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證搭便車者的安全
●?私家車拼車又稱拼車、搭便車,是拼車服務商提前發布出行信息,出行路線相同的人選擇乘坐拼車服務商的車,分擔部分出行費用或免費互助的* * *出行方式。
●?搭便車是國家鼓勵的典型* * *經濟。然而,在搭便車的發展過程中,有壹些企業利用搭便車的名義進行非法的網絡租車行為。隨著鄭州、溫州乘客死亡事件的發生,搭便車的安全隱患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註。
●?要保證搭便車平臺依法合規運營,政府部門的監管不可或缺。要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允許平臺在合規經營的前提下探索不同的商業模式,明確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的責任,加快出臺平臺盡職免責具體辦法,依法合理確定平臺責任。
2019年末,順風車再次高調進入大眾視野。
先是在北京、武漢、佛山、南昌、長沙等城市恢復了滴滴平臺的順風車服務。緊接著,迪達公司宣布啟動春運搭車“冬日暖陽”安全專項行動計劃,部署9項專項安全措施,在多省市交管部門的聯合指導下,確保春運搭車順利進行。
與此同時,另壹個搭車平臺Hello也進入了春運搶票市場,它設立了8000萬元的“春運搶票基金”,以鼓勵更多的車主和用戶使用搭車。順風車突然起飛,似乎有點返航的意思。
2019 12.27在交通運輸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運輸服務司副司長蔡團結表示,搭便車是典型的國家鼓勵的經濟,但在搭便車的發展過程中,壹些企業借搭車之名,開展非法網絡約租車,已經突破了安全底線,應該嚴厲打擊。
如何才能在發展這種典型經濟的同時保證安全?《法制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市場需求持續增加。
安全隱患備受關註。
近年來,順風車市場壹路向好。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私人小客車合乘又稱拼車、順風車,是小客車合乘服務提供者提前發布出行信息,出行路線相同的人選擇搭乘小客車合乘服務提供者,分擔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壹種模式。根據這壹規定,搭便車的特點是沿途拼車,不以營利為目的。
前不久,在首屆中國免費搭車法律論壇上,城市之星信息技術研究院發布了壹組數據:截至2019年底,全國400多個城市共有17家信息平臺公司,註冊車輛共計15萬輛,在不增加車輛出行頻次的情況下,可提供6000萬個座位;登記旅客6543.8+0.9億人次,全年共出行旅客36.4億人次。
然而,在市場需求上升的同時,圍繞順風車的負面新聞也不斷湧現。隨著鄭州、溫州乘客死亡事件的發生,搭便車的安全隱患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註。
據介紹,搭車安全問題被曝光後,中國交通日報社和中國交通運輸協會* * *暢享出行分會聯合開展了搭車行業標準研究。在搭車行業標準課題組用戶委員會主任方莉看來,意外的安全問題只是表象,背離搭車的本質特征才是根本。據新聞媒體報道,這兩起案件中的司機並非拼車、分攤出行費用,而是以搭便車為名進行盈利,利用平臺安全漏洞有預謀地實施犯罪。
據了解,目前的出行市場上,很多在平臺上註冊的私家車主都是順風車,實際上卻是網上打車。因此,困擾搭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問題是,如何保證搭車車主是拼車,分擔出行成本,而不是以搭車為名非法運營。
在首屆中國免費搭車法律論壇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鄧子斌也認為,只有厘清免費搭車與網約車的區別,解決痛點,免費搭車才能健康發展。
明確平臺安全責任
關鍵是要遵守法律。
它落在平臺上,解決搭便車行業的頑疾,考察搭便車車主的意圖。
那麽,如何認定平臺的法律地位和責任?方莉認為,搭便車平臺更符合《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群眾性活動組織者的身份,承擔安全保障責任。雖然搭便車平臺是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但《侵權責任法》中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規定為其擴大適用於網絡環境預留了空間;順風車平臺開啟車主與乘客之間的拼車活動,拼車活動本身必然伴隨著風險,所以順風車平臺要盡力防範風險;搭車平臺基於其強大的技術背景,單方面審核車主和乘客的個人信息,車主和乘客只能選擇信任平臺的審核結果。
“搭車平臺是安全責任的來源,即平臺是危險源的發起者,是拼車業務的深度參與者,是信任的制造者,是拼車業務的獲利者,平臺有能力承擔安全責任。”方莉說,雖然搭便車平臺不是搭便車業務中的載體,但它以盈利為目的從事復雜的組織行為,這使得搭便車被廣泛開展。平臺在這次交易中有著特殊的重要性和深度參與。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平臺作為拼車的組織者,應當承擔壹定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僅在其平臺過錯範圍內,對車主或乘客的人身或財產利益損失承擔責任。
此前,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其中,提出要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允許平臺在合規經營的前提下探索不同的商業模式,明確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的責任,加快出臺平臺盡職免責具體辦法,依法合理確定平臺承擔的責任。
方莉認為,關鍵在於遵守法律。依法合規是平臺在發生安全事故時免除盡職調查的根本前提,是合理界定平臺安全責任的最關鍵環節。
政府監管不可或缺。
行業自治有待加強。
要保證搭便車平臺依法合規運營,政府部門的監管不可或缺。事實上,自從網約車、免費搭車等新業態出現後,政府監管就壹直在跟進。除了《指導意見》,壹些地方也出臺了規範網約車和順風車發展的文件。
2065438+2008年8月,國務院同意建立由交通運輸部牽頭的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其主要職能是完善涉及交通運輸新業態的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健全多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加強輿論引導和形勢研判,提高行業治理和應急能力,促進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關於政府部門的監管,方莉認為,要確保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機制在免費搭車管理問題上發揮關鍵作用,建議交通運輸部建立健全新業態合規安全監督檢查常態化工作機制。當前要根據中央十部委通報會上指出的問題和要求,對各平臺公司合規和安全整改情況進行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和監管意見。對整改到位、成效顯著的平臺給予鼓勵和支持,對拖延的平臺給予批評和處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未來法治研究院平臺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熊丙萬建議,對於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政府部門的監管應遵循三個原則。第壹,包容審慎,通俗地說就是該不該管。監管政策的制定,包括民事責任的分配,需要有針對性,確保相應的制度對癥下藥,避免過度用藥。第二,分類監管,這方面搭便車問題不太大,網約車可能更嚴重。第三,和別人合作解決壹些適合企業、平臺、行業協會的問題。
在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高看來,未來的監管是壹體化的,即企業自我監管和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就企業和行業而言,通過自律和自律,最終形成行業標準或團體標準。
據了解,順風車行業團體的標準已經提上日程。來自首屆中國免費搭車法律論壇的消息稱,2020年,免費搭車平臺安全服務將有壹個團體標準,由用戶直接主導,平臺廣泛參與,突出共享性質,得到社會各界認可。
在2019年2月27日交通運輸部舉行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蔡團結也提出,要為新業態量身定制監管模式,建立相應的監管體系,強化數字化監管、信用監管、協同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監管體系。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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