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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結合刑法第341條第壹款、第二款解釋如何處理法律適用問題?

壹是由行政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罰(行政處罰)。

二是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兩部法律的規定不是表面的,各為壹個法律體系,不同的處罰機關適用不同的法律。只是罰款和罰金之間有壹個交叉問題。那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此進行了調整,即:“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處以罰款的,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沖減相應的罰款。”

如果提問者將“三大法則”壹起使用,就不會出現適用法律的混亂。

附加的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在有關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的規定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捕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捕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漁獲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在有關自然保護區、獵(漁)區和禁獵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的規定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漁獲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持槍許可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壹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八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扣減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處以罰款時,行政機關已經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應當沖減相應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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