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是對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1.領取失業金的,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必須註明非個人意願,如辭退、未續簽合同等原因,方可領取失業金。如果妳自己辭職,就拿不到失業救濟金。2.失業救濟金只有在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才能領取,而且只有在沒有個人意願的勞動關系解除後才能領取。累計繳費已達壹年。辭職或者個人不續約的,不能領取失業金。具體如下:1。妳能得到它嗎?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1年;(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登記失業並有工作要求的人員。2.領取多少: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費滿1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3.如何領取失業金:符合領取失業金條件的,需要提供材料、身份證、戶口本、照片等。向參保城市社保經辦機構申領失業救濟金,失業人員經失業登記和培訓後方可領取失業救濟金。壹般是失業後次月領取,打卡發放,按月就地領取。具體手續各地不壹樣,建議咨詢當地社保機構。相關知識:失業保險金申領資格為1。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二)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按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有工作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2.員工無本人意願解除雇傭關系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終止的;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5.用人單位克扣工資、拖欠工資或者未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6.用人單位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7.用人單位因扣押身份、資格、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因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9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失業保險待遇停發,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同時停發。再就業;(2)應征服兵役者;3.向國外移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5.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