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保障市場主體和公眾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應當按照公共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民、集中享用的原則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媒體的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招標項目的名稱、內容、範圍、規模和資金來源;
(二)投標資格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方式;
(四)提交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和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六)采用電子招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站和方式;
(七)依法應當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依法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中標候選人的排名、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日期)和評標情況;
(二)中標候選人承諾的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相關證件的名稱和號碼;
(三)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和能力;
(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容。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中標人的名稱。
第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文件編制,並采用標準化、格式化的方式。
第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中國公共招標投標服務平臺”或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發布媒體”)上發布。
第九條省電子招標投標服務平臺應當與“中國招標投標服務平臺”連接,並按照規定同步進行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交互。對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媒體應當與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信息共享。
“中國公共招標投標服務平臺”應當采集和公開全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布媒體的名稱、網址、辦公場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時維護和更新,與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共享,並歸集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要求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第十條擬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蓋章,並由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項目負責人簽字。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應當按照規定制作電子簽名。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時,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對時限的規定。
第十壹條鼓勵依法必須進行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錄入並與發布媒體進行互動驗證發布,或直接通過發布媒體錄入並驗證發布。
按照電子招標相關數據規範的要求,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應當進行交換,發布媒體收到後應當在12小時內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以電子郵件、電子媒體、傳真、紙質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直接錄入的,發布媒體應當自核實確認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發布。核實確認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發布媒體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對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
發布媒體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發布招標公告和公共信息的數據電文至少在10年內不被篡改、遺漏和可追溯。
第十二條媒體應當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提供免費的信息發布服務,允許公眾和市場參與者免費、及時查閱前述招標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條媒體應當通過專門欄目發布招標公告和公共信息,免費提供信息分類和檢索服務,並在新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共信息上作出醒目標識,方便市場參與者和公眾。
媒體應設立專門欄目,方便市場參與者和公眾對其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並及時反饋。
第十四條發布媒體應當對媒體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進行實時統計,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定期報送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
第十五條依法必須在媒體上發布的項目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也可以同時在其他媒體上發布,並保證內容的壹致性。
其他媒體可以全文轉載依法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變其內容,並必須註明信息來源。
第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可以要求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予以澄清、補正、補充或者調整:
(壹)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中規定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中標候選人公示中規定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二)兩個以上媒體發布的同壹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內容不壹致的;
(三)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認真核查,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意見的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認為發布媒體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向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八條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及相關規定酌情予以處罰:
(壹)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未按規定在出版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
(二)在不同媒體發布的同壹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不壹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
(三)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期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在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發布和信息公示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萬元罰款:
(壹)非法收費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要求公布或者交換信息的;
(三)無正當理由拖延發布時間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遺漏或者錯誤的;
(五)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其他媒體違法發布或者轉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條依法對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進行澄清和修改,或者暫停或者終止招標活動並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壹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貸款人、資金提供人對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級或本數。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8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計委令第4號)、《國家計委關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指定媒體發布招標公告的通知》(計策[2000]8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