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的發展階段,出現了許多新的矛盾和問題。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已成為當前中國社會發展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化解社會矛盾是壹項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全社會齊心協力。檢察機關是社會矛盾化解系統中的壹個重要子系統。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這個矛盾化解子系統的良好運行。
基層檢察機關直接面對群眾,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具有基礎地位和重要作用。因此,基層檢察機關要積極響應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號召,落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任務,築牢檢察機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壹道防線。因此,基層檢察機關要緊緊抓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充分發揮各項檢察職能,不斷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把化解社會矛盾貫穿於各項檢察工作之中,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做出積極貢獻。
壹、基層檢察機關面臨的社會矛盾及其特點
(壹)面臨的社會矛盾類型
1.刑事案件引發的社會矛盾。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利益格局發生重大調整,各種利益主體之間沖突不斷,導致刑事案件高發、頻發。這些刑事案件不僅給眾多受害者帶來了嚴重後果,也進壹步降低了人們的安全感,增加了社會和諧的負擔。如故意傷害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屬與罪犯家屬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導致家庭破裂、家庭離散的情況容易引發社會矛盾。
2.民事糾紛案件引發的社會矛盾。民事糾紛與人們的日常生活直接相關,如婚姻糾紛、借貸糾紛、買賣糾紛等等。由於民事案件直接涉及群眾的經濟利益,矛盾復雜,往往存在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情況。但案件當事人在處理問題時,固守的是有理即合法合理的理念,講的是全世界,而違法講的是證據的理念。這些想法的最終結果是,當事人不理解、不支持法院的辦案結果或者行政部門對事件的處理,做出壹些極端的事情,比如無理糾纏信訪,更有甚者,糾集親友,圍攻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辱罵相關國家工作人員。
3.國企改制中職務犯罪引發的矛盾。特別是企業領導人員在企業改制過程中的職務犯罪問題更加突出,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引起了人民群眾和企業職工的內心不滿。企業員工擔心個人利益受損,迅速聚集,或聯名向有關部門舉報或集體上訪,為社會安定團結埋下了隱患。
4.農村基層幹部職務犯罪引發的矛盾。有少數農村幹部政治業務素質差,法律意識淡薄,在工作中違法亂紀,甚至利用職權進行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它破壞了國家法律和政策在農村的實施,侵害了農民的切身利益,容易激起民憤,引發群眾上訪,甚至導致集體訪、越級訪。
5.農業利益、民生、社保引發的矛盾。群眾比較關註補貼、低保、醫保等關系民生和社會保障的問題。如果相關部門處理不慎,很容易引發社會矛盾。
(2)特征分析
1.矛盾內容廣泛,物質利益矛盾占主導地位。這些社會矛盾主要體現在刑事案件頻發、被告人與被害人矛盾難以調和、群眾和農村基層幹部中職務犯罪和民事申訴控告增多等方面。
2.傳輸速度快。壹個極小的事件或案件,通過其快速傳播和無限放大,可能引發巨大的網絡輿論效應。
基層檢察機關要著力解決問題,這是檢察機關服務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最佳切入點和著力點,是化解社會矛盾、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途徑之壹。因此,作為基層檢察機關,在具體的檢察工作中,要註意把化解矛盾貫穿於執法辦案的始終。同時,社會矛盾是復雜的、全面的、活躍的社會現象。隨著形勢的變化,社會矛盾從形式到內容、從過程到結果、從數量到規模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基層檢察機關要適應變化了的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和諧,積極探索利益平衡、矛盾化解、矛盾化解、民生保障、穩定維護的新途徑、新方法、新機制。
(壹)更新執法理念,堅持以人為本。
基層檢察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轉變執法觀念,創新思維方式,把履行法律監督與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有機統壹起來。
1.堅持主動起訴的理念。在辦案和工作中,檢察機關要主動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及時發出檢察建議,跟蹤事態發展,即使發現損害群眾利益的違法現象和行為,即使不在自己的管轄和職責範圍內。主動檢察不是按部就班,而是國家機關之間的相互配合,這也體現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2.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以執法為民為堅定信念,爭取程序和實體的雙重公正,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時,要不斷強化保護弱勢群體的意識,設身處地為弱勢群體著想,盡最大努力為弱勢群體排憂解難。除了對法律規定的權利給予充分的尊重和保護,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屬於人的基本權利的,也要給予充分的尊重和保護,讓弱勢群體有冤、有怨、有疑、有難可訴。
3.樹立講法講理的觀念。針對案件的主要矛盾,深入細致地分析重點難點,加強辦案不同階段的釋法說理、政策教育、情感疏導和思想影響工作,使當事人對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心服口服。據此,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壹是著力加強依法作出的不受理、不立案、不批準逮捕、不起訴、不賠償等決定的解釋和說理;二是將說服教育貫穿於對當事人的詢問、訊問全過程,糾正“審查證據、走程序”的執法觀念;三、認真聽取被害人意見,耐心細致做好被害人的心理疏導和安撫工作,真正結案。
(2)嚴格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首先,要全面準確地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涵。堅持從嚴治法,寬嚴相濟,嚴中有嚴,寬中有寬,註重實效。偵查、監察、公訴部門要註意區別對待,對初犯、主犯從輕處罰,對從犯、偶犯、中止犯、自首者從寬處理;教育、改造、挽救未成年犯;有調查權的部門,如反貪、反瀆、監獄等。,應著眼於正確區分職務犯罪罪與非罪的界限,堅持打擊極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的原則。偵查監督部門對可捕可不捕的不批準逮捕,公訴部門對可訴不起訴的不起訴,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為防止“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適用演變為無節制的放縱犯罪,應建立完備的監督制約機制,從訴訟程序、機制設置等方面防止“寬嚴相濟”的濫用。
(三)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
檢察機關要把做好訴訟監督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途徑,聚焦關註的民生問題,加大查處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力度,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依法監督、規範監督,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需求。
(四)堅持用矛盾和特殊性的工作方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
基層檢察機關受理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是檢察機關社會矛盾的集中表現。妥善處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就是直接面對和化解矛盾,救濟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對當事人反映的問題,能夠合理解決的要及時解決,壹時解決不了的要限期明確解決,依據法律政策解決不了的要說服解釋。要註重工作方法和策略,綜合運用政策、法律和教育、說服、協商、調解等手段,加強說服教育和情緒疏導,引導當事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擴大。信訪案件結案後,要繼續跟進,對當事人不滿的,要做好解釋和說服工作,盡力幫助有困難的當事人或聯系有關部門解決,協助涉事單位完善工作制度,加強合作,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五)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
及時發現並妥善處理檢察工作中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切實把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是基層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堅持走訪群眾與辦案相結合的普法宣傳。通過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達到壹案壹教的法律效果。堅持在公共場所開展法律咨詢和法制宣傳服務,讓幹部群眾了解國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哪些行為合法哪些行為違法,群眾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如何維護,提高幹部防腐意識和群眾維權意識。形成學校和家庭的良好互動。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情況,應定期在學校開展法制教育,並與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進行溝通,以利於對涉案人員的教育,防止此類案件的發生。
(六)註重輿論宣傳引導,傳遞檢察工作正能量。
基層檢察機關在化解社會矛盾時,要充分利用檢察微博、檢察QQ、檢察微信等新媒體的功能,同時利用好地方廣播電臺、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的功能,及時發布檢察信息動態,打造陽光檢察,暢通公共信息渠道。
檢察工作重在基層,難在基層,希望也在基層。基層檢察院要充分發揮直接聯系群眾的優勢,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堅持穩定為第壹要務,堅持源頭治理,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努力把矛盾糾葛化解在基層,把推進社會管理的任務落實到基層,把化解社會矛盾貫穿檢察活動始終,用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助力平安夢、中國夢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