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FOB術語的含義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船只,並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壹切費用和風險,直至貨物越過船弦。貨物越過船弦後,買方應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壹切責任、費用和風險。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如果雙方不打算越過船舷完成交貨,則應采用FCA術語。
(FOB條件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
根據2000年通則中對FOB術語的解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1.賣方的主要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將合同規定的貨物交付到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壹切費用和風險;
(3)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批準,辦理貨物出口手續;
(4)提交證明貨物已交付船舶的商業發票和通常單據,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信息。
2.買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及時通知賣方船名、裝貨地點和要求的交貨時間;
(2)按合同收貨,收集相關單據,支付貨款;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壹切費用和風險;
(四)辦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批準,並在必要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從他國過境運輸的壹切海關手續;
常見的離岸價術語變體有:
FOB班輪條款(FOB Liner Terms)是指運費由支付運費的壹方(即買方)承擔,就像班輪運輸壹樣。
FOB Under滑車(FOB鉤下交貨)是指賣方將貨物置於船鉤可及的範圍內,貨物起吊產生的裝船費用由買方承擔。
FOB積載(FOB配載,縮寫:FOBS)是指賣方承擔貨物裝艙的負擔,並支付包括積載費在內的裝載費。裝卸費是指貨物進艙後,對貨物進行整理和安排的費用。
FOB Trimmed (FOB Trimmed,縮寫為FOBT)是指賣方應承擔將貨物裝入船艙的負擔,並支付包括調平費在內的裝載費。調平費是指將裝載到艙內的散裝貨物調平的費用。
FOB積載和配平(FOB積載和配平,簡寫為FOBST)是指賣方應承擔包括積載和配平費在內的所有運費。
值得註意的是,上述對FOB術語變形的解釋是基於國際貿易實踐中中國和其他國家的共同理解和運用,國際上並沒有統壹權威的解釋。因此,在實際業務中,除非買賣雙方對貿易術語變形的含義有壹致的理解,否則在使用貿易術語變形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賣方需要承擔的額外義務,以避免事後發生糾紛。
必須指出的是,上述FOB條款的變更壹般只涉及運費負擔,風險劃分仍以船方為界。但如果買賣雙方有意使條款變形後的風險轉移點與費用劃分點壹致,則需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避免日後履行中出現糾紛。
二。到岸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壹)到岸價格的含義
成本、保險和運費(…指定目的港)——成本加保險和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付到指定目的港的船上,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的壹切損失或損壞風險以及各種事件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負責租船、訂艙、辦理運費保險和支付貨物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費用。但是,交貨後貨物損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各種事件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應由賣方轉移給買方。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在我國,有些人把CIF誤稱為“CIF”,容易引起誤解,導致工作中不應有的損失。實際上,在CIF條件下成交時,賣方仍在裝運港完成交貨,賣方承擔的風險也是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風險,越過船舷後的風險仍由買方承擔;貨物裝運後產生的費用,除正常的運費和保險費外,也應由買方承擔;在CIF條件下,只要賣方提交了約定的單據,就完成了交貨義務,不保證貨物按時送到對方港口。因此,CIF合同的性質仍然是裝運合同而不是到貨合同。
(CIF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
根據2000年通則,CIF合同下買方和賣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1.賣方的主要義務
(1)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將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交付到船上指定的目的港並及時通知買方;
(二)自費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
(3)租船或訂艙,並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四)辦理貨運保險,繳納保險費;
(5)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壹切費用和風險;
(6)提供與目的港提貨同等效力的商業發票、保險單和通常的運輸單據或電子信息。
2.買方的主要義務
(1)按合同收貨,收集相關單據,支付貨款;
(二)自費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壹切費用和風險。
(C)應註意使用到岸價格術語
1.賣方辦理的保險風險
保險是賣方對根據CIF條款達成的交易的責任,這在2000年通則中有明確規定:
(1)保險合同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在沒有明確相反約定的情況下,賣方只需按照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保險條款中的最低責任保險風險投保即可。.....應買方要求並由買方承擔費用,賣方可以代表買方投保戰爭險、罷工險、暴動險和民變險。
(2)最低保險金額應包括合同價格加10%(即110%)。
(3)保險應以合同貨幣投保。
在實際業務中,我們應該遵循這個規則。此外,在訂立合同時,買賣雙方必須明確約定保險風險、保險費、保險金額等問題,以防發生糾紛。
2.賣方租船或訂艙的責任。
根據CIF術語中買賣雙方的責任,賣方必須自費租船或訂艙,並在合同規定的時間裝運出口。否則,它將構成違約,因此,它將負責終止合同和/或買方要求的損害賠償。根據2000年通則,賣方應根據通常條件和習慣航線自費訂立運輸合同,並使用能運輸合同貨物的通常類型的海船(或視情況適用於內河運輸的船只)。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賣方有權拒絕接受買方要求限制承運船舶的國籍、船齡、船型和等級,並指定船舶承運班輪工會。但在出口業務中,如果國外買家提出上述要求,我們也可以在不增加額外成本的情況下,靈活考慮接受。
3.租船運輸方式下的卸貨費用負擔
在CIF術語中,如果采用班輪運輸,相關裝卸費用全部由班輪公司承擔,實際上是由支付運費的賣方承擔。在租船運輸中,相關的裝貨費用可以理解為由支付運費的壹方(賣方)承擔,卸貨費用可以通過CIF的變形來解決。CIF在國際貿易中的變形主要包括:
(1)CIF班輪條件(CIF班輪條件)是指卸貨費按班輪條件辦理,即由支付運費的壹方(賣方)承擔。
(2) CIF船上交貨(CIF艙底交貨)是指買方應承擔將貨物從目的港艙底吊至碼頭的費用。
(3) CIF Landed(到岸價)是指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包括駁船費和碼頭費(1 iterate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由賣方承擔。
(4) CIF EXtack (CIF鉤運交貨)是指賣方應承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起至船邊卸鉤的費用。
以上描述FOB術語變形時,對貿易術語變形的解釋和對實際業務應用中需要註意的問題的說明,同樣適用於CIF術語變形。
4.象征性的性交。
從交貨方式上看,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貨。所謂象征性交付貨物,是相對於實物交付而言的。前者是指只要賣方在約定地點按時完成裝運,並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產權證在內的相關文件,即使完成了交貨義務,也無需保證貨物到達。後者是指賣方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交付給買方或其指定人,不能以交付單據代替交付。
可以看出,在象征性交貨模式下,賣方憑憑證交貨,買方憑單據現金。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文件(文件名稱、內容和份數相同),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丟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另壹方面,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到達目的地,買方仍有權拒絕付款。
但是,必須指出,根據CIF術語,賣方履行交單義務只是買方付款的前提,此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如果賣方提交的貨物不符合要求,即使買方已付款,仍可根據合同規定向賣方提出索賠。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丟失或損壞,買方可以憑提單向船方或保險公司索賠。
三。成本加運費
(壹)CFR的含義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付給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壹切風險直至貨物越過船舷以及各種事件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負責租船訂艙, 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自費辦理出口通關手續。 但是,交貨後貨物損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各種事件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應由賣方轉移給買方。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CFR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
根據2000年通則,CFR與CIF的唯壹區別是CFR合同的賣方不負責辦理保險手續、支付保險費和提供保險單據。與海運有關的貨物保險應由買方自費辦理。另外,CFR和CIF合同中買賣雙方的義務基本相同(詳見CIF條款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
(三)使用CFR術語應註意的問題
1.論裝船通知的重要性
根據CFR條款訂立合同時,應特別註意裝運通知的問題。因為,在CFR術語下,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和裝船,買方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貨物在裝船(越過船舷)後可能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已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因此,在貨物裝船前,即風險轉移到買方之前,賣方必須及時給買方裝船通知,以便買方及時向保險公司完成投保。這是CFR合同中的壹個關鍵問題。在2000年《通則》CFR A7中,國際商會明確規定,賣方必須給予買方關於向船舶交付貨物的充分通知。所謂“充分通知”,是指裝船通知在時間上“不延誤”,內容上“詳細”,能夠滿足買方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保險)在目的港提貨的需要。雖然2000年《通則》沒有具體規定賣方未給予買方充分通知的後果,但根據貨物買賣合同的適用法律,如果賣方因遺漏或延遲向買方發送裝運通知而未能及時完成運費保險,買方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在實際業務中,我國出口企業應事先與國外買方就如何發送裝船通知進行協商;如未事先約定,應根據雙方的既定慣例或根據買方在合同簽訂後、裝運前提出的具體要求(包括信用證中關於裝運通知的規定),及時將裝運通知以電報形式發送給買方。
2.關於卸貨費用的負擔
CIF術語部分提到的訂艙責任和目的港卸貨費用負擔問題也適用於CFR術語。為了明確卸貨費用的負擔,也可以采用CFR術語的變體,如:CFR tinter Terms(CFR tinterms),CFR船上交貨,CFR鉤上交貨(CFR鉤上交貨)和CFR上岸。CFR術語的上述變更與CIF術語的上述變更在闡明卸貨費用負擔的含義方面是相同的。
需要註意的是,除非買賣雙方另有約定,上述貿易術語FOB、CFR和CIF的變更通常僅用於澄清或變更買賣雙方的費用劃分,不涉及或變更風險劃分。涉及後者的,必須經雙方同意,並在合同中單獨約定。
還必須強調的是,只有當買方和賣方對所使用的貿易術語變體的含義有共同的理解時,它們才能在交易中使用。
(FOB、CFR和CIF的異同比較
上面提到的FOB、CIF和CFR是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三個術語。就買賣雙方的義務而言,在很多方面是相同的,區別主要在於運輸和保險的責任和費用。以上三個術語的異同點簡要總結如下。
1.離岸價、成本加運費價和到岸價的主要相似之處
(1)交貨地點在裝運港,屬於航運合同;
(2)風險劃分點壹致,以貨物在裝貨港越過船舷為界;
(3)兩者都適用於海上運輸和內陸運輸;
(4)賣方負責裝貨,及時通知買方,辦理出口手續,提供相關文件;
(5)買方負責接收貨物,辦理進口手續,接受相關單據,支付貨款。
2.2之間的主要區別。離岸價、成本加運費價和到岸價
(1)運費負擔不同。使用FOB術語,買方負責租船訂艙並支付運費;如果采用CFR和CIF術語,賣方負責租船訂艙並支付運費;
(2)基本保險費負擔不同。采用FOB和CFR術語,買方負責辦理保險手續並支付保險費;使用CIF術語,賣方負責辦理保險手續並支付保險費;
(3)價格結構不同。FOB主要由貨物成本(c)構成;CFR主要由貨物成本加上正常運費(C+F)組成;CIF主要由貨物成本、基本保險費加正常運費(C+I+F)組成;
(4)術語後面的端口類別不同。指定裝運港後的離岸價;CFR和CIF後面是指定的目的港;
(5)費用和風險的轉移點是否不同。使用FOB術語,成本和風險的轉移點是壹樣的,即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從賣方轉移到買方;使用CFR和CIF術語,成本和風險的轉移點是分開的。雖然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點仍然是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但在貨物到達目的港之前,賣方對主要運輸費用的負擔不會轉移給買方。使用CIF術語時,賣方還負責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海運保險費。
上述三個術語FOB、CIF、CFR的異同比較分析見表1-3。
表1-3 FOB、CIF和CFR異同比較表
貿易術語:運輸方式,交貨地點,風險劃分,出口清關,進口清關,運輸責任保險責任,其次是
港口費用和風險轉移點
FOB裝運港以船方為界,買賣雙方裝運港相同。
CFR裝運港以船舷為界,賣方、買方、賣方目的港分離。
CIF水路裝運港以船舷為界。賣方、買方、賣方和目的港是分開的。
四。(美)農業信貸署(Farm Credit Administration)
隨著國際運輸技術的發展,貨物聚合、集裝箱運輸、滾裝運輸和多式聯運日益廣泛應用,僅適用於水路運輸方式的FOB、CFR、CIF等術語已不能滿足上述新型運輸方式發展的需要。同時,運輸技術的變革也帶來了運輸單證的創新,如多式聯運單證MTD的出現。鑒於此,國際商會在1980、1990和2000年三次修訂、補充和完善了FCA、CPT和CIP三個貿易術語,使其不僅適用於鐵路、公路、海洋、內河和航空運輸的單壹方式,而且適用於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相結合的多式聯運。這三個貿易術語是在FOB、CFR和CIF三個貿易術語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它們有許多相似之處,也有不同的特點。現將2000通則中FCA、CIP、CPT的含義及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簡要介紹如下:
《公平競爭法》的含義和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
離岸承運人(……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內在指定地點或場所將辦理出口清關手續的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並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壹切費用和風險,直至貨物交付給承運人。該術語適用於所有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在根據該條款達成的交易中,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是:
1.賣方的義務
(1)貨物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並及時通知買方;
(2)承擔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前的壹切費用和風險;
(3)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文件,並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壹切海關手續;
(4)自費向買方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商業發票和交貨憑證或電子信息。
2.買方的義務
(1)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地點運輸貨物的合同,支付運費,並及時將承運人名稱等相關信息通知賣方;
(二)辦理貨運保險手續,繳納保險費;
(3)承擔收貨後的壹切費用和風險(即貨物交由承運人控制);
(4)收到貨物及具有同等效力的相關單據或電子信息,並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
(5)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文件,必要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海關手續。
FCA是在FOB相同原則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貿易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尤其是集裝箱運輸和多式聯運。
(B)應當註意公平競爭法術語的使用
1.關於承運人、交貨地點和裝卸貨物的責任劃分。
在FCA條件下,通常是買方安排承運人,與其簽訂運輸合同,並將承運人通知賣方。承運人可以是擁有運輸工具的實際承運人,也可以是運輸代理人或其他人。
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交貨地點的選擇直接影響貨物裝卸責任的劃分。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在賣方所在地,賣方必須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承運人提供的運輸工具,即履行了交貨義務;
(2)如果交貨地點在別處,賣方可以在自己提供的運輸工具上把貨物交給承運人,即已完成交貨義務,無須負責卸貨。
在約定地點沒有具體交付地點,或者有數個交付地點可供選擇的,出賣人可以選擇最適合履行交付義務的交付地點。
2.關於風險轉移和買方風險預付。
當FCA術語用於達成交易時,買方和賣方之間的風險劃分以貨物交付給承運人為基礎。海運和陸運、空運等其他運輸方式都是如此。但由於FCA與F組中的其他條款壹樣,通常是由買方負責訂立運輸合同,並及時將承運人名稱及相關事項通知賣方,以便賣方按承諾履行交貨義務,實現風險轉移。而如果買方未能及時給賣方上述通知,或者其指定的承運人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收貨,後續風險是否仍由賣方承擔?對壹般原則的解釋是,只要貨物已置於本合同之下,從商定的日期或規定的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所有風險應由買方承擔。可見,在FCA條件下,風險轉移的邊界不能簡單片面地理解為貨物交給承運人處置時的轉移。雖然壹般情況下,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時,風險確實從賣方轉移到了買方,但如果賣方由於買方原因不能按時完成交付義務,只要貨物已經指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就可以前移。這種描述也適用於買方運輸的其他貿易術語。
3.責任和費用的劃分。
FCA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賣方交付貨物的地點因采用的運輸方式而異。有時,賣方必須在出口國的內陸交貨,如車站、機場或內河港口。無論貨物在何處交付,根據《通則》的解釋,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文件,並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壹切海關手續。這壹規定非常適合於在出口國內陸口岸就地交割和交單結匯的壹些做法。
根據FCA條款,壹般來說,買方簽訂合同,自己從指定地點運出貨物。但是,如果買方要求,並且風險和費用由買方承擔,賣方也可以代替買方指定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當然,賣方也可以拒絕訂立運輸合同。如果拒絕,應立即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做出其他安排。
FCA條件下,買賣雙方承擔的費用壹般按貨物交付給承運人進行劃分,即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控制前賣方承擔相關費用,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後買方承擔費用。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買方委托賣方辦理壹些屬於其自身義務範圍內的事項而產生的費用,以及因買方過錯而產生的額外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動詞 (verb的縮寫)預編目錄(cataloging in publication)
(CIP的含義和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
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這意味著賣方負責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保險合同,並支付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和保險費。當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時,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各種事件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就從賣方轉移到買方。該術語適用於所有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根據《2000年通則》,買賣雙方的義務與FCA條款的區別在於,FCA的買方負責辦理貨物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支付貨物運抵目的地的運費和保險費。因此,只要將FCA買方義務的上述兩項責任(1)和(2)包含在CIP賣方責任中,買賣雙方的其他義務與FCA條款基本相同,此處不再贅述。
(二)使用CIP術語應註意的問題
1.正確理解風險和保險問題。
對於以CIP術語訂立的合同,賣方應負責辦理運費保險並支付保險費,但貨物從交貨地點到目的地途中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所以賣方保險還是代理性質的。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壹般情況下,賣方應按照雙方協商確定的風險投保,但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投保的風險,賣方將按照慣例投保最低風險,保險金額壹般為合同價格基礎上的10%。
2.價格應該合理確定。
與FCA相比,CIP條件下賣方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和費用。賣方應負責從交貨地點到目的地的運輸,並承擔相關運費;辦理貨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這些都要體現在商品的價格上。所以賣家對外報價時,要仔細計算成本和價格。在核算時,要考慮運輸距離、保險風險、各種運輸方式和各種保險費用,預測運費率和保險費的變化趨勢。站在買家的角度,也要仔細分析賣家的報價,做好比價,避免接受不合理的報價。
第六,CPT
(CPT的含義和買賣雙方義務的劃分
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負責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貨物移交給承運人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事件的發生,即貨物從賣方轉移到買方而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該術語適用於所有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根據《2000年通則》,該術語與FCA術語所訂立的交易中買賣雙方義務的主要區別在於,貨物運輸合同和支付貨物到目的地的運費由FCA的買方和CPT的賣方負責。因此,只要將FCA買方的前述(1)責任歸於CPT的賣方責任,買賣雙方的其他義務與FCA條款基本相同,此處不再贅述。
(二)使用彩色顯像管術語應註意的問題
1.論風險劃分的邊界
根據CPT條款,盡管賣方負責訂立從出發地到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合同並支付運費,但賣方承擔的風險不延伸至目的地。根據2000年通則的解釋,貨物在從交貨地到目的地途中的風險由買方而不是賣方承擔,賣方只承擔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前的風險。在多式聯運的情況下,當貨物交給第壹承運人控制時,賣方承擔的風險就轉移給買方。
2.關於責任和費用的劃分。
使用CPT術語時,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裝運日期和目的地,以便賣方選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自費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後,應及時、全面地通知買方貨物已交付,以便買方及時辦理運費保險,在合同規定的地點收貨並支付貨款。關於通知的重要性及其處理方法,上述CFR中給出的解釋也適用於通過CPT條款達成的交易。
根據CPT條款,賣方只承擔從交貨地點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運費。正常運費以外的其他相關費用壹般由買家承擔。貨物的裝卸費可以包含在運費中由賣方承擔,也可以由雙方在合同中另行約定。
從上述三個價格條款的責任劃分可以看出,買賣雙方的主要責任仍然是運輸和保險,這兩個責任也是這三個價格條款的區別。因此,這三個價格術語中買賣雙方義務劃分的基本原則與FOB、CIF和CFR中的基本原則是相同的,所以兩個對應術語(如FCA和FOB、CIP和CIF、CPT和CFR)之間的責任、風險和費用、價格構成基本相同。但是,由於它們的運輸方式完全不同,所以還是有區別的,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不同的運輸方式都適用。FOB、CIF、CFR只適用於海運和內陸運輸;FCA,CIP和CPT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2.交割地點和風險轉移邊界不同。FOB、CIF、CFR條款的交貨地點為出口國的裝運港,風險和費用的劃分以裝運港的船方為準;FCA、CIP、CPT三個術語的交貨地點壹般是出口國指定的裝運地,但要看不同的運輸方式和不同的協議。它可以是出口地的運輸工具,承運人的運輸站或其他地方,風險將在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轉移給買方。
3.不同的運輸單據。在FOB、CIF和CFR條件下,賣方通常提供海運提單。在FCA、CIP和CPT條件下,賣方提交的運輸單據因運輸方式不同而不同,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國際多式聯運單據等。
4.裝卸費用的負擔是不同的。FOB、CIF和CFR術語,在租船運輸的情況下,裝卸費用必須通過價格條款的變形或合同的具體規定來確定。而FCA、CIP、CFR這三個術語則不存在上述問題,因為風險成本的轉移是以貨物交付給承運人為前提的,裝卸費用會因交貨地點不同而由賣方或買方承擔。詳見FCA條款下的1點。
運費的負擔不同於保險費的負擔。就運費負擔而言,按照FOB、CIF、CFR術語,運費主要是指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海運費;根據FCA、CIP和CPT術語,運費包括從出口國指定地點到進口國指定地點的運費,可能涉及幾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就保險而言,FOB、CIF、CFR主要涉及海上貨物運輸保險;FCA、CIP和CPT涉及各種運輸方式下的貨物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