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小偷淩晨行竊被發現,逃跑時墜樓身亡。
這件事發生在寧波江北的壹個小區。陳某,壹個來自安徽的年輕人,去了寧波,但沒有找到好工作。他半夜爬上了壹棟高層住宅的9樓。入室盜竊後,他翻出窗外,試圖逃跑。沒想到,他驚動了失主李。當李打開窗戶時,他正好看到6-7層之間的雨棚上有個人影,並大喊“小偷”。這壹聲喊叫不要緊,讓做賊心虛的陳驍壹下子失去了理智,摔倒在地,當場死亡。第二天中午,的父母趕到寧波後,將店主李告上了江北法院。理由是,兒子進入李家,李有保障其安全的義務,但他沒有盡到這壹義務。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7萬元。
他來我家偷東西,他的死與我無關。我只是發現的時候本能的叫了壹聲“小偷”,這也花了我錢。太不合理了。房主李無奈地說,江北警方也已經確認了的死亡,他的死亡與他人沒有因果關系,他人不必為的死亡承擔責任。
最終,江北法院認為,陳驍年齡為18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淩晨攀爬高樓的危險性,故依法駁回陳驍父母的訴訟請求。
二、根據案情:父母要求李某賠償的理由是李某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侵害了的生命健康權,要求李某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是侵權訴訟!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律法規,壹般侵權責任的必要條件包括:存在加害行為、存在加害事實、加害行為與加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從案件的發生來看,店主李的喊叫與小偷的死亡之間似乎存在因果關系。如果看到小偷不喊,小偷可能就不會安心下樓摔死了。我們主要分析車主李某是否有過錯,我們會了解李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房主發現小偷怎麽辦?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小偷實施盜竊是違法的,居民看到小偷後大喊或責罵是正常的反應,是為了保護自己。這沒有錯。雖然失主的叫聲驚動了小偷,導致其死亡,但這並不是失主追求的結果,也是失主無法預料的後果,純屬偶然。從正當防衛的角度來看,車主在發現小偷後的呼喊或斥責,目的只是為了制止違法犯罪,保護自己。沒有超過必要限度,車主不會承擔防衛過當的法律責任。
3.抓小偷時的註意事項雖然小偷是可恨的,但是他們的相關權利還是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制止小偷作案、抓捕小偷的過程中,如果不能把握好“度”,失主或見義勇為者的正當行為就有可能轉變為違法行為,受到法律的制裁。
1,追賊引起的註意義務。
雖然法律賦予了公眾逮捕小偷的權利,但是在逮捕過程中仍然存在壹些註意義務。如果抓捕者已經意識到或者應當意識到小偷有生命危險,仍然實施抓捕行為,即抓捕小偷的權利是建立在他人生命權基礎上的,為了實現自己的法益,會損害他人更大的法益,不利於社會整體利益。此外,生命權是所有權利中最高的權利。如果在逃跑過程中摔倒,小偷的傷情在合理範圍內,追捕者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種註意義務不要求盡善盡美。
2.公眾不應該用公權力私下懲罰小偷。
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法律賦予了公眾私力救濟的權利,但這種救濟的權利不包括懲罰小偷的權利。抓到小偷讓他交出錢賠償是合法的,但不允許毆打、懲罰、羞辱,因為懲罰小偷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權力,其他單位和個人沒有這個權力。比如昆明抓賊,法律禁止反復毆打小偷,脅迫其賠償,拍照羞辱,因為在法院判決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認定某人有罪。即使小偷有罪,處罰也是進監獄限制人身自由和罰款,沒有毆打侮辱的處罰條款。
3.抓住小偷,第壹時間報警。
雖然法律沒有強制要求妳抓小偷壹定要報警,不報警也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是從目前已經發生的壹些案例來看,報警是最好的選擇。抓小偷不報警,無非是想拿回損失或者毆打,羞辱,發泄個人憤怒。想挽回損失,可以!幾下毆打並沒有造成太大傷害,警察也沒有追究。關鍵是妳在操作這些的時候能不能把握好必要的限度?有的以報警相威脅,對小偷加倍“罰款”,謀取利益大於損失,涉嫌敲詐勒索。有些人,在周圍人的歡呼下,在懲治盜賊上變得無法控制,殺了他們。近年來,發生了多起殺賊事件。原本是受害者,由於處理不當,最終演變成了害人害己的人,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償失。所以,專業的事情還是交給專業人士去做,報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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