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被執行人不按時履行法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作出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的裁定後,首先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然後,人民法院在被執行人需要履行的法定義務範圍內,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劃撥、變價。
2.根據規定,法院有權采取強制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欠錢會不會坐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下:
1.借款糾紛只是民事糾紛,不會涉嫌刑事責任,更不用說監禁;
2.如果妳涉嫌刑事責任,比如涉嫌詐騙,那麽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不是壹回事。承擔了違約金之後就不能逃避民事責任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不用因為欠債而坐牢:
(1)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如果債務人拒絕還錢,債權人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後,債務人仍置若罔聞,拒不還錢。此時債權人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拒不執行的,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但前提是,在執行期間,債權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有財產且不還錢的有力證據;
(2)信用卡被惡意透支。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兩次後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持卡人惡意透支超過654.38+0萬元的,將被認定為“數額較大”,銀行壹旦向法院提起訴訟,將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3)借錢不還。“借錢不還”的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通過借錢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行為。比如借款人利用他人的信任,以經濟困難為由騙取他人錢財。這種以借貸為名的詐騙行為,應該定性為詐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19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