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律師參與立法事務,充分發揮律師的咨詢作用。以前壹些立法的征求意見範圍比較窄,甚至只在系統和行業內。有時,草案雖然在報紙、網絡等媒體上公布,但沒有人組織討論、收集意見,使征求意見流於形式,以至於壹些立法滲透了不正當的部門利益或地方利益,影響了立法的科學性和人民性。這種情況急需改變。作為律師,職業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領域。容易了解社會各界不同群體的呼聲和訴求,掌握更多的社情民意,能夠及時發現和研究改革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聘請律師作為立法或規範性文件起草、審查的專家顧問,可以更好地反映民意,避免和減少規範性文件違法、不當的問題,從源頭上促進依法行政。我也建議沒有立法權的地方和部門可以效仿。
第三,委托律師參與訴訟和仲裁,充分發揮律師的維權作用。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和仲裁是政府及其部門多年來常用的維權方式。我覺得應該發揚光大,做得更好。如果政府或其部門成為訴訟案件的當事人,特別是在跨行政區劃的巡回法庭和人民法院設立、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調整後,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更是明智之舉。通過律師的專業代理,在案件的舉證、質證、辯論、協調過程中,依法維護政府或其部門的合法權益。律師還可以協助政府或其部門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建議,幫助其改進和提高行政行為和民商事行為的質量和效率,增強政府的誠信和公信力。
四、聘請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充分發揮律師的協調作用。涉法信訪,尤其是群體性信訪,是困擾政府多年的壹大難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律師因其職業的獨立性和中介性特點,作為“第三方”介入涉法信訪,尤其是群體性信訪。他們憑借豐富的社會經驗和相對中立的立場,更容易取得信訪人的信任,客觀、超然地聽取信訪人和政府部門雙方的意見,全面分析矛盾糾紛的癥結所在,講道理、講道理,耐心引導信訪人通過合法途徑、合法手段依法維權,避免采取極端措施。
五、加強保護,為律師發揮作用提供良好條件。充分發揮律師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離不開必要的保障。我建議:第壹,建立健全選拔機制。通過律師協會、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門聯動的遴選機制,遴選法律技能精通、實踐經驗豐富的優秀律師,確保法律顧問的素質和能力。二是必要的物質保障。實現合同服務和付費服務。所需經費按照國辦發(2013)96號和財政部13號文件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三是嚴格規範管理。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情況作為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法行政的考核內容。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建立工作規則,規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法律顧問考核機制,不斷提高法律顧問工作的質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