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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範管理審核的移交

審計移送事項是指審計發現的被審計(查)單位及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和單位追究刑事、黨紀、政紀責任和行政處分或進行處理處分的事項。

在審計業務實踐中,如何規範審計移交事項的管理,應準確把握以下幾點:

第壹,準確把握“轉什麽”

(壹)審計移交處理規定

1.《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查明違法事實所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根據刑法關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 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2.《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提出處分建議;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部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二)審計移交事項的內容。

根據審計移送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審計移送包括案件線索移送和非案件線索移送。具體來說,有以下內容:

1.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事項。主要包括與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有關的涉嫌刑法犯罪、侵犯財產犯罪以及其他應當由公安機關查處的線索;涉嫌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瀆職的刑法線索。

2.違反黨紀政紀需要追究責任的事項。對有關人員違反國家財政收支和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要依據《中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3.審計發現被審計單位違規,審計法定機關無法處理處罰的,必須移送相關主管部門(單位)、監管部門或各級政府處理。如被審計單位違反招投標法、土地管理法、稅收征管法等。,而相應的法律法規並沒有賦予審計機關行政處罰權。明確了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相關主管機關(部門)將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4.審計手段有限,作為線索移交相關部門進壹步核實。比如資金去向不明、投資領域項目管理、相關人員違法違規等相關違法違規案件線索,因為審計手段有限,都需要壹並移送。

第二,準確把握“給誰”

審計移送作為審計機關的壹種處理手段,應根據移送事項的內容準確處理。

(壹)認定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據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相關司法解釋予以確認;涉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涉嫌刑事犯罪、侵犯財產犯罪等應當由公安機關查處的線索,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涉嫌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瀆職犯罪的案件線索,移送檢察機關處理;同壹案件既涉嫌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分別有管轄權的,應當將該刑事案件移送涉嫌主要犯罪的管轄機關。

(二)應當追究相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分別采取以下方式:現場審計中,發現重大問題線索需要依法盡快移送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幹部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並立即辦理《審計移送處理書》。在審計機關審計報告形成階段,需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屬於被審計單位幹部管理權限內的人員,在審計機關審計報告中直接提出對相關責任人進壹步調查核實的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依據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不再另行辦理審計移送處理;或者制作移送書,移送被審計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責任人不屬於被審計單位幹部管理權限內人員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制作審計移送處理書,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幹部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三)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財政收支、招標投標等法律法規規定,相應法律法規未賦予審計機關行政處罰權限,且已明確將由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有關主管機關(部門)處理的,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處理分歧:如果被審計對象是地方政府、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且是下級單位或個人的問題,地方黨委政府可以在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中直接要求下級主管部門進壹步調查。 壹般情況下,審計移交文件不再另行處理;審計對象不是地方政府、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的,應當移送稅務、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金融監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進行處罰,並有必要單獨辦理審計移送處理;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的事項,壹般應當與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壹並處理。

第三,準確把握“如何轉移”

審計移交處理應規範,有效防範風險,並及時跟進結果。

1.制定制度,規範管理。2006年,審計署制定了《審計署關於進壹步規範審計移送工作的意見》,針對機關各業務司、特派員辦事處、派出審計局。地方審計機關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審計移送管理辦法,明確移送事項分類、受理機構、辦理程序、職責分工和質量責任,規範審計移送行為,提高審計移送質量和水平。

2.遵守法律法規,防範風險。審計移送是審計機關作出的決定,是壹種審慎的行政行為,關系到審計機關的專業水平和公信力。因此,對審計機關移送案件線索的核查要有壹定的深度,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案件要符合立案標準,要有壹定的法律依據,責成其他部門處理處罰,定性證據充分,移送依據適當。目前,有些案件線索是在沒有完全掌握違規證據的情況下移送的,有些應由審計機關處罰,有些不掌握司法機關的管轄權限而錯誤接受移送機關。這些盲目的移送處理會影響審計機關的公信力,使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大打折扣,同時擴大打擊範圍,影響被移送的單位和個人。這些都是審計機關在移交時需要註意和防範的風險。

3.嚴格的保密紀律和責任追究。相關人員對所知悉的案件線索應當遵守保密紀律,符合《審計工作中國家秘密範圍規定》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確定密級,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處理;審計組和審計人員故意隱瞞案件線索的,應當移送而不是移送。情節輕微的,應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行政和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及時跟進。審計機關作出移送決定後,應當跟蹤移送案件的調查處理情況,提供必要的專業支持,補充移送證據的不足。同時,對於司法機關未及時立案偵查的案件,要及時與司法部門溝通,查明原因。對於審計機關自身原因造成的案件,今後要減少移送處理的隨意性,提高結案率,努力把移送的案件全部變成“鐵案”;對於因受理案件機關原因造成的,要及時向其上級部門報告,推動案件查處,使審計移送過程的有效性得以體現,審計機關依法行政的成果得以充分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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