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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的法律監督權

首先,概述了我國檢察機關自偵權的基本理論

(壹)檢察機關自偵權的概念

我國法律規定的偵查權,通常是指國家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保衛部門、監獄、人民檢察院為了查明犯罪事實的嚴重性,約束犯罪嫌疑人,采取特殊偵查手段和強制措施的特殊強制權力。檢察機關自偵權是偵查權的壹種類型,它既有與偵查權相同的屬性,又有自己的特點。檢察機關自偵權是指檢察機關依法對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的權力。這種權力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指檢察機關自偵權的範圍和職務犯罪偵查的覆蓋面,具體體現為檢察機關偵查職務犯罪的管轄範圍。另壹方面是指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中采取的各種偵查和強制措施。因此,檢察機關自偵權是指檢察機關為了完成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的刑事訴訟和法律監督職責,進行專項偵查和采取相關強制措施的權力的總稱。

(二)需要加強對檢察機關自偵權的監督和控制。

但是,由於檢察機關在自偵案件中行使偵查權缺乏完善的監督制約程序,這壹規定並未得到有效實施,導致偵查過程中控辯審關系嚴重失衡,犯罪嫌疑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受到嚴重威脅。目前,在我國,對檢察機關自偵權的監督和制約主要來自檢察機關或上級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的行使。就立案而言,偵監部門只有自偵部門的立案權。由於這種建議權沒有法律強制力,也缺乏公開性和透明度,明顯制約了其監督和制約。雖然在監督機制上,上級檢察機關除了對本單位有關部門進行監督外,還有權對下級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立案進行監督,但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立案監督的界限只限於重要案件,絕大多數普通自偵案件不在此列。此外,上級檢察機關在監督過程中,往往更註重案件的性質和事實,往往忽視對偵查程序的監督。監管主體與被監管主體之間的關系,以及監管的具體程序,還沒有從法律制度層面上明確規定。因此,完善檢察機關自偵權的監督制度,不僅可以進壹步完善訴訟程序,而且可以使整個訴訟程序更加規範、合理、科學,從而避免權力行使中的偏差,有效防止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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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職務犯罪偵查權的監督制約機制.....9

(1)英美法系國家職務犯罪偵查的監督制約機制......

四、我國檢察機關自偵M督察制約機制的缺陷分析......16

(1)監督自偵權的立法規範不完善......16

1.監督自查權的主體和內容沒有規定......16

動詞 (verb的縮寫)完善我國檢察機關自偵權監督制約機制的建議...........26

(壹)立法完善自偵權的監督制約機制..........27

動詞 (verb的縮寫)完善我國檢察機關自偵權監督制約機制的建議。

(壹)立法完善自偵權的監督制約機制

目前,我國的人民監督員制度還沒有真正走出形式的範疇。很多地方把人民監督員當成參與者而不是監督者,這必然導致人民監督員成為擺設,起不到真正的監督作用。完善人民監督員監督的途徑之壹是將人民監督員與偵查人員的工作形式分離。人民監督員的授權其實應該來自地方權力機關或者黨政機關,而不是像人民陪審員壹樣由法院自己決定。同時,也要在法律上給予他們壹些切實的權利和地位,在履行職責上給予他們切實的保護。而不是被束之高閣,美而不實。關於這壹點,很多學者在討論中已經說得很清楚了,認為應該針對法律依據缺失、監督效力不足的情況,首先制定相關法律將人民監督員問題上升到法律高度,然後賦予“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具有法律約束力”。

(2)規範落實自偵權監督制約機制。

我們認為,無論在檢察機關內部進行什麽樣的改革,都應該有利於檢察工作的司法化,而不是行政化。如檢察工作中經常強調的述職、問責、獎懲等,只能歸入檢察工作管理,不能歸入監督。因為中國的檢察制度本身就是行政化的產物,如果繼續增加行政化的管理模式,談論司法體制改革就會成為毫無意義的空談。因此,包括職務犯罪偵查監督機制在內的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的改革,重點是橫向權力之間的監督制約,而不是主要是縱向權力之間的監督制約。當然,有些上級用看似領導的方式監督下屬,實質上屬於監督。比如上壹級正在實行的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權制度,其初衷和運行形式屬於監督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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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檢察機關自偵監督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壹方面,由於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壹些內在矛盾沒有得到解決,導致現有司法體系無力應對;另壹方面,我國法治建設時間短,對檢察機關自偵權的監督缺乏經驗,導致實體監督薄弱,外部監督不足,嚴重影響了檢察機關自偵案件自偵權的有效行使。誠然,人民檢察院對其他國家機關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是缺乏監督的,這不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本質要求。同時,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沒有修改,在人民檢察院“三位壹體”職能沒有創新的情況下,確實難以完善檢察機關自偵權的監督制約機制。但是,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科學發展觀深入人心的同時,堅持科學司法、加強質量檢查和制度創新,事關人民檢察院科學發展和司法公正的命脈,對於強化人民檢察院檢察職能、推進和諧社會建設、落實司法公正為民目標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要從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實現科學發展的戰略高度,進壹步合理配置和整合司法資源,建立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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