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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新時期的人民內部矛盾?

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有許多新變化和新特點。據此,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正確把握和改進方式方法。

重視用經濟手段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民內部矛盾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經濟利益的矛盾。經濟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因在於經濟本身,必須遵循客觀經濟規律,主要依靠經濟方法解決;千萬不要憑主觀意誌,欺負人用非經濟手段解決經濟利益矛盾,這樣不僅不能解決和緩解利益矛盾,反而可能激化矛盾。要加強宏觀調控,及時調整經濟政策。當前,要特別註意通過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規範收入分配秩序,解決人民內部的利益矛盾。

采取區別對待的策略,堅持多種手段的綜合運用。“團結——批評——團結”是長期以來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有效方法,有必要繼續運用,但不是唯壹的方法。人民內部矛盾有多種表現形式和成因,所以沒有固定的配方,也沒有包治百病的藥方。要註意區分對象和矛盾,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來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不是簡單的、孤立的,而是壹個與外部因素相互聯系、內部各種矛盾相互作用的復雜矛盾體系。政治、經濟、意識形態領域的矛盾相互交織,同壹矛盾有多種成因。因此,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是壹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必須立足長遠。標本兼治,綜合配套,緊密銜接,發揮經濟、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種綜合手段的綜合作用。軟硬兼施,特別是當人民內部矛盾激化,可能或者已經嚴重危及社會穩定時,必須果斷采取措施,借助公安民警等強制手段控制局面。

抓住機遇,及時解決矛盾。矛盾是不斷運動的。如果不能及時處理,就會堆積如山,必然導致矛盾的復雜化、擴大化、尖銳化,甚至引發危機。抓實際就是要把握矛盾發生發展的時機,什麽情況下容易發生什麽樣的矛盾,矛盾的激化或者性質的轉變,做到心中有數,及早做出對策;在具備合理解決矛盾的主客觀條件時,要把握時機,及時提出處理矛盾的方法。

第壹,發展經濟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根本途徑。當時,為了更好地解決人民內部矛盾,毛澤東曾經發出號召,“團結全國各族人民進行壹場新的戰爭——同自然進行戰爭,發展我們的經濟,發展我們的文化”。當前,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與經濟利益的關系更加密切,這就要求我們把發展經濟作為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根本方法。因為,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解決這壹矛盾的根本途徑是大力發展生產力,即堅定不移地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方針。只有發展經濟,才能為解決人民內部矛盾提供必要的物質基礎,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縮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社會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差距,從而消除或解決現階段人民內部矛盾的誘因。而且發展經濟也能讓人民看到希望,起到穩定人心,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到全國人民的擁護,能夠經受住國際國內各種風浪的考驗,與我國社會生產力快速發展、綜合國力顯著增強、人民生活不斷改善密切相關。因此,從根本上說,我們必須依靠經濟發展來解決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存在的各種矛盾,構建和諧社會。

第二,說服教育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有效方法。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民內部矛盾都是由於不同的社會群體對各種問題的不同理解造成的。所以只能通過思想政治工作和說服教育來解決。對此,毛澤東指出:“壹切思想性質的問題和人民內部的糾紛,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只能用討論、批評和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解決,而不能用強迫和脅迫的方法來解決。”而這種方法總結成壹個公式:“團結——批評——團結”,並認為“這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正確方法。”鄧小平在1981中重申:“從團結的願望出發,通過批評和自我批評,可以達到新的團結,這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主要方法。”江澤民在《以人為本》壹文中還強調:“各級領導同誌要善於分析人民內部的各種矛盾,必須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相應的工作放在前面,做細做實,使人民群眾感到合情合理,感到黨和政府維護人民利益、關心人民疾苦的誠意。這樣,群眾就會真心實意地支持我們,積極幫助和配合我們處理各種矛盾和問題,不斷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大好局面。”可見,我們黨的三代領導核心都把說服教育作為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有效方法。這就要求各級領導幹部要善於做思想政治工作,既要繼承黨的優良傳統,又要大膽創新,努力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知識和規律,探索出壹套適合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的有效途徑和方法。比如,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通過座談會、家訪、領導幹部接待日等形式向群眾宣傳,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講給群眾聽,讓群眾聽得懂;教育群眾,用崇高的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教育群眾,提高群眾的思想文化素質;說服群眾,認清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的關系,處理好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系,不能因為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激化矛盾。只有這樣,才能加強幹群之間、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溝通協調,為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創造良好的思想條件。

第三,法律手段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方式。毛澤東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指出:“在我們的社會中,也有少數人不顧公眾利益,不講道理,犯罪。他們可能利用和歪曲我們的政策,故意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來煽動群眾,或者故意造謠生事,破壞社會的正常秩序。我們不贊成縱容這樣的人。相反,必須給予必要的法律制裁。”這清楚地告訴我們,法律手段也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特別是黨中央提出依法治國方略後,更加註重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充分發揮法律手段的作用。首先是在矛盾糾紛面前發揮法律作為公正準繩的作用。即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判斷各種矛盾和矛盾的是非。二是發揮法律手段在沖突解決程序中的規範作用。法律的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根本保證。為了實現程序正義,國家專門制定了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來規範這三大訴訟行為。因此,當壹些具體的人民內部矛盾不得不訴諸法律時,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約束和規範當事人的行為,才有利於各種矛盾的公平公正解決。三是發揮法律手段在社會效果上的教育作用。法律手段的教育功能是由其本質特征決定的。法律不僅對其保護、鼓勵、抑制和禁止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的界定,而且深刻地指出了其倡導和保護的社會價值觀和道德觀念,從而為公民的社會行為提供指導,使其明白什麽是受法律保護的,什麽是受法律禁止的。四是發揮法律手段在調整社會關系中的權威作用。法律是國家賦予的強制性,具有特殊的權威性。因此,法律手段在處理那些已經轉化為對抗性矛盾的行為,打擊那些危害社會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行為時,具有強大的約束力,具有強大的威懾力,防止其他人與人之間的矛盾由非對抗性轉為對抗性。因此,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時,也要根據具體矛盾的具體情況,正確運用法律手段,這是經濟、教育、行政手段所不能替代的。

要緩解和解決人民內部的利益矛盾,首先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壹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隨著經濟的發展,實力的提升,很多利益上的矛盾會更容易解決。比如,在經濟發展、實力增強的情況下,可以加大投入,加大對低收入人群的扶持;可以進壹步解決“三農”問題,縮小城鄉差距;可以增加工作崗位,擴大就業機會;我們可以加大西部地區的開發力度,進壹步消除西部地區和東南沿海地區之間的發展不平衡,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同地區人民之間收入和財產分配的不公平。

緩解和解決人民內部的利益沖突,二是調整社會不同群體的利益。調整利益關系是解決當前人民內部利益矛盾的根本途徑和主要手段。調節利益關系的出發點是以人為本,讓社會不同利益群體都能享受到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帶來的成果;其最終指向是逐步化解矛盾,實現社會和諧。這種調整並不是像有些人說的那樣打壓壹部分人擡高另壹部分人,而是通過經濟、法律、政策、行政等多種手段理順不同社會群體在收入和財產歸屬上的關系,使這種關系保持在壹個相對公平合理的範圍內,防止利益沖突因分配結構失衡而激化,導致社會不穩定。

調整利益關系,要特別關註低收入群體和貧困群體的生存狀態和生活狀況。壹些低收入群體和貧困群體在城鎮,但大部分在農村,尤其是偏遠農村。雖然有相對富裕的農民,但是很少。農民生活條件差是因為:(1)與工業和部分服務業相比,農業科技含量、勞動生產率和經濟附加值都較低,所以收入普遍較低;(2)由於城鄉二元結構,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福利待遇無法覆蓋農民,使得農民不僅在初次分配中低於其他社會利益群體,而且在二次分配中拉開了距離;(3)長期以來,農民的稅收和稅外負擔沈重,加重了他們在艱難承受後的貧困和半貧困;(4)由於城市的擴張,農民土地被征用的現象相當普遍,農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征地補償極不合理。城鎮化帶動的土地增值大部分被地方政府和開發商拿走了,農民沒有得到實際利益。基於以上原因,農民的收入不僅低於大老板、大牌明星、大企業高管等高收入者,也低於從事其他行業的勞動者。改善低收入群體和貧困群體特別是農民的生活條件是調節人民內部利益的重點。農民占中國人口的大多數,農業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農村穩定導致國家穩定,農民富裕國家富裕,農業經濟發展導致國家經濟發展。

黨中央多年來壹直對低收入群體和貧困群體給予特殊照顧,制定了許多政策,如扶貧開發、轉移支付、加強社會救濟、支持慈善事業、完善社會保障、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為了農民增收節支,中央政府想盡了壹切辦法,采取了各種有效措施。“十五”期間,僅中央財政用於“三農”的資金就達1130億元,五年年均增長17%,是改革開放以來投入最大、增長最快的時期。中央政府已確定“十壹五”財政工作的重點之壹是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進壹步改善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醫療條件。這些政策措施將惠及億萬農民及其後代,對促進農業經濟發展、改善農民生活、構建和諧農村乃至整個和諧社會都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胡錦濤同誌在闡述和諧社會的內涵時說,我們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可見,和諧社會是經濟良性運行、社會有序發展、人際關系和諧、人民安居樂業的社會。這樣的社會是廣大人民群眾衷心向往和熱切期盼的。然而,和諧社會不是無沖突的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也不是無沖突的過程。矛盾無處不在。毛澤東說壹萬年後會有矛盾。世界再怎麽變化,也不會讓矛盾消失,只是矛盾的性質和表現形式。澄清這壹點很重要,這是《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壹文的精髓。當年,毛澤東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確立後發表這篇文章,正是為了警示全黨,社會主義制度的確立並不意味著社會矛盾的消失,社會矛盾在新形勢下變得更加復雜,需要我們正確認識和妥善處理。現在,當我們重新研究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時,深感這篇文章的壹系列結論仍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毛澤東提出的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任務,還需要我們努力去實現,舊的矛盾消失了,新的矛盾又會出現,這將是壹個持續的、無止境的過程。可以說,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將永遠是我國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在今後很長壹段時間內必須面對的主要課題。對此,我們應該有清醒的認識和充分的思想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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