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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多次盜竊”的司法解釋

盜竊數額的計算非常重要,關系到罪與非罪的認定,關系到犯罪的輕重。然而,理論界和實務界對盜竊罪和盜竊罪的數額壹直存在較大爭議。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第十二項規定了多次盜竊數額的認定:“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訴的,或者最後壹次盜竊構成犯罪的,盜竊數額應當在壹年內累計。”但是,這壹規定並沒有解決關於犯罪數額認定的爭議,圍繞《解釋》第五條第十二項規定的理解和適用出現了許多新的觀點。關於“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的規定,理論上和實踐中大致有三種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只有行為人多次盜竊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且每次行為都在追訴期限內,才能累計多次盜竊的數額,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未達到數額標準的幾起盜竊,不能累加,因為行為人在行為時並未觸犯刑法,而是屬於應受治安處罰的違法行為。不能累計升級為犯罪進行處罰。第二種觀點認為,無論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要累計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應當按照累計數額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第三種觀點認為,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是指多次盜竊雖未達到較大數額,但累計數額達到較大數額。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應該是指多次盜竊的數額之和達到較大標準,構成犯罪的情形。這種觀點在實踐中很有市場。之所以出現這些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認識,主要是因為數額在盜竊罪中起著兩種不同的作用,既是盜竊罪的主要定罪標準,也是盜竊罪的主要量刑標準。如果不能正確區分這兩種角色,很容易在理論和實踐中混淆。從語義上看,《解釋》第五條第十二項的規定可以分為兩部分,即“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當累計盜竊數額”和“最後壹次盜竊構成犯罪的,應當累計盜竊數額”。這兩部分既獨立又並列,每壹部分都表達了壹種確定多次盜竊數額的情況。這壹點應該是毋庸置疑的。壹、對“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的理解我們認為“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中的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是指每次盜竊都構成盜竊罪。符合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追訴時效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也就是我同意上面提到的第壹種觀點。原因如下:1。從全文解讀來看,遵循了壹個先定罪後量刑,再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邏輯順序。前四條規定了盜竊罪的定罪,第五條到第十壹條規定了量刑,第十二條是這個罪和那個罪的認定。這符合人類思考和理解的過程。而且《解釋》第五條壹開始就明確指出“贓物數額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計算”,說明第五條的全部內容只包括盜竊罪認定後數額的計算方法,這是盜竊罪的量刑標準,不涉及盜竊罪的定罪標準問題。第12項作為第5條下的壹個項目,自然也是如此。2.從“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訴的,應當累計盜竊數額”的角度來看,這裏的數額是壹個量刑標準,而不是定罪標準。其邏輯順序也是定罪後盜竊數額的計算,而不是數額計算後是否達到定罪標準的問題。具體來說,從這句話分析,是說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而不是說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我們說上述第二、第三種觀點不正確,是因為他們顛倒了這個邏輯順序。這兩種觀點認為“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訴的,應當累計盜竊數額”應為“多次盜竊累計數額達到較大水平,構成犯罪的,應當累計計算數額”。其邏輯順序是先累計數額,再看是否構成犯罪,並將累計數額作為定罪標準。而且按照這種理解,既然很多盜竊罪是按照累計數額定罪的,那麽量刑也必須按照累計數額來執行。在“多次盜竊均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後增加“盜竊數額應當累計”,也有畫蛇添足之嫌。3.從“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訴,盜竊數額應當累計”與“最後壹次盜竊構成犯罪,盜竊數額應當在壹年內累計”的獨立關系來看,上述第二、第三種觀點也是不正確的。第二種觀點認為,多次盜竊,無論每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要累計數額達到較大標準,都應當按照累計數額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每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當然都包括“最近壹次盜竊構成犯罪,前壹次盜竊在壹年以內”的情形。既然已經將“最後壹次盜竊構成犯罪,且前壹次盜竊在壹年以內”的情形納入“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當累計盜竊數額”的範圍,那麽《解釋》還單獨提出“最後壹次盜竊構成犯罪”,顯然第二種觀點是錯誤的。第三種觀點認識到第二種觀點的錯誤,將“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當累計盜竊數額”的情形限定為多次盜竊未達到較大數額,但累計數額達到較大數額,從而構成盜竊罪的情形。但這種理解與“最後壹次盜竊構成犯罪,前壹次盜竊在壹年以內的,應當累計盜竊數額”的規定相矛盾。根據第三種觀點,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是指多次盜竊雖未達到較大數額,但累計數額達到較大數額。那麽,這些沒有達到較大數額的盜竊,時間跨度是多少,壹年,兩年,三年,甚至更長?《解釋》第五條第十二項只說“應當依法追訴”。由於多次盜竊中的每壹次盜竊都不足以構成犯罪,顯然不能適用刑法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而我國對行為“追訴”的時間依據只是刑法中的追訴時效。那麽按照第三種觀點的理解,這應該是司法解釋上的壹個疏漏。但是,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最後壹次盜竊構成犯罪,且前壹次盜竊在壹年以內的,應當累計盜竊數額”中,明確規定了期限,這說明最高法院在解釋時考慮了期限,這說明第三種觀點與解釋的初衷相違背。只有把“多次盜竊構成犯罪”理解為每次盜竊都構成犯罪,從而適用刑法的規定,才能形成《解釋》時間規定的完整性。4.從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和解釋的內在目的和精神來看,“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應該也是指每次都構成犯罪的情形。從《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和《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刑法將盜竊罪的定罪標準界定為“數額較大”和“多次盜竊”,《解釋》將“多次盜竊”限定為“壹年內在公共場所入室盜竊或者扒竊三次以上”。它的立法和解釋意圖非常明顯,就是要嚴厲打擊那些社會危害。刑法作為社會權益的最終保障,應當謹慎適用,而不是刑法適用範圍越大越好。只有當其他社會調整手段如行政處罰、民事責任等無法達到調整目的時,才應考慮刑法。不適用刑法並不意味著這些盜竊行為不會被處理,但是我們仍然可以對這些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當然,如果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大,行為達到壹定的危害程度,立法者也會考慮將其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這就是《解釋》第五條第十二項“最後壹次盜竊構成犯罪,前壹次盜竊在壹年以內的,應當累計盜竊數額”的本意,因為此時行為人的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很大程度,所以應當累計犯罪前的盜竊數額。但《解釋》在規定本案盜竊數額應當累計的同時,也增加了期限,不能無限。另外,“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中的“多次盜竊”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中的“多次盜竊”是有區別的。這裏的“多次盜竊”應該包括兩種情況。二、對“最後壹次盜竊構成犯罪,且前壹次盜竊在壹年以內的,應當累計盜竊數額”的理解,在理論和實踐上沒有太大的差異。上面我們也分析了這個規定的背景,是針對壹年內多次盜竊,有的構成犯罪,有的不構成犯罪的人制定的。這不僅有效地打擊了這種危害性大的盜竊行為,也有效地避免了將每次都不構成犯罪的小偷小摸納入刑法範疇。並且壹年的時限也防止了盜竊數額的無限累積。因此,我們主張《解釋》第五條第十二項關於盜竊數額的計算方法,應當理解為:1。“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應予追訴”中的多次盜竊,是指每次盜竊都構成盜竊罪。符合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追訴時效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多次應包括兩個或多個案例。2“最近壹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在壹年以內的,應當累計盜竊數額”,是指兩次以上盜竊的情形。最後壹次盜竊構成犯罪的,定罪量刑時,應當對前壹次盜竊在壹年內累計計算盜竊數額。“以前”包括以前的時間和以前的次數。(作者單位:北京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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