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法》第11條規定“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核對契稅完稅、減免稅證明或者相關資料。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解析:法律層面規定了“先稅後稅證”的流程,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權屬登記時必須核查契稅繳納情況,不會辦理無稅證。
二、增加了“退稅規定”
《契稅法》第12條規定“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或者權屬轉移合同的性質證明無效、失效、撤銷、註銷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分析:統壹和明確原契稅退稅規定,減少實際執行中的爭議。如國〔2008〕438號文規定,對法院判決無效的產權轉讓不征收契稅,撤銷證書後退還契稅。但財稅[2011]32號規定,房屋在權屬變更登記前返還的,退還契稅;變更登記後退房的,契稅不退。
《契稅法》在法律層面明確了退稅規定,即退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土地、房屋權屬依法登記前(法定時間條件);
2.權屬轉移合同及權屬轉移合同性質證明未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註銷(法定條件);
3.納稅人(法定主體條件)
4、必須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法定條件)。
提示:《契稅法》第14條規定,契稅適用稅收征管法,因此應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啟動契稅退稅。
三、明確“婚姻變動”和“繼承”免稅。
《契稅法》第六條第四款、第五款分別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變更土地、房屋所有權”和“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方式繼承土地、房屋所有權”,免征契稅。
解析:在強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前提下,財稅[2065 438+04]4號中關於將夫妻壹方的所有權變更為* * *歸另壹方所有、* *歸乙方所有、* * *變更份額的規定,應當在法律層面予以簡化。對於繼承,明確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免稅,法定繼承人的具體範圍在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
提示:《民法典》第1127條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明確應稅所有權轉讓的定義。
《契稅法》第二條規定,“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轉讓、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所有權的,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解析:將原來由規範性文件規定的除買賣、轉讓、贈與、交換以外的所有權轉移的應稅條款,在法律層面予以明確,體現了稅收法定原則。同時,契稅法第六條授權國務院為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和災後重建等提供契稅減免。比如財稅[2018]17號文件中關於企業改制的契稅減免,即將於2020年6月65438+2月31日到期,到期後由國務院決定是否繼續。
五、明確納稅期限。
《契稅法》第10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解析:將原來的申報和納稅進行簡化合並,同時將納稅期限界定為依法辦理權屬登記前,從法律上避免了部分省市因購房者延遲繳納契稅而被收取大量滯納金的情況。
第六,賦予地方政府確定稅率的權利。
《契稅法》第三條規定了3%-5%的稅率區間,但同時規定了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級政府在稅率區間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確定不同的稅率。
分析:在法律層面賦予省級政府確定契稅稅率的權利,壹方面是稅制改革的需要,另壹方面也豐富了省級人民政府促進房地產市場規範發展的行政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