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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平臺貸款政策管理辦法

政府出臺了為中小企業融資貸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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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貸款是債務融資。

是的,是地方政府舉債的方式之壹。

融資平臺,即國內各大城市的政府投資融資平臺,簡稱城投,簡稱“城投”。起源於1991。當時國務院進行了新壹輪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不直接負責基礎設施建設,而是作為公司來運營,承擔相應的政府職能;這些公司很多都是不盈利的,屬於事業單位或者國有獨資公司。他們通過政府補貼盈利,屬於具有政府性質的特殊市場經營者。

銀行對該地區“城投”公司的貸款是融資平臺貸款。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和壹般企業貸款有什麽區別?

2010年7月30日

關於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的通知》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預[2010]第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的通知》(國發[2065 438+0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臺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是規範管理的前提。納入本次清理核實範圍的融資平臺公司,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設立的經濟實體。通過財政撥款或註入截至2010年6月30日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土地、股權等資產,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管理中心,以及產業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

已清算核實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臺公司通過直接借款、違約或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清理核實後,按照以下原則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進行分類:融資平臺公司為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主要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臺公司承擔公益性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項目本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收入,主要依靠自身收入償還債務;融資平臺公司為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而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的“公益性項目”是指服務於社會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不能或不宜市場化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學研究、義務教育、保障性住房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臺公司為承擔公益性項目舉借且主要依靠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臺公司為承擔公益性項目舉借的債務,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者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自壹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資金。上述財政資金不包括已註入融資平臺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承接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回報、車輛通行費及其他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的“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有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準、審批或備案,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半成品”工程,應妥善安排在建工程後續資金。“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資金的在建公益性項目,不得由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是指在建公益性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進行融資。

《通知》中的“審慎信貸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和管理規定以及銀行自身的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第1號)、項目融資等。

通知中“地方政府要盡快清理並妥善處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是指地方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保政策、審慎信貸管理規定、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采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相關項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發放新的貸款。融資平臺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的,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采取全額追加抵押、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的“打開每個包”,是指將貸款包中的每筆貸款逐壹映射到符合條件的項目上,並對貸款包的潛在風險進行識別。如果存在合規問題和風險問題,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通知》中的“逐筆檢查”是指對融資平臺公司貸款進行逐壹檢查,從借款人、擔保人、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的“再評價”是指對貸款對應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有效性、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可持續性、項目資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和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進行再評價,以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的“整改保全”是指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對於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銀行應當按照“規範退出、安全分離”的原則,對經營性現金流穩定、能夠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符合壹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臺公司貸款進行管理。對清理規範後有壹定經營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臺公司,銀行要采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新增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化還款約束等整改保全措施,將符合壹般公司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臺公司貸款中分離出來,納入壹般公司貸款管理。

二。清理融資平臺公司的規則

在清理規範融資平臺公司時,其他具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臺公司,包括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運營管理中心以及為融資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而設立的、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和項目管理職能、僅與下屬子公司發生股權關系的其他類型融資平臺公司,也應按照規定的原則進行清理規範。

通知中“承擔具有穩定經營收入且主要依靠自有收入償還債務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是指融資平臺公司為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而借款,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自公司自有收入。除了項目本身的經營收入,融資平臺公司的自營收入還包括其他經營收入,比如已經註入融資平臺公司的土地出讓金收入、車輛通行費等。

通知中的“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臺公司的,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足額註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園區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金註入融資平臺公司”是指2065438年7月+0日、2010日(含7月1日)以後;“公益性資產”是指服務於社會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不能或不應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受資助事業單位辦公樓,不能為基礎設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

三。加強融資平臺公司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管理。

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和擔保應嚴格執行《通知》中的相關規定。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行為必須規範。通知中規定“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必須在項目中實施,以項目法人公司為貸款承擔人”,這意味著貸款資金要應用於項目本身,貸款承擔人應是具有獨立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在《通知》中,“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償債資金來源可靠的融資平臺公司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規範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和授權授信應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準執行,不得放松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融資平臺公司新增貸款應直接對應項目,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中的“項目”,是指符合《通知》第壹部分要求的項目,如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保政策、審慎信貸管理規定、宏觀調控政策等。

四。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反擔保承諾。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範圍內對融資平臺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使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對融資平臺公司新增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通知》中“直接或間接為融資平臺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行為出具保函;承諾在融資平臺公司償債困難時提供流動性支持和臨時償債資金;承諾在融資平臺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於2010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並抄報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蓋章,包括以下內容: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包括債務總額、分類和分級等。);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和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通知》要求於2010 12 31前向國務院報送的《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落實情況的報告》,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額、分類和分級等。;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標準化管理的具體措施和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和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請問:政府融資平臺銀行貸款有哪些限制性政策?

基本上是按照銀監會和財政部的相關規定執行的。網上可以搜很多。總的來說,舊的關在籠子裏,只能回收不能新發,要求逐步增加可靠的抵押物,降低銀行風險;新增貸款必須按照壹般企業貸款辦理,項目必須有可靠的經營性現金流,期限不能太長,借款、用款、還款主體不允許不壹致,不接受政府無效擔保,不接受問題抵押擔保,不允許政府和財政包辦壹切。

國企的融資規定有哪些?

壹、國有企業融資總體要求國有金融企業要嚴格執行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要求。除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外,不得直接或通過地方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間接渠道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不得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違規增加貸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不得將債務資金作為資本金提供給地方建設項目、政府投資基金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二。國有企業資本審查國有金融企業向地方建設涉及的國有企業(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或PPP項目提供融資時,應按照“突破原則”加強資本審查,確保融資主體資本來源合法合規,融資項目符合規定的資本比例要求。發現存在“名股實債”等債務資金、股東借款和貸款資金、以公益性資產和土地儲備等方式違規或虛假出資的,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向其提供融資。三。評估國有企業償還能力國有金融企業在參與地方建設融資時,應審慎評估融資主體的償還能力和還款來源,確保自身經營現金流能夠覆蓋應償還債務的本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擔保、承諾回購投資本金、保本保收益或違規以其他方式承擔償債責任。項目現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支付、財政補貼等財政安排的,國有金融企業應嚴格核查地方政府履行相關程序的合規性和完整性。禁止國有金融企業虛構或超越權限和財力向地方政府達成的應付(應收)賬款協議提供融資。四。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業務國有金融企業發行銀行理財、信托計劃、證券期貨機構資產管理計劃、保險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參與地方建設項目時,應按照“突破原則”切實加強資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層基礎資產信息,加強期限匹配。不得與滾動發行、運作、單獨定價的資金池產品對接,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全方位安排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償債責任。國有金融企業在推廣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充分說明投資風險,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諾回購、保證最低收益等隱性無風險條件作為營銷手段。總結以上國有企業融資的相關要求,對國有企業的資金審核、運營、還款能力評估、資產管理業務提出嚴格要求。《國有企業融資規定》在遵守法律法規總體要求的基礎上,要求國有企業從企業各方面做好企業正常經營工作,滿足企業融資要求,為實現合法、合法、合理融資,保障企業正常經營,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做好基礎工作。

融資平臺貸款政策出臺就這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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