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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巧妙調解矛盾糾紛

第壹,善於把法治和德治結合起來

矛盾糾紛調解既要堅持依法調解,又要進行道德感化。道德教育具有棄惡揚善的無形力量。在很多情況下,道德倫理教育使當事人更容易信服地接受調解意見,可以減少他們的抵觸情緒,積極履行義務,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和繼承糾紛中,因為情感因素在這類糾紛中起著相對決定性的作用。

法律的有限性、民事行為的普遍性和道德的調節性決定了社會主義道德教育在調解矛盾糾紛時應受到重視。我們知道,民事行為的特點是:人們可以認為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就是合法的,所以民事行為的範圍很廣;我們知道,法律調整的只是人們最基本的行為規範,大多數民事行為並沒有現成的法律條文來規範;我們也知道,道德,不僅調整人的行為,也調整人的意識形態,幾乎無所不包。因此,在調解矛盾糾紛時,既要註重依法調解,又要依靠道德規範、輿論和人們的良知,用基本的道德觀念去說服、引導、教育和挽救。

第二,善於動員各種力量參與調解。

人生活在復雜的人際關系中,受到周圍各種力量的影響。很多時候,矛盾糾紛的發生和解決不是壹個人就能完成的。因此,調解員要善於調動影響糾紛和當事人的外部因素,取得當事人親友和社會力量的支持和幫助。

調解糾紛時,調解員要善於利用熟悉當事人情況的親屬和信得過的朋友參與調解。因為這些人了解當事人的心理動態,壹般能站在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與當事人交談和推測,他們的意見往往被重視,容易被接受。特別是對於婚姻、家庭、繼承等方面的糾紛,可以讓家人、朋友、長輩參與調解,及時勸導、勸導,壹般能促進相互理解,消除隔閡,化解糾紛。在調解涉及宗族團體的糾紛時,更應註意動員年資大、威望高的人協助。

社會矛盾糾紛主體、性質、內容的多樣性決定了矛盾糾紛調解是壹項系統工程,應建立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配合、共同調解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實踐中常見的做法是:對於重大疑難糾紛,要主動取得當事人所在單位、行業協會、基層組織的支持;對於壹些難以解決、有現實危險的糾紛,要主動聯系公安政法部門。

第三,發揮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的作用。

我國的調解主要包括法院(司法)調解、仲裁調解、律師(法律工作者)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等。這裏只討論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來調解絕大多數糾紛,要求發揮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作用。

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聯系上看,第壹,調解的目的是壹樣的,都是幫助糾紛當事人解決糾紛;第二,調解的依據是壹樣的,國家的法律是判斷是非的標準;第三,調解的原則是壹樣的,都是建立在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上;第四,調解方式相同,都是以說服教育為主,說服當事人自行解決糾紛。它們的區別在於:第壹,調解的性質不同。行政調解是壹種準司法調解,而人民調解是人民行使民主自治權利的壹種形式。第二,調解人不同。行政調解由政府工作人員主持,人民調解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主持;第三,調解的管轄範圍不同。行政調解管轄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具體經濟民事糾紛,人民調解管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糾紛;第四,調解的程序不同。行政調解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而人民調解沒有這樣的規定;第五,調解協議效力不同。有些行政調解協議具有強制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有些行政調解協議既不具有強制性,也不是“民事合同”。如果壹方不履行協議,另壹方只能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與行政調解協議不同,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第六,不履行協議的後果不壹樣。壹些行政調解協議的履行有國家強制力作為後盾。壹方不履行協議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自行執行。對於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行政調解協議,當事人只能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即確認調解協議效力和當事人必須履行協議條款的訴訟。

因為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性質不同,調解員有時會有身份重疊。比如司法助理員也是這個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所以在調解矛盾糾紛時,要善於根據具體情況發揮自己的作用,要搞清楚自己是人民調解員還是政府工作人員。在人民調解中,調解員是“媒人”、“月老”,是“和事佬”,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行為可以考慮;在行政調解中,調解員是執法者,也是“裁判員”。要嚴格執法,不允許調解員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事情。因此,在調解中,根據角色的不同,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第四,善於換位思考。

換位思考的運用,會讓當事人覺得調解員考慮問題全面,辦事公正,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從而消除對調解員的抵觸情緒,傾聽調解員的合理建議,有利於調解的順利進行。

汾山糾紛是當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壹個主要因素。調解這類糾紛時,最能體現換位思考。這類糾紛的當事人大多有嚴重的封建迷信。他們經常以別人侵犯了他們的“龍頸”“破壞了風水”為由,聯系宗族團體參與紛爭。這時,如果調解員只是站在國家工作人員的立場上思考和處理問題,機械地說破除封建迷信,禁止共同祭祖,這樣的開場白可能會造成當事人分散,沒有人會接受調解。正確的做法是,調解員首先要站在當事人的角度考慮問題,可以和當事人談“家常”,談風俗習慣,談道理。面對受害的當事人,調解員向他們指出:以封建迷信為由,破壞他人祖墳,甚至掘棺露屍,毀壞他人財物等行為。,尋釁滋事,引發群體性惡性事件,對社會造成危害。人民政府要對付他們,對付他們的方法很多。可以說,處理它們的方式主要由雙方決定——即根據糾紛的發展演變來決定。糾紛發生之初,作為民事案件,允許當事人有意思自治,自由處分權利義務,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協議;部分糾紛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案件可能轉化為行政案件或輕微刑事案件。此時,如果情節明顯輕微,加害方有良好的認錯態度,並取得受害方的諒解,政府可以不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但如果態度惡劣,情節嚴重,危害大,影響惡劣,案件演變成嚴重的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就要承擔行政拘留、罰款甚至刑事責任。面對受傷害的當事人,調解員應當對他們表示同情和支持,為他們主持公道,引導和教育他們接受調解。在提出調解方案時,要站在當事人的立場,設身處地的想壹想,考慮對方是否接受。就這樣,經過反復細致的思想引導,雙方互相理解,互相讓步,絕大部分墳頭糾紛都能達成壹致。

五、講究語言藝術。

聰明的調解人,善於把真相與當事人的現實生活聯系起來,轉化為貼近現實生活的小真相;在調解員與當事人的推心置腹的交談中,真誠、溫柔、細雨,充滿了人情味。在潛移默化中,當事人受到了教育,接受了調解員的意見,矛盾糾紛得到解決也就順理成章了。反而有些調解員簡單粗暴,含糊無趣,當事人越聽越反感。有的調解員甚至傷害當事人,被當事人圍攻。註重語言藝術是調解矛盾糾紛的關鍵。

講究語言藝術的方法有很多,表揚和鼓勵是調解人常用的方法。通過表揚和鼓勵當事人,當事人會覺得調解員了解自己,減少陌生感,縮短調解員與當事人的距離,聽調解員的話,為調解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礎。在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時,要運用間接委婉、含蓄的方法“點到為止”,即要發現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錯誤行為和錯誤想法,找準時機,在合適的場合提出,從而糾正當事人的錯誤,保護其自尊心,消除其對抗心理,有效避免糾纏、傷害感情、耽誤工作的弊端。幽默的語言在化解矛盾糾紛中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曾經有過這樣的例子:國外名人的老婆是個潑婦,經常在眾人面前潑名人。有壹次,壹個名人和朋友聚會,潑婦大吵大鬧,不覺得冤。她拿起壹盆水,潑在名人身上。這位名人非常幽默。他說:“我知道打雷之後會下大雨。”聽到這裏,大家都忍不住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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