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描述1、交通肇事案2011 10 10月6日10時,王某乘坐黃某駕駛的摩托車,在某城市平安大道沿線第壹車道(超車道)由南向北行駛。王沒有戴頭盔,側身坐在摩托車後座左側。趙在後面開著車。趙某駕駛的小轎車欲追上黃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時,因其速度較快,王某因害怕自行跳下摩托車,致使其頭部撞上路邊護欄受傷。交警出具了壹份《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在與黃某駕駛的摩托車同車道行駛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采取緊急制動措施。趙駕駛該車速度過快,超過安全規定,與前方同車道行駛的黃駕駛的摩托車未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兩車靠近時未采取制動措施,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他應該承擔所有的責任。事後,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趙某承擔侵權責任,並要求承保趙某汽車及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範圍內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註:趙某還在該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人車險)。2.經過審理,地方法院認為,三方在本案中都有責任。趙的過錯責任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趙駕駛汽車高速行駛,與前方同車道黃駕駛的摩托車相距1米時,未采取任何制動措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他的行為屬於過失,屬於危險駕駛行為。這壹行為足以讓坐在摩托車後座的王某驚慌失措,因害怕受傷而跳下車,致使其撞上護欄受傷。雖然趙某與黃某之間不存在* * *故意,趙某駕駛的汽車與黃某駕駛的摩托車之間不存在直接碰撞,但趙某的危險駕駛行為間接導致王某因恐懼而跳車,是王某受傷的誘發原因和條件,並間接與黃某的侵權行為共同產生了相同的損害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二人以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但其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合並產生相同損害結果的,按照過失的大小或者因果力量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黃的過錯責任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騎兩輪摩托車應當朝前行駛,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條規定,摩托車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規定佩戴安全帽。本案中,黃駕駛摩托車存在以下錯誤:壹是在左轉前行駛在第壹車道(超車道),違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第二,不要求乘客向前乘坐,而是並排坐;三是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帽,在不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過,使王從左側跳車,致其受傷。黃已構成對王的直接侵權。對於王的傷情,黃在過錯大小和因果力比例上應是主要方面,應負主要責任。王某的過錯責任為:王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按上述規定騎兩輪摩托車,在行駛過程中對跳車造成的嚴重危險後果有所認識,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有壹定過錯。但由於外界因素的影響,此行是在危險和恐慌的情況下發生的,因此其自身的過錯程度相對較小。3.結果,法院認定黃負事故60%責任,趙負30%次要責任,王負10%責任。據此,判令有關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並經保險公司和趙某同意,將保險公司應支付給趙某的賠償款,在趙某投保的商業第三者保險賠償限額內,按其在本案中的責任比例,直接支付給被害人李某,案件順利結案。二、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交通事故認定的法律性質是什麽?法院能否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事故責任劃分,重新判決各當事人的民事責任?1.交通事故認定的法律性質只是壹種證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交付當事人。”可見,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只是壹種證據,是公安機關作出罰款、拘留、限制駕駛人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也可以作為法院調解或判決交通事故賠償的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發布的《關於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傷殘評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交通事故認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從證據的種類來看,由於是公安機關制作的,應該屬於壹種公文、證據,應該具有較高的證明力。2.法院可以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劃分有關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比例。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證據的壹種,能否被法院采信,應當由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判斷,而不是不經審查就予以采納。此內容基於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發布的《關於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有不當的,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為定案依據。“可以充分肯定。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認為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依據的材料不當的,可以不予采信。壹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或者有充分理由推翻該證據的,應當以《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能夠提供相關證據或者說明理由的,法院可以根據相關證據重新認定案件事實,劃分相關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比例。本案中,法院最終認定黃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對王某構成直接侵權,對王某的損傷應承擔主要責任;趙駕駛汽車與摩托車在同壹車道行駛時,在車速較快、車距較近的情況下,未采取制動措施,屬於危險駕駛行為。與黃的行為間接結合,導致了與王某損傷相同的損害後果,對王某的損傷應負次要責任;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按法律規定騎行摩托車,完全有能力認識到駕駛過程中跳車的損害後果,對損害後果應承擔壹定的過錯責任。本案中,法院沒有盲目采信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而是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綜合認定案件事實,合理劃分民事責任比例,值得稱道。本案也提示保險公司在處理此類保險糾紛案件時,應積極收集相關有力證據,提供給法院,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判決,從而維護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理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效力。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壹份官方文件,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是壹種具有高度證明效力的證據。當事人因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其能提供相關有力證據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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