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建立以基層司法所為補充的法律援助隊伍。基層司法所直接面對城市街道和農村,法律援助是司法所的壹項重要工作。司法所的工作人員是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工資收入是有保障的,不像律所、法律服務所是靠服務案件生存的。因此,應將基層司法所的所有工作人員納入法律援助隊伍,並鼓勵司法所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是建立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隊伍。專職法律援助律師是指在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執業的律師,是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他們和社會律師的區別在於,他們有工資收入,不靠辦案生存。他們的職責是為受助人服務,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避免社會律師為追求經濟利益而敷衍塞責、不負責任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建立壹支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隊伍。
(二)加強法律援助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援助的管理和指導機關,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定期開展以法律援助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為內容的教育和培訓,註重法律援助的各項制度和紀律。
(三)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控機制
1,建立質量評價體系
法律援助機構定期對法律援助案件進行集中評估,對具體案件做出優秀、合格、不合格的評估。對於不合格的案件,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將對1起不合格案件的評價作出書面意見,2起不合格案件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將被警告,3起不合格案件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將被取消資格。
2、加強對案件過程的監督。
第壹,壹次性告知。書面告知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的權利義務和監督電話;其次,遵循辦案流程。法律援助中心應當通過電話或者其他方式向受援人了解案件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三是建立承包商舉報制度。承辦人應在開庭前或定期向法律援助中心報告證據收集情況、代理(或辯護)的主要觀點和案件分析意見;四是出席庭審。每月有計劃地隨機抽查部分案例參與審計,通過對個案的有效監督,起訴普遍警示功能;五是建立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對受理群體性法律援助案件中影響較大的疑難復雜法律援助案件,實行集體討論,分析研究案情。在分析研究中,準確確定案件主體、法律關系和法律適用,確定承辦方案,確保辦案質量和效果。
3.註意案件管理。
首先是查閱案卷。檢查卷內材料是否齊全,談話筆錄和取得的證據是否符合要求,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答辯狀等法律文書使用是否正確;二是對當事人進行回訪。利用案件質量跟蹤卡、法律案件回訪等形式,征求受援人意見,對法律援助人員的辦案程序、服務質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跟蹤監督;三是走訪案件承辦機關。定期走訪,聽取他們對法律援助承辦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工作方法,提高辦案質量。
(四)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獎懲機制。
為充分調動法律援助工作者註重法律服務質量的積極性,法律援助機構制定了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價標準,法律援助機構建立了案件補貼與法律服務質量掛鉤的辦法。根據案件辦理情況,評價承辦人的辦理質量,確定優秀、合格、不合格質量等級。對不合格法律援助案件的案件補助降低40%,對優秀法律援助案件的案件補助提高30%。運用質量評估和獎懲制度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五)建立法律援助服務質量通報制度。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定期通報所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務質量,結合法律援助案件檢查評議結果,對服務質量好的案件予以表揚;對服務質量差的案件,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法律援助人員提出書面整改措施,防止再次發生。
(六)加大法律援助業務知識培訓。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從案件受理、辦理程序、與當事人的談話技巧和語言、如何告知風險、證據的收集和審查、法律知識等方面對法律援助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培訓方式要多樣化,註重實效。
(七)建立法律援助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法律援助機構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應當逐壹查清事實,及時向投訴人反饋。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在法律援助工作中違紀違規、嚴重不負責任,使受援人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8)加大各級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投入。
目前,市、區已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鄉鎮(街道)未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法律援助是壹項民心工程,也是壹項政府工程。各級政府要從構建和諧社會、服務民生的角度,重視和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市、區(縣)、鄉鎮(街道)要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大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補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