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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買家對9.9元賣父親自制酸菜的男子索賠1000元?

新聞熱搜的關鍵在於“老農”,“哭”,“自制鹹菜”,“十倍賠償”遵循這個邏輯,講這個過程。

1.為什麽網購“自制鹹菜”的消費者有理由要求十倍賠償?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經營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在預包裝食品中,生產經營中未標註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明確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消費者主張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新聞中,購買鹹菜的消費者以“自制鹹菜”索賠,屬於預包裝食品,沒有保質期和保質期。消費者預設自制泡菜是預包裝食品,那麽《食品安全法》就應該要求懲罰性賠償損失。

2.為什麽「自制泡菜」不是預包裝食品?

首先,《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和“預包裝食品”有明確的定義。“食品,是指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包裝或者用包裝材料、容器制作的食品。”

但是新聞裏的鹹菜如果有包裝就壹定是“預包裝食品”嗎?事實並非如此。從預包裝食品中食品安全的定義可以看出,它是預先包裝好,然後再銷售。老人做的鹹菜最多只放在瓶瓶罐罐裏。怎麽能算預包裝呢?為了方便運輸,尤其是防止菜液泄漏,後期網售都用塑料袋,生產過程中的預包裝完全不同。

3.自制泡菜不能依據《產品質量法》中的“食品”或“預包裝食品”要求十倍賠償。

十倍賠償是前提,不是所有的三無產品都要十倍賠償。《產品質量法》第148條明確規定“除食品標簽、說明書中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外”,標簽、說明書內容不符合產品規定,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不能主張十倍賠償。

“自制泡菜”應該屬於初級農產品。這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定義為“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意思是循環定義,但我好像還是不太明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4月4日通知(商建發[2005]1號)附件:對食用農產品的範圍界定得比較詳細,在這附近提到“食用農產品是指各種食用植物、畜牧、漁業產品及其初加工產品;(4)腌菜、鹹菜。

因此,農民本身並不是基於農產品本身的輕微加工而銷售《產品質量法》嚴格意義上的食品或預包裝食品。產品質量法主要是對工業食品加工進行約束,在配料的基礎上進行整體口味、形狀、包裝等的操作過程。初級農產品只是為農產品加工,兩者完全不同。並不是說初級農產品完全沒有質量安全標準。這在《產品質量法》中有明確規定,“食用初級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責任重大。無論是工業食品還是初級農產品,只要是進口的,安全永遠是第壹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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