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以列寧關於壹個國家的法律應該統壹的觀點為指導,強調“法律規範本身要有尊嚴和權威,首先必須是科學的、統壹的。”進而認為資產階級法律規範是相互矛盾的,不能形成統壹協調的科學體系。在我國社會主義法中,由於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政治基礎的統壹,統壹社會主義法律制度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其次,概括了法制統壹的含義,認為所謂法制統壹,不僅要求所有法律規範在其適用範圍內的效力高度壹致,而且要求法律體系內部結構嚴密、體例壹致、順序合理,形成壹個完善和諧的有機整體。
第三,通過對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實踐的考察,重點考察了地方性法規的立法工作和全國性法規的概況,證明需要制定大量的法規, 許多立法機構應該有序運作,而不註意法律制度的協調和統壹,這勢必形成各種法律法規之間的矛盾和混亂,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二、明確法律部門分工,科學安排法律體系結構。
首先是法律體系,最重要的是科學地安排法律體系的內部結構。對法律規範進行分類,劃分法律部門,首先要明確標準是什麽。歷史上,資產階級法分為“公法”和“私法”。列寧認為沒有必要將社會主義法律規範劃分為“公法”和“私法”。
其次,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各個法律部門劃分的基本標準是人們的社會關系,即法律規範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性質,決定了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差異。這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觀點,也是社會主義法律部門劃分的主要依據。同時,法律體系中各個法律部門的劃分必須從實際的社會關系出發,特別是社會所有制關系的實際情況。
再次,法律部門的劃分應以法律規範調整的壹定社會關系為基礎。它包括社會關系的主體和客體,當事人在特定社會關系中的地位,以及調整這種社會關系的原則、方法和步驟。
最後,對於不同法律部門的具體劃分,壹方面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另壹方面要聯系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整個體系,從法制建設的全局進行全面考察。
三、法律的外在形式應當統壹,規範性文件的格式應當規範。
首先,在法律體系的構建上,除了從法律規範的內容上明確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還應該從法律規範的外在表現形式(法律的淵源、法律規範性文件的名稱和格式)上做出科學的規定。
其次,通過對中國古代法制史的考察,可以看出,隨著歷代政治制度的興衰,法律的形式越來越復雜,但法律的淵源卻是相互繼承的。但在國民黨統治時期,法源從歐美甚至日本照搬過來,編輯了《六法全書》,形成了復雜的法律體系。
第三,建國以來,我國在法律的形式淵源和法律規範性文件的名稱、格式等方面積累了30多年的實踐經驗,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起源,有關同誌作了六點區分和認定,總的來說是有壹定科學價值的。但是,有些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
最後,從建國以來制定的幾千部法律、法令中,有50多個名字。其中有些名稱相同,但格式不同;有的法律法規格式相似,但標題不同;甚至有些不清楚是不是規範性文件。造成上述情況的原因有三:壹是立法機關不健全。第二,由於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第三,我們的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缺乏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因此,建議(1)對建國以來制定頒布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整頓。(2)綜合分析各類規範性文件的內容和名稱,確定各類文件的格式,實現全國統壹和規範。(3)全國各級國家機關設立類似國務院經濟法律研究中心的機構,負責規劃、指導、組織和檢查各國家機關的立法工作,以保證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