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厭訟心理、“藍天情結”等非理性社會心理客觀存在,導致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法院的社會公信力下降,民眾對司法的信仰喪失。另壹方面也促使人們不尊重司法,將精力和註意力轉移到通過非司法程序解決沖突的方式上,甚至通過非司法途徑解決純法律問題。司法權的必要性成了疑問,上訪鬧事成了必然。壹些案件壹上法庭,壹方或雙方當事人就開始請願,要求NPC或黨政機關監督法院公正司法。公民中存在壹些錯誤觀念,也損害了司法權威。訴訟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但當前壹些人的言論和行為存在諸多誤區: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訴訟風險責任轉嫁給司法機關;不知訴權是壹種“過時”的時效權利;不明白司法權是最終權力;我不明白司法權是壹種相對獨立的權力。壹些全國人大代表或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CPPCC)成員利用他們的特殊地位,對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提出具體意見。其中,有的代表、委員本身就是案件的當事人,他們在“兩會”上反映具體案件,要求法院的接待人員進行解釋和解答。其他人是律師代表和成員,他們將自己在代理訴訟中敗訴的案件帶到會議上,以反映和公開批評法院在處理案件時的不公正。甚至壹些NPC議員也將個人置於法律之上。媒體對司法活動的提前介入和所謂的“媒體審判”影響了公眾對司法公正的判斷。媒體批評司法,批評和揭露司法的缺點和不足,進而攻擊司法和司法工作人員的名譽和人格,甚至惡意或攻擊性地揭露司法中的違法違紀者,片面追求審判報道的新聞效果,過度幹預,不加分析地詳細報道案情,容易誤導輿論和社會輿論。
建設和諧誠信社會的最大特點就是對違反誠信者進行及時、適當的懲罰,使違反誠信的成本大於保持誠信的成本。建立以司法公正為核心的司法信用體系——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是構建和諧誠信社會的首要前提。目前,行政幹預司法、司法腐敗、執行難等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對原本脆弱的司法誠信體系造成了嚴重沖擊。司法公信力已經成為制約和諧社會建設的瓶頸。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已經成為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加強司法權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壹,只有依靠黨的領導才能建立權威的司法體系。所謂權威的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機關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雖然我們不贊成西方的“三權分立”,但“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是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之壹。我們提倡的司法獨立和西方有很大不同。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決定了司法從屬於立法。但是現在有壹個很奇怪的現象。從事法律職業的人越多,從事的時間越長,對法律的失望就越大。這是太多權力幹涉和世俗壓迫造成的惡性循環。目前主要有兩種錯誤傾向。第壹,司法權的行政化傾向;二是司法權的地方化和產業化趨勢。兩者都嚴重幹擾了司法獨立和司法統壹,是導致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敗的原因之壹,對公眾的司法信仰造成了嚴重打擊。因此,司法制度是中立、統壹、公正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統壹行使審判權,其他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司法機關的權威地位提供制度上的尊重和維護。創造壹個獨立的司法環境,建立壹個權威的司法體系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努力提高司法機關自身的司法能力。對於正義的實現來說,操作法律的人的素質比他們操作的法律的內容更重要。法律要得到公眾的認可,司法機關的司法能力必須不斷提高,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司法能力是司法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完成依法辦案、體現司法職能的專門活動的能力。1,縝密的邏輯思維能力。這個法官必須具備形式邏輯知識,明確概念、判斷、推理的規律,註意培養自己縝密的邏輯思維能力。2.紮實的法律基礎知識。法官必須具備深厚的法律功底,才能準確把握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基本規定,充分了解每壹個具體規定的立法意誌和立法背景,熟悉每壹個規定或具體制度在這個法律領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裁判每壹個案件。3.熟練使用試驗技術。審判技術應用能力包括聽證能力、駕馭審判能力、概括爭議焦點能力、認證能力、適用法律能力、調解能力、應變能力等。法官只有具備很強的運用審判技術的能力,才能明辨是非。4.良好的語言和寫作能力。法官的壹切裁判活動都必須通過口頭語言和書面文字來完成。這種語言和文字載體必須傳達法律原則和精神,表達法律意誌,明確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所以,這種語言和文字必須有壹個鮮明的專業特色,那就是法語。法語具有邏輯性、功能性和權威性。它不僅是法官與當事人溝通的工具,還能把模糊的社會問題變成清晰的法律問題,同時消除了非法律思維,保證了法官思維的合理性。規範、準確、簡潔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是法官審理案件的必備素質之壹。5.有意識的創新和發展能力。法官要有自覺創新發展的能力,即從單純的適用法律的機器上升到總結司法經驗和審判規律的水平。法官必須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以理論指導實踐,以實踐豐富理論,實現從應用型法官向創新型法官的轉變,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性,積極適度地拓展審判職能,在立法無法觸及的領域,通過審判充分發揮調節和整合社會的作用,實現對社會的責任。
第三,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公正與效率相輔相成,都體現了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本質特征和價值追求。沒有公平的效率,正義的基礎就會喪失,而沒有效率,正義就不是完全的公平。既不能以犧牲實體正義為代價追求效率,也不能壹味追求審限內的結案率;也不能忽視法律的明確規定和當事人對縮短周期、減輕訴訟負擔的期待,導致訴訟拖延、久拖不決。因此,在辦案中要牢固樹立司法公正意識和質量第壹的理念,以最大的人力投入、最有力的措施和最好的條件確保程序合法,最大限度地杜絕錯案的發生。同時,要牢固樹立司法效率意識,確保在法定期限內審結案件,這也是嚴肅執法的體現。
第四,強化法官對法律的忠誠和自律意識。法官信仰法律,忠於法律,追求公正、效率、權威,這是天經地義的。法官最大的恥辱就是枉法。壹個不忠於法律,是法律的叛徒的人,是沒有資格承擔法官的重任的。我們還必須認識到,在壹定時期內,法律是不變的,而法律關系是千變萬化的。法官不應滿足於充當法律文本的復印機。法官不僅要模範地遵守法律,還要善於運用法律意識和法律思維創造性地實施法律;法官不僅要服從現有的法律,還要服從法律的基本價值——正義和良知。法官必須自尊、自省、自警、自勵、正直、誠實。其次,我們應該戒貪。貪婪有很多種形式,比如對金錢的貪婪,對利潤的貪婪,對名聲和欲望的貪婪。
第五,樹立現代司法理念,支撐司法權威。現代司法理念與現代民主憲政、市場經濟、現代法律精神以及國際社會公認的司法原則是壹致的,其核心是正義。現代司法理念是司法權威的理念支撐,它至少包括三個方面:壹是司法人員的理念,司法人員是司法活動的主體;二是領導者的概念,領導者擁有領導、立法、監督和管理的權力,引導和控制司法活動的方向;第三是公眾的概念,公眾是司法活動的參與者。首先,領導幹部要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執政能力和憲法保護意識。其次,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建立以司法公正為核心的社會信用體系。
第六,加強司法公開。公眾對法院和法官的評價,往往不是來自對審判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來自對辦案結果的觀察和感受。任何社會,當事人對案件不公都有壹種本能的“放大”效應。但是,把少數法官的腐敗誇大為整個司法隊伍的腐敗,把少數案件處理不當誇大為所有司法活動的不公,也是有失偏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