亞的和平,為了睦鄰友好,應該註意各方面的互助友好。

1.中國承認滿洲帝國,日本和滿洲尊重中國的領土和主權,日本支持三國修復外交關系。

第二天,三國政府間的壹切政治、外交、教育事務都得到全力支持,足以破壞相互友誼的措施和理由在日後逐漸消除。

三天支持三國開展以相互支持為基調的外交,在與第三國的關系中不采取壹切違背這壹基調的措施。

第四天,三國支持滿洲共同致力於文化融合、創造和發展。

5.日本將向中央政府派遣所需的顧問,以便與新建的特別密集聯合區和特定區域的其他重要機構協調,分配顧問人員。

6.隨著日本睦鄰關系的實現,日本逐漸考慮歸還租界和治外法權。

第二,關於* * *和防禦的原則。

日滿三國合作防範* * *,維護* * *治安。

在壹天之內,三國將鏟除各自領域的生產者及其組織,並采取互助的方式阻止信息宣傳等相關事宜。

日本為了達到第二天* * *防* * *的目的,在華北和蒙古的重要地方駐紮了它想要的軍隊。

3.單獨與日本締結軍事同盟,以支持和防禦* * *。

4.第二款以外的部隊,應視全局和局部情況,盡速撤退,但目前駐紮在華北和長江下遊的部隊,應繼續駐紮,直到公安建立為止。

5.為維護公共秩序,承認日本海軍部隊可能在長江沿岸特定地點和華南特定島嶼駐紮和停泊。

6.總的來說,日本保留對警備區鐵路航空通信和主要港口水路的軍事索賠權和監督權。

7.中國的警察部隊、軍隊和其他武裝團體在日本警備區的部署和軍事設施暫時只限於治安和國防所必需的最低限度,日本對中國憲兵部隊的建設由顧問和教官協調,送武器和補給。

第三,關於經濟支持原則的問題

日本對三國的支持是壹個連鎖行動,是* * *共同防禦的實現。關於產業經濟,基於優勢互補的目的,以* * *共同互惠為主旋律。

總有壹天,三國會支持資源開發、關稅交易、空中交通通信和氣象測量等。,以實現上述主旨,並與上述主旨達成必要的協議。

2.對於華北地區蒙古和新疆的資源開發利用,特別是蒙古和西藏,由於日本洞察到了國防和經濟的結合,中國應該與日本采取特別的便利,即在其他地區,特定資源的開發利用也應該給予必要的便利。

3.對於壹般工業,日本中國提供必要的援助,對於農業,幫助其改善並設法提高產量,以穩定中國的民生。

(4)關於中國金融經濟政策的制定,日本提供了必要的援助。

5.關於交易,應采取適當的關稅和海關制度,以振興日本、廣州和滿洲之間的壹般貿易,同時應使日本、廣州和滿洲,特別是華北之間所需的物資方便合理。

對於中國交通、通訊、氣象、測繪的發展,日本給予了必要的幫助,甚至齊心協力。中國整體的航空發展,華北的鐵路(包括隴海線),日中之間的主要海上運輸,長江的水上運輸,長江下遊的交通,應該是日運合作的重點。

七號,我們壹起努力建設新上海。1.新的中央政府應對日本國民自事件發生以來在中國的權益損失進行賠償。

2.在日本和新加坡恢復邦交之前,新的中央政府應該在與日本有關的重要問題上與日本達成密切的協議。

△日新關系調整大綱附件

第壹,調整與臨時政府關系的要點。

壹本書裏的“華北”壹詞,壹般指長城線以南(不包括)的河北省、山西省、山東省和老黃河以北的河南省。

2.鑒於華北、日本和滿洲作為國防和經濟實力結合區的特殊性,並按照調整日滿新型關系的原則,成立了華北政務委員會,處理日滿關系。

華北政務委員會的權限和組成等具體事項,由中央政治會議商定;但在中央政府成立之前,是由王、王二人決定的。

(4)華北行政委員會的權限構成,應限於日新關系正常化時下列各項的具體實現;但在此之前,也要以上述限度為目標,逐壹梳理。

廢除“臨時政府”之名,暫時由華北政務委員會重新確立既成事實,以利政務過渡平穩,不使民眾感到不安。

(壹)關於* * *與防衛的配合,特別是與* * *和治安的配合:1。關於日本駐軍問題的處理。4.日本防衛與公安合作所需事項的處理。3.關於其他日朝軍事合作的處理。

(2)關於經濟支援,特別是埋藏資源的開發利用,華北與日本之間的物資供應。1.日本為開發利用埋藏資源提供的特殊設施的處理。4.日本、滿洲、蒙古和華北之間物資合理化的處理。3.處理日本、滿洲、蒙古和華北之間的貨幣和匯兌合作。4.處理日本和巴西在航空和鐵路交通以及主要海上運輸方面的合作問題。

(3)日本顧問和管理人員(職員)的錄用處理。

(四)中央政府在必要存續期間,對聯合銀行體系及相關制度給予必要的救助。

(5)暫時調節華北政務委員會與中央之間的重大問題。(1)華北政務委員會采取措施,保證必要的收入以支付所需的經費。因此,關稅、鹽稅、統壹稅雖為中央稅,但剩余關稅收入的壹定比例、剩余鹽稅收入和統壹稅暫歸華北政務委員會,上述國稅征收機關的監管由中央政府委派。②華北政務委員會仍有壹定程度的債權。(3)官產仍按現狀,隸屬華北政務委員會,逐步調整。(4)海關、郵政和航空應歸中央政府管理。然而,這些變化將逐步實施。⑤隴海路的管理運營屬於華北政務委員會。⑥除特別官員外,官員的人事權屬於華北政務委員會。⑦與第三國的外交談判由中央政府進行,日滿時期與地方政府的談判由華北政務委員會進行。

第二,與維新政府關系的調整,意味著壹方尊重維新政府的立場,防止其動搖,同時也誘導其與中央政府合並,使其在中央政府成立之前繼續處理政務。2.中央政府成立後,王芳應該考慮其主要人物的尊嚴和地位,雖然在沒有成立政府委員會的情況下,使改革派政府得到了理解。

3.中央政府成立,維新政府解散時,中央政府為了平穩過渡政務,不使人民不安,暫時繼承了既成事實。4.在長江下遊,日本的特殊要求如下:

(壹)為新上海。

1.合作建設新上海事宜。

2.關於日軍駐新上海問題的處理。

3.在新上海處理有關航空運輸、長江人民運動和通訊的協調事宜。

4.其他通過日朝共同努力在新上海處理的事宜。

(2)為使上述日方要求易於實現,應註意建立日資經濟協定機構等必要措施。第三,政治調整的要點在與蒙古政府的關系上。

壹本書中的“蒙古”壹詞,壹般是指內長城線以北的地區(含)。

2.鑒於蒙古在國防上與日本、滿洲經濟壹體化的特殊性,與蒙古除外交以外的行政、立法、司法、軍事談判(與日本、滿洲談判除外)都是以既成事實為基礎,承認蒙古擁有廣泛的自治權,是反對* * * *的高度自治地區。

3.為了確立蒙古聯合自治政府與新中央政府之間的關系,在中央政治會議召開之前,汪精衛或其代表與德國國王或其代表會晤時,在壹份文件中議定了下列事項。

1.中央政府承認蒙古聯合自治政府對* * * *有高度自治權。

2.關於兩個政權關系的調整,按照這個理解,新的中央政府成立以後,再另行商定。

4.前項諒解成立後,蒙古聯合自治政府應派代表出席中央政治會議。

5.不要在中央政治會議上討論第三次諒解範圍以外的事情。

第四,廈門

王芳承認了特別行政區的事實。

第五,華南沿海的特定島嶼。

在華南沿海的特定島嶼,在海南設立中央直轄地方政府的行政機構(包括軍事處理機關),基於日本在該島的特殊地位,使其處理以下要求:

1.與日本駐軍有關的事宜。

2.日美軍事和治安合作事宜。

國防所需特定資源的開發利用事項。

4.有關航空通訊和航運的事宜。準備考試

這本書的要義包括日後日本與日本分支之間應約定的事項,以及中國內政中應自動處理的事項。◎8月下旬,王芳給敵人寄了壹封信,“新政府成立前盼望日本的人”,由周佛海帶給今井武夫。高宗武指出,日方已就落實中方要求的尊重中國主權的原則作出書面答復,充分承認中方提出的希望,並克制了實現這壹希望的努力。鑒於中央政府即將成立,中國確定以下各項為中央政府成立所必需,其實施亦屬必要。

1.自去年5月英日關稅協定以來,關稅壹直存放在正金銀銀行。截至目前,僅江海關就有18000多元。截至今年1月31日,重慶市政府已支付外債和賠款。因此,外債和賠償基金及余額應在今年1月前歸還中央政府。但是,在中央政府成立之前,法律程序無法正式恢復。建議要求日方同意兩點。

(壹)在中央政府成立前,請鄭錦銀行以貸款形式向海關存款借款四千萬元,待政府成立後再轉來償還。

(二)存入本金的海關保證金全部歸還後,每月的海關收入也將上繳中央國庫,但本金可以部分存入,其余部分可存入中央指定的華商銀行。

目前,江蘇、浙江、安徽三省的統壹稅務局是獨立機構,不屬於改革政府。每個月的稅收都要交給日本特務機關,其中壹部分交給維新政府。應該是日本方面同意的。中央政府成立時,財政部應接收稅收,國庫應解散。

3.鹽稅是中國收入的很大壹部分,但目前沒有收入。華中有壹個所謂的童淵公司,是日本經營的食鹽運銷機構。在中央政府成立之前,日本方面應該是同意的。中央政府成立後,鹽稅的行政納稅方式必須恢復到事件發生前的狀態。以上三點與金融有關。如果達不到這些目標,中央政府就不會成立。

4.要求日方同意在中央政府成立後兩個月內開通上海至南京的長江。談判將由中央政府處理,可以采取嚴格的技術措施,防止外國船只為遊擊隊運送武器。中央政府成立後,必須得到英法美事實上的承認。如果長江不開,這絕不困難。

5.京滬線沿線通行證將由中央政府發放。

6.南京站和城門的檢查由中國憲法警察負責。日本軍警在市內抓人時,請配合中國憲警。

以上兩點雖然看似微不足道,但對改變人們的認知,改善人們的心理,卻有著重要的意義。但這兩點,只有在現駐南京的日本當局徹底了解後,才能有效執行,應請日方註意。

◎日本答復的要點

(10月中旬發表,高宗武註)我們關於中國期望的答復的要旨:

1.關於海關收入。

(1)中央政府成立前,橫濱鄭錦銀行上海分行保管上海海關的關稅現金。在新的中央政府成立之前,有4000萬元的存款是在壹定條件下以貸款的形式使用的。如果正式調整日新邦交的標準、調整日新邦交的原則以及其他過渡措施能夠得到保證,我們將帶著尊重盡力做好準備。

(2)新中央政府成立後關稅的處理。新壹屆中央政府成立後的海關體制和關稅收入水平原則上應歸中央政府統壹管理。但除外債擔保外,華北、內蒙海關收入應屬華北、內蒙,請暫時繼續委托橫濱正金銀銀行。

第二,關於統壹稅收,新壹屆中央政府成立後,江浙皖三省的統壹稅收由中央財政部接收,稅收歸國庫。不反對逐步調整它們。

至於鹽稅,計劃在新的中央政府成立後,逐步處理華北、內蒙以外的鹽政及納稅辦法,不反對恢復到事變前的狀態。

關於長江的開放,日方也希望日軍緩和在長江流域的作戰,盡快開放全部或至少部分長江,但在目前的形勢下,日期還沒有說清楚。

5.不反對妳關於發放京滬鐵路通行證和檢查首都車站的意見,是出於對新中央政權的尊重。其實際調整希望適應治安狀況等當地的實際,將由中日兩國關系官員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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