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而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作為口語,有時法定代表人也被稱為法人。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與自然人是對稱的,具有不同的特征:第壹,法人是社會組織的法律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真實的生命,依法產生和死亡。自然人是在自然法基礎上出生和生活的人,具有壹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都是按照自然規律進行的,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種屬性。第二,雖然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體民事主體,即法人是部分自然人的集合。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相比之下,自然人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也不同於自然人。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壹不可。
(壹)依法設立。即法人必須是國家承認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法人的設立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依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設立。比如事業單位和法人,壹般是法律法規或者行政審批設立的。第二,是經過審批登記成立的。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法人必須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與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財產是指法人在特定範圍內享有對財產的所有權或管理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獨立支配,同時排除外部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幹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名稱應能表明法人活動的對象和隸屬關系。註冊名稱後,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是處理法人壹切事務的組織。它被稱為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社會活動的固定場所。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設在其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人的成員和其他組織對法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同樣,法人對其自身以外的其他債務不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有四種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和公司法人。
中國民法中的法人分類
我國《民法通則》根據經營活動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類。
法律人:是與公民對稱的另壹種主體。《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義務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律人不是人!它是相對於自然人而言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而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我先解釋壹下妳的第二個問題:是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要求有法人?
妳的問題是錯誤的。或許妳想問的是“是不是所有企業都要求有法人代表?”
比如廣州XX公司,“廣州XX公司”是法人,然後這個公司的股東選擇張三作為廣州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張三是廣州XX公司的唯壹法定代表人,這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有壹個。
那麽,當然,如果廣州JJ公司要求張三擔任法定代表人,那麽張三既是廣州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廣州J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妳問法人是幹什麽的,那妳就要知道什麽是法人:
法人必須是國家承認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法人的設立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依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設立。比如事業單位和法人,壹般是法律法規或者行政審批設立的。第二,是經過審批登記成立的。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成為企業法人。
我估計妳第壹個問題“企業作為法人的具體任務是什麽?”企業代表的具體任務是什麽?
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人的成員和其他組織對法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同樣,法人對其自身以外的其他債務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廣州JJ公司起訴廣州XX公司,那麽張三作為法定代表人將會出庭。出庭當天,張三代表的是廣州JJ公司和廣深XX公司(現實中不可能)。當然,張三只是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不對法人的債務負責。
合夥企業的定義
與獨資公司相比,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經營,* * *自負盈虧,* * *承擔風險的壹種企業組織形式。中國的合夥組織形式僅限於私營企業。壹般來說,合夥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稅(見獨資公司)。
合夥企業的特征
夥伴關系有五個特征。
(1)生命是有限的。合夥關系更容易建立和解散。合夥人簽署合夥協議,即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出、死亡、自願清算和破產清算都可以導致原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無限責任。合夥組織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根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的責任,合夥企業可以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方設立的合夥企業破產,甲、乙雙方無個人資產清償企業所欠債務時,丙方雖已清償了按合同約定應分擔的債務,但仍有義務以其個人賬戶清償甲、乙雙方所欠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方有權向甲方和乙方追償..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壹個或多個普通合夥人和壹個或多個有限責任合夥人組成,即至少有壹個合夥人對企業的經營活動承擔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因此這類合夥人壹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決定,合夥人有權執行和監督。合夥人可以提名負責人。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換句話說,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都有約束力。所以更容易發生伴侶之間的糾紛。
(4)物業* * *可用。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壹管理和使用。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合夥人不得將合夥企業財產挪作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只分享部分利潤,無權分享合夥企業財產。
(5)享受福利。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取得和積累的財產屬於合夥人。如有損失,也由合夥人承擔。利潤和虧損分配比例應當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也可以平均分攤。除非另有規定,以勞務作為資本的合夥人壹般不分擔虧損。
協議的內容
為避免經濟糾紛,合夥企業設立時,合夥人應先訂立合夥協議(也稱合夥合同或合夥章程),合夥協議與章程性質相同,對全體合夥人具有法律效力,壹般包括以下內容:(1)合夥企業的名稱(或字號)、所在地和地址;(二)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三)合夥企業的經營方式和期限;(四)合夥企業成立日期;(五)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六)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及其估價方法;(七)退夥和入夥的規定;(八)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例;(9)支付給合夥人的貸款利息;(10)支付給合夥人的工資;(11)各合夥人可提取的資本;(12)合夥人死亡的處理和繼承人權益的確定;(13)合夥企業的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14)合夥企業終止及合夥財產分配方式;(15)其他需要全體合夥人同意的事項。
需要註意的事項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夥企業由合夥人組成。
2.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法律依據。
3.合夥的內部關系屬於合夥。
4.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時,合夥企業財產的清算順序。
1合夥企業所欠的工資和勞保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三合夥企業的債務
4 .退還合夥人的出資。
按照上述順序清償後,合夥企業財產有剩余的,按照協議約定的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利潤平均分配給股東。
合夥企業設立程序
為避免經濟糾紛,合夥企業設立時,合夥人應先訂立合夥協議(也稱合夥合同或合夥章程),合夥協議與章程性質相同,對全體合夥人具有法律效力,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合夥企業的名稱(或字號)、所在地和地址;
2.合夥人的姓名和住址;
3.合夥企業的經營情況和設定的期限;
4.合夥企業成立日期;
5.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夥人的出資形式及其估價方法;
7、合夥企業退出和加入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例;
9.支付給合夥人的貸款利息;
10,支付給合夥人的工資;
11,各合夥人可抽回的資本;
12,合夥人死亡的處理和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夥企業的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夥企業終止及合夥財產分配辦法;
15.其他需要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的事項。
合夥企業的優勢
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合夥企業有很多優勢,主要是可以向很多合夥人籌集資金,合夥人可以償還債務,降低了銀行貸款的風險,提高了企業的融資能力。同時,合夥人對企業的盈虧負全責,有助於提高企業的聲譽。
合夥企業的稅務處理
根據國務院規定,從200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僅對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稅率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目計算征收,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先按照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以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投資者設立兩個以上企業(含參與設立)的,年度終了,應將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匯總,據此確定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是殘疾人投資或者參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殘疾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個人所得稅條件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範圍和幅度減征個人所得稅,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自己的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申報繳納期和投資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按月或季度預繳,投資者在每月或季度結束後7日內繳納,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繳少繳。
合夥企業的會計處理
1.企業成立時,假設甲、乙雙方將共同開辦壹家手工藝品商店。合夥合同中約定,每個人的出資份額等於每個合夥人出資的凈資產額。當合夥人出資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
存貨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貸款:資本-A
-乙
2.在經營生產過程中購買的資產、發生的成本和產生的收入:
(1)借方:固定資產。
信用:現金
(2)借款:低值易耗品
信用:現金
(3)借款:材料
信用:現金
應付賬款
(4)借:制造費用
管理費用
信用:現金
(5)借:生產成本——壹種產品
-產品b
貸款:材料
(6)借:現金
應收帳款
貸:銷售收入
3.損益分配
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主要有三種:按出資比例分配損益,先按工資分配,余額按約定比例分配;根據工資和資本報酬,余額按約定比例分配。
(1)結轉銷售收入:
借方:銷售收入
貸款:本年利潤
(2)結轉成本和費用
借方:本年利潤
信用:銷售成本
管理費用
生產費用
財務費用
所得稅
(3)借方:所得稅
貸款:應付所得稅
(4)借方:本年利潤
貸款:合夥人資本-A
-乙
4.原合夥人退夥與新合夥人入夥之間合夥企業會計科目的變更,表現為合夥人的變更。主要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原合夥人的退出。二是新合夥人的加入。退夥和入夥事項應當作必要的記錄。合夥人退夥壹般指三個以上合夥人;當兩個人合夥,其中壹個退出,就屬於合夥的解體。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壹般有兩種方式:壹是“對外出售股份”,二是將股份轉讓給其他合夥人。
借:合夥人資本-A
貸款:合夥人資本-B。
股權出售的價格和價款的支付方式完全是退出者的私事;但是,無論價格多少,都不能影響合夥企業的資本總額。因此,賬戶中只需輸入權益變動。如果合夥人A將股權出售給合夥人B,那麽在賬簿中只會出現股權會計分錄的變化。
借:合夥人資本-A
貸款:合夥人資本-B。
如果合夥人A將70%的股權出售給合夥人B,30%出售給合夥人C,會計分錄如下:
借:資本-A
貸款:資本-B
-丙
無論是原合夥人退夥,還是新合夥人加入,都必須經原合夥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