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1,法官助理制度的歷史淵源。國外的法官助理制度歷史悠久,制度完善,美國最為典型和具有代表性。根據美國法律,法官助理的主要職責是協助法官查閱卷宗,根據起訴書和答辯狀中的請求和反駁,找出雙方爭議的焦點,向法官提供案件基本情況和庭審要點的備忘錄;為法官起草法律意見書,編輯和校對判決書和裁定書;為法官提供法律問題的學術研究成果和趨勢,被稱為“不享有司法權,在法官指導下協助法官完成判決以外的法律任務的法官助理”,被稱為“不穿法官袍的法官”。基於國情和文化差異,雖然不同國家的法官助理所承擔的工作有所不同,但就其基本性質而言,都是法官助理,承擔著判決以外的法律事務。國外的法官助理制度已經成為其司法效率的保障,也為我國的實施提供了可靠的論據和可行的參考。2.現實的社會要求。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價值追求。維護公平正義,必須保證司法權的正確行使,保證司法工作的公正、高效和權威。要實現上述目標,讓法官職業化、精英化,讓司法權真正掌握在精英法官手中,是必由之路。目前法官的職責過於復雜,使法官的角色政治化、行政化、非職業化。法官不僅承擔案件的審理和判決,還在審前準備階段承擔大量的輔助性和事務性工作。此外,法官需要投入壹定的時間和精力進行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法律。此外,法官還需要肩負法律宣傳和指導書記員工作的職責。這種管理模式顯然與分工精細、層級分明、職責明確的現代科學人事管理制度不相符合。與此同時,法官面臨的審判工作形勢越來越嚴峻,受案量大增,疑難案件層出不窮。但是,法官的數量仍然停留在十幾年前,審判工作的壓力已經到了極限。在這種狀態下,很難保證審判的效率和質量。因此,在審判工作中有必要將主要部分和輔助部分分開。3.實施的內在要求。基於上述因素,經反復研究論證,院黨組決定在第二人民法院率先試點法官助理制度。這主要是基於兩點考慮:壹是法院主要負責審理房產、勞動爭議案件。這兩類案件涉及法律復雜,過去上訴率、上訪率高,改判率也高。以這個法院為試點,可以充分檢驗這項改革的成果;第二,由於目前人們的觀念、司法體制和機制,不宜在全院推行,先在壹個法院試點比較穩妥。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基本思路與發展:推行法官助理的基本思路:以審判長裁判工作為中心,根據裁判工作和裁判助理工作的特點和內在規律要求,合理配置法官助理,建立分工明確、密切配合、高效協調、符合審判工作規律的審判單元運行機制。因此,我們主要依據以下原則和模式開展改革試點工作:1。在人員配置上,突出走精英法官之路。根據第二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特點和收結案情況,為充分調動主審法官的主觀能動性和內在潛力,將原有的三個合議庭9名法官減少為3名主審法官,並為每名主審法官配備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審判長從長期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具有豐富工作經驗的優秀審判長中選任。法官助理在自願的基礎上,由審判長從具有司法職稱的法官或者助理法官中選任。2、從職責分工上,突出“主輔分離”的原則。使審判長集中精力進行審判和案件裁判,重點是查明事實、鑒定證據和適用法律;將審判工作中的壹些輔助性事務剝離出來,委托給法官助理,保證法官專心“審判”和“判決”,審判過程更加科學規範,對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有很大的促進作用。3.從廉政建設的角度,突出法官中立原則。負責審理和判決案件的法官不直接與當事人接觸,而與當事人接觸的助理法官不會參與審理和判決案件,只是完成大量的程序性工作,這樣會在審判長和當事人之間形成壹個“隔離帶”,減少可能出現的不誠信行為,有利於維護司法獨立和公正。4.從績效考核的角度,突出“責、權、利”的原則。審判長、助理法官、書記員是三位壹體的。主審法官要對審理的所有案件負全責,對審判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標,如結案率、申訴率、改判率、調解率、上訪率、督辦率等進行量化考核。如果完不成既定任務,年底自動辭職。助理法官的工作質量和主審法官與助理的默契配合直接影響到主審法官的工作表現,使主審法官與助理形成榮辱與共的關系,有利於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互動性。5.從主審法官的司法理念來說,調解意識應該加強。不拘壹格開展調解,建立庭前、庭中、庭後立體化調解體系,讓調解不再是“壹蹴而就的工作”。轉變服務理念,變當事人請求調解為法官主動調解,努力將糾紛止於審前。大力推進主管院長、院長參與案件調解制度,親自協調解決壹些影響廣、調解難度大的案件。積極尋求幫助,在壹些特殊案件中爭取人大、政府、CPPCC等力量的支持,從而加強調解。註重判後解釋,加強說服疏導,努力“結案”。三、法官助理制度的顯著成效由於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經過壹段時間的運行,訴訟的公正和效率因法官助理制度的實施而取得了顯著成效。1,審判效率大幅提升。第二人民法院實行法官助理制度以來,法官人數減少了三分之二,受理案件數量同比增長50%,審結案件973件,比上年增長47.6%。主審法官平均結案409起,達到440起。2.審判質量更有保障。由於助理法官的積極工作,使審判長從大量的日常工作中解脫出來,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研究案件的審理和學習專業知識,審判質量和法律文書質量得到全面提升。改判率從去年同期的2.7%下降到0.7%,改判正確率達到99.3%的新高度。3.審判程序更加規範。根據助理法官和審判長的職責分工,助理負責案件的程序性審查。實踐證明,由具有相當法律專業水平的助理法官負責案件的程序管理,更加及時規範,案件的審限也得到了有效管理,主審法官的審判安排更加科學有序。三位主審法官簡易程序適用率達到85%,卷宗歸檔達到100%。前不久,市法院法官績效考評小組來院檢查時,對第二人民法院的案件質量,特別是審理周期和案卷裝訂質量給予了高度評價。4.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大大提高了審判的公正性。法官助理的設立,使得審判長在開庭前不接觸當事人或案件的具體材料,所有案件都必須通過庭審查明,消除了審判長在開庭前接觸當事人的機會,避免了其在開庭前先入為主的弊端。確保審判長以中立、超然的態度行使審判權,公正裁判。5.審判的社會效應更加突出。第二人民法院秉承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原則,將法官助理庭前調解、審判長出庭調解、院長庭長協調解決、動員社會各界協調處理有機結合,妥善調解了壹批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焦點案件和群體性案件。某有機玻璃廠長期拖欠員工工資、醫療、養老保險等福利待遇,導致員工積怨,多次聚眾上訪,引起社會廣泛關註。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我們摒棄了以往簡單的“壹判了之”的做法,采取多方調解、軟化矛盾的原則,分別找到80名原告和起訴企業,幫助當事人從公正中立的角度分析案情,解釋法律,從中多次調解,最終促使員工和企業相互理解、握手言和,壹起多達百人的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得以順利解決。該院調解率由上年的19.7%上升到51.5%。為開創我院調解工作新局面做出了突出貢獻。民事案件調解的經驗和做法,被市委政法委轉發到全市政法系統,特別是在處理群體性勞動糾紛、房產糾紛方面。人民法院以《為勞動者營造和諧環境》為題,報道了第二人民法院在勞動爭議審判中重視調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做法。6.法官助理制度將推動法官精英化的進程。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司法權不再掌握在大多數法官手中,而是掌握在少數精英法官手中,這必然導致審判長地位的上升。從發展的角度來看,精英法官必然會在社會上獲得更高的社會地位、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成為無數法律精英向往的地方。就像當代美國的審判長壹樣,由於地位崇高,無數擁有百萬家產的律師會成為法官,成為他們職業巔峰的象征。四。對法官助理工作制度的反思目前,雖然法官助理試點工作運行良好。但是,仍有壹些深層次的問題需要我們去總結、探討和反思。1.法官助理遴選機制有待完善。目前,由於諸多原因,審判隊伍中部分法官在法律知識、審判經驗、年齡等方面不具備精英法官的資格,而人事制度上還存在讓這些同誌擔任法官助理的障礙,從長遠來看可能會導致法官助理的短缺。2.法官助理精英化亟待解決。審判事務雖然不是審判等司法工作的核心,但卻是行使司法權的基礎。當事人的法律意見需要從從事輔助性事務的助理法官中篩選出來,他們的工作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主審法官的裁判質量。因此,在倡導法官精英化的同時,不能忽視法官助理的精英化,要加強法官助理的綜合素質建設,以適應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3.法官助理的考核缺乏量化標準。法官助理的工作往往是由審判長根據需要安排的,即法官助理在某種程度上對審判長負責,法官助理往往感受不到他的獨立存在。此外,法官助理辦案也沒有明確的量化考核標準。即使完成的很好,也只能體現在主審法官的工作中。法官助理更多的是扮演“無名英雄”的角色。久而久之,容易形成法官助理主動性不強、責任心不強的不良後果。4.要明確助理審判員的工作待遇和獎懲。在設置審判長時,壹般來說,會明確說明審判長的待遇,而助理審判員的待遇則被認為較少或滯後。從審判長落選成為法官助理的人,感覺有點失落,但也很輕松。既然技術不如人家,待遇不如人家,工作也不用那麽投入。這種心理存在是必然的。因此,助理法官的待遇和獎懲需要明確,讓助理法官充分感受到獨立人格的存在和工作崗位的神聖,才能理直氣壯地做好每壹份“臺下”的工作,真正做好審判長的助手。如果他們沒有履行職責,他們將受到相應的懲罰。5.法官助理制度下如何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由於主審法官都是精英法官,人數相對較少。為了減輕主審法官的工作壓力,使審判公正、公開、透明,如何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的積極性,更加合理、科學、高效地使用人民陪審員,是我們今後應該積極思考的問題。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是我國改革和完善審判管理機制的壹項重要舉措。任何關於法官助理制度的思考,都應著眼於如何推進法官的職業化和精英化,都應著眼於“以人為本”的人性化管理模式。我們相信,隨著我院法官助理制度的不斷完善,法官助理管理的日益科學化,將有力促進司法公正和效率,推動審判工作再上新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