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理性精神
理性的概念起源於古希臘赫拉克利特提出的“邏各斯”理論。它具有客觀規律和主觀理性思維的雙重含義,主要指客觀性(不同於信念)和邏輯性(不同於感性、情感、欲望等非理性)。
第二,誠實守法的精神
“誠信”作為壹種道德原則,中國自古就有,但作為壹個法律術語,卻是從西方移植過來的。“誠實信用”的直接詞源來自德語的Treu und Glauben和法語的bonnefoi,都與拉丁語的bonafides有關。德國學者的主導觀點是:“誠信原則的內涵是信任,它在有組織的法律文化中起著凝聚作用,尤其是相互信任,它要求尊重他人應受保護的權益。
第三,尊重法律權威的精神
法律權威體現了法律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過程中的基礎性、主導性地位和作用,表現為法律的外在強制力和內在說服力得到普遍支持和服從。關於法律權威的來源,分析法學“大師”奧斯汀認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法律權威來源於強制。新自然法學家約瑟夫呢?而拉茲則認為,他之所以按照權威的指示行事,是因為被指示者更傾向於接受權威的理由。
第四,權利與義務對稱的精神
權利與義務對稱的精神是社會正義理念在法治中的具體體現。羅爾斯認為,“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更準確地說,是主要社會制度對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分配”。公正的社會制度要求每個人都有大致平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否認特權的存在。
動詞 (verb的縮寫)依法維權、解決糾紛的習慣
中國社會正在步入“權利時代”。近年來,公眾的權利意識空前高漲,各級法院受理案件數量每年大幅上升,信訪量激增。壹些重大司法案件和法律事件,特別是公民維權事件,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註。有學者統計,從2003年到2012年,每年的十大法治案例中,“維權”法治案例都占了很大比例。
擴展數據:
1,依靠法治為改革保駕護航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
經過30多年的實踐,中國的改革道路正在發生巨大變化。如果說,過去的改革更多依靠的是“摸著石頭過河”的勇氣、“破”的血性、開拓的精神,那麽今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的確立,明確了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標誌著我們進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時代;深水區的利益壁壘,關鍵時期的復雜問題,呼喚法治來解決。只有將改革命題轉化為法治命題,以法治化解改革風險,才能確保改革有序、穩健、深遠。
2.以法治作為改革的壓艙石,是轉型期中國的內在要求。
法律的基本價值之壹是其穩定性。這對於社會變遷瞬息萬變的當代中國尤為重要。這種穩定不僅體現在政策制定不能經常改變,決策必須以法律為依據,還體現在高速轉型社會中對社會秩序和價值觀的穩定作用。
法治是指引中國改革航船在風暴中不變航向的燈塔,是防止市場經濟激流泛濫的堤壩,是保護30多年改革成果不受侵蝕的堅強衛士。在法治框架內處理各種矛盾和改革,在法治下尋求最大的知識,是中國改革不斷進步和全體人民福祉的制度保障。
參考: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具體體現——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