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指導思想、立法概況、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1)法律指導思想1。以德配天;2.以德慎刑;3.從輕處罰世人;4.西周法律指導思想的影響:它不僅對各種具體法律制度及其宏觀法律特征的形成和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植根於中國傳統的政治和法律理論之中。㈡立法概述1。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宣誓;專利;生活;壹本未公開的酷刑書;以儀式為具體表現形式的周族習慣法2。禮:《周》禮是西周法律規範的重要形式之壹。“禮”是指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維系著血族制度和宗法等級制度的壹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範。禮起源於夏朝,在西周發展為法律形式,在春秋戰國時期失去了調節社會的作用。禮分為抽象的精神原則和具體的禮儀形式兩個方面。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則分為親吻和尊重兩個方面。親是維護封建家庭秩序,敬是維護封建宗法制度。親敬形成了“忠、孝、義”等具體的精神規範。具體的禮儀形式分為五個方面:、猛禮、軍禮、、。《周禮》具有法的性質和功能,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規範性、國家意誌性和強制性。《周禮》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發揮了廣泛的調節作用。3.魯刑(正義的刑罰):記錄了旺姆命令周公魯侯進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況。《尚書》中的《魯刑》並不是成文的法律,而是這壹法律改革的記錄。4.九刑:壹是指《周朝刑書》;第二個是指周朝的刑罰。5.遺產,伊尹:遺產是指已故國王留下的遺產。伊尹指的是商朝的習慣法。(3)刑事法制1。罪名(1)政治罪:違抗國王命令;小偷(打破禮儀);智(隱賊);(2)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人身、財產罪:雞鳴強奸罪(聚眾搶劫);偷竊(盜竊財物);強奸(盜竊國寶)(3)瀆職罪:唯官(畏權)、唯叛(枉法)、唯內(身為枉法親屬)、唯貨(受賄枉法)、唯來(被要求枉法——斡旋受賄罪)2。刑(1)五刑:莫、舒。起源於夏朝,發展於商周,影響三國兩晉南北朝,在中國歷史上延續了幾千年。(2)其他刑罰:借土制度——相當於後世有期徒刑;伽師制度——相當於後世的刑事拘留;對信用的懲罰始於夏朝。3.刑罰適用原則(1)老幼減免原則:三免——老幼愚(2)區分故意與過失、累犯與偶犯:三錯——過失、無知、遺忘;疏忽——生活;故意——不生;累犯——只有結局;意外犯罪-非最終。(3)疑罪從輕、疑罪從重的原則;(4)寬嚴相濟原則;(1)禮與刑是西周法律體系中不可分割的兩個部分,* * *同構成為當時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禮是壹種積極的規範,刑處於被動的地位,兩者相輔相成。(2)始於西周的“不可對庶人行禮,不可對醫生行刑”的法律原則。沒有庶人的儀式意味著庶人不能按照貴族的禮儀行事。而“刑不上大夫”是指大夫以上的貴族犯罪,可以得到壹些寬恕,在適用刑罰時享有壹些特權。但這並不意味著士大夫可以免於刑罰。(四)民事法制1。所有權與契約:西周時期有專門的官員管理契約,稱為“契約”,有作為特定市場管理者的“質押”。質押:適用於買賣關系的合同形式;付別:借貸關系的契約形式。2.婚姻:三原則——壹夫壹妻制;沒有結婚同姓的;父母的命令;六禮——收禮、問姓名、納吉布、收禮、邀約會、迎親戚;“七種結果”——不順從父母、無子女、淫蕩、嫉妒、健康不佳、多嘴多舌和偷竊;“三不去”——結了婚不歸;以及三年多的喪期;窮之前,富之後。3.宗法繼承:長子繼承制。(商代初期:父死子繼,兄弟姐妹。商朝晚期:長子繼承制牢固確立。(5)司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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