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通過對經濟法特征的深入分析和解讀,有利於我們理解經濟法外部性的成因,深刻把握經濟法特征與經濟法外部性的關系。首先,經濟法是經濟的。由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發生在物質再生產的直接領域,具有明顯的經濟目的。經濟的這種重要表現形式,“往往是經濟法直接把經濟制度和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規定為法律”,“經濟法對經濟生活規範的表現”,通常是指“立法機關和其他主管機關直接把經濟制度和經濟技術規範通過成為法律,使之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在經濟體制上,國家通過制定和頒布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範圍,按照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的預算收入。這部法律及其實施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必然會影響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發展規劃和經濟運行,會對中央和地方政府產生不同程度的額外收益和成本,從而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中表現出不同程度的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此外,在宏觀和微觀經濟管理層面,而且,在維護公平競爭和有序的經濟運行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和規範土地使用和轉讓的法律法規會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地方政府之間、行業與行業之間、行業與行業內部產生相應的額外收益或成本,即外部性,從而影響社會經濟生活的運行和發展。第二,經濟法具有政策導向性。因為經濟法根植於國家對經濟的自覺調控和參與,其本質在於“及時應對千變萬化的經濟生活,以興利除弊,促進經濟快速穩定發展,提高國家及其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它的任務是滿足壹定的經濟制度和經濟政策的要求。”因此,“法律對經濟的調整往往以政策為先,並賦予政策法律效力。”因為政策本身受經濟形勢影響很大,經濟體系不是壹成不變的,經濟法也受其影響,所以1頁*** 3頁\x0c不斷變化是很自然的。但由於政策本身對經濟社會現實有直接影響,相應的政策效應會更快地在經濟活動中凸顯出來。特別是由於政治政策往往更有針對性和目的性,其制定和實施會對特定群體、階層、行業等產生更為明顯或積極或消極的影響。,即外部性,從而改變這些群體、階層、行業等之間和內部原有的(經濟)利益格局。,並影響他們未來的行為。因此,這些被賦予法律效力的政策也是經濟法規範。不可避免地,它具有更加明顯的外在特征,因為它具有法律的特殊強制效力。比如在金融法領域,去年以來,央行在《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職權範圍內,針對全國範圍內房價普遍上漲、CPI不斷上漲等表現出來的國民經濟過熱問題,發布了壹系列政策、命令、決定和指示。我們努力通過貨幣政策發揮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作用,為正在崛起的中國經濟降溫,確保國民經濟持續穩定運行。在這個過程中,這些政策、命令、決定和指示首先是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制定、頒布和實施的,所以對於當前的經濟形勢來說,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臨時性”政策。其次,也是最重要的,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的實施已經或正在對社會經濟,特別是對經濟活動中的不同階層、群體、行業和產業,如水產養殖業、消費品生產、房地產業、城鎮居民、消費者等產生深遠的影響。這些都是正面或負面的影響,壹定會影響到當前和未來不同群體的經濟行為和選擇。因此,它對經濟和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最後,經濟法具有行政主導性。“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的產物,從事經濟活動和參與經濟關系,調整直接體現國家意誌的經濟關系,與政府的管理和參與密切相關。”經濟法中的國家幹預源於現代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失靈”,與市場缺陷密切相關。就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而言,政府幹預只是市場的替代品。換句話說,在某些情況下,國家幹預比市場本身更有效率。這個“更有效率”是指國家行政幹預對相關主體的影響更直接、更迅速、更深遠。但無論是適度幹預還是過度幹預,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幹預和參與,總會給予不同的市場主體、行業和產業,以及其他特定的群體和階層。帶來正的或負的附加效應,即外部性。對這種外部性的不同安排會相應地影響相關利益主體的經濟行為。事實上,經濟法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是通過這種不同的外部效應對於不同主體的分享和分配來實現的。壹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價格法。該法授權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在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明顯上漲或者可能明顯上漲,或者市場價格總水平劇烈波動時,采取限制、提高、調整部分價格等幹預措施。價格法的這些規定,對調整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穩定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這壹法律的實施可以對不同的利益群體施加不同的影響,給他們的經濟行為選擇增加不同的額外成本或收益。這種或正或負的額外利益變化必然會對相關群體產生調節作用,從而最終維護經濟秩序,保證經濟的穩定運行。總之,經濟法因其需要有效調整經濟活動而具有鮮明的經濟性、政策性和行政主導性特征。這些特征存在於社會經濟活動的調整中。這些特征也從壹個角度綜合反映了經濟法的面貌和運行機制。深入分析這些特征與經濟法外部性的關系,有助於我們更深刻地理解經濟法外部性的成因。事實上,正是由於經濟法本身的上述特征,以及這些特征背後的利益分化和整合以及利益格局的調整,才會給相應的利益相關者帶來這樣的額外成本或收益,從而造就了經濟法外部性的存在。
第二,就經濟法的制定而言,其外部性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之間立法權限劃分不清、模糊造成的,因為這種立法權限本身就意味著壹定的經濟和社會利益,在經濟法實踐中呈現出壹種競爭的問題,推卸了經濟法的立法權限和相關責任。就經濟法的實施而言,其外部性主要表現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執法、漠視經濟法治等各種現象。針對上述經濟法實踐領域的外部性,結合經濟學理論中矯正外部性的方法,如政府直接管制、稅收或補貼、重新界定產權、受影響方自願協商、外部性制造者對他人所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等。對於我國經濟法制定的外部性,主要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如明確界定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權、國務院各部門的立法權、完善經濟法立法程序制度、建立相對系統完善的經濟法立法補償制度等。主要是通過規範和完善行政補償制度、公務員制度和舉報制度來矯正其外部性。同時,由於任何制度設計都無法避免人性自私的壹面,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都需要人來完成,制度本身的非中性特征使得制度本身的外部性永遠不可避免。因此,加強對各類市場主體或具有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的經濟法教育和經濟法治意識形態的培養,對於克服經濟法的外部性具有重要意義。揚州學習中心孫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