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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墨思想對中國法律思想的影響?

墨家法律觀的核心價值

墨子的活動時間約為公元前479年~公元前381年,另壹種說法約為公元前480年~公元前420年。墨學是先秦時期最早反對儒家的學派,也是戰國初期唯壹代表小生產者和勞動人民利益的學派。創始人是翟墨。唯壹的墨家著作是《墨子》,是研究墨家思想的重要材料。相傳墨子祖籍宋朝。公元前5世紀初,據相關考證,他很可能出生於壹個以木工為生的工匠家庭,社會地位很低。在魯住久了之後。由於當時世襲技藝的傳統,他從小就繼承了木匠的制造技術,又由於他的聰明思維,成為了壹名才華橫溢的木匠和傑出的機械制造家,為他後來的社會活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他學的是儒家,但因為不滿“禮”的復雜,所以另立新論,聚集弟子講學,成為儒家的主要對立。墨子的壹生活動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壹是招收弟子,積極宣傳自己的學說;第二,不遺余力反對合並戰。成語“墨守成規”反映了墨子反對合並戰爭的壹個例子。據說楚王曾打算攻打宋朝,墨子前去勸降楚王,像打敗仗壹樣打贏了模擬攻防。楚王不得不撤回。作為墨家的創始人,墨子的法律觀主要集中在十個命題上:兼愛、互不侵犯、尚賢、尚同、節儉、儉葬、不樂、誌、昧鬼、命,其中兼愛是核心,節儉、尚賢是基本點。

墨子提倡“以天為法”、“天誌”的法律觀。在《法律書》中,他強調以“互利”為內容的“天誌”,甚至天權,都要受到“天理”的制約。墨子認為,在現實的禮儀之上,有壹個具有意誌和權威的“天”。它是最公正的,對每個人都平等,沒有偏見。每個人都必須接受上天的監督,服從它的制裁;墨子認為,天有意誌,不僅決定著自然界的星宿、季節、寒暑的運動和變化,而且支配著世間的政治。因為“天深愛民”[《墨子·天誌》],君主違背天意,就要受到天罰,反之,就要受到天罰。“天之”是衡量世間萬物乃至人的言行的唯壹標準。壹切國家制度都應以“天意”為基礎。誌與法的關系是源與流、體與用的關系。它是法律的來源和基礎,也印證了“法高於王”的法律觀念。

尚同和尚賢思想是墨子在國家行政政治制度和人才選拔制度方面的核心思想。尚同是壹種強調團結的政治管理方法。要保證中央權力的絕對領導,從中央到地方逐級建立有效的管理體制,以達到國家統壹和統治者權力制約的目的。壹方面,墨子通過“天意”的至高“義”來約束天子,防止專斷。同時認為下級人民有權監督上級統治者並向其提出建議。另壹方面,在戰國特定動蕩的歷史條件下,人民對安定統壹的向往和呼聲通過“天”體現出來。尚賢制度主要討論國家官員的任用和優秀人才的選拔,其核心價值在於打破傳統宗法貴族的世襲,實現人才的“任人唯賢”。墨子認為,如果不能“在世界上選擇贊美賢者、智者、智者的人,把他們想成天子、三國諸侯,甚至將軍、大夫、村夫。”否則,“自然災害並沒有停止。”【墨子·尚賢】只要有才能的人,哪怕是平民,都能參與國家的政治運作,合理分享國家權力。

巨制是壹種獨特的制度,具有典型的墨家色彩。這是壹個組織嚴密,紀律嚴明的團體。其成員稱為“墨家”,多為農民、手工業者中的知識分子。大多數成員來自小生產者,特別是手工業小工人,他們往往生活極其艱苦,普遍節儉,有上進心,有舍己為人、見義勇為的精神,儒家稱之為“夫之道”。墨家以“墨法”為規訓,以“兼愛”、“非攻”為基本精神,以“殺人者死,傷人者罰”為主要原則。墨家法還規定,墨家弟子到其他諸侯國做官,要把壹部分俸祿貢獻給墨家集團;弟子在外必須宣傳墨家學說,遵守墨家戒律。如果他們背叛了墨家的基本精神,墨家領袖有權隨時召回他。這個墨家法和今天社會團體的章程有很多相似之處。

墨子認為,社會動蕩,戰亂頻仍,源於人們不相愛。同時,他發現“人有三病,饑者不能食,寒者不能衣,勞者不能息。”三、人民的巨大苦難。”【墨子·樂飛商】因此,他提出了“相親相愛,相得益彰”的政治主張。第壹次提出了維護勞動者基本生存權的法律規範。同時,“相親相愛”還包含了壹種樸素的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並借助於兼愛論闡述了“保護私有財產”的政治主張。墨子主張:“天將賜福於愛與利他人者;":那些惡人和小偷註定要遭受災難。他說,“殺了不該殺的人是不祥之兆。”[墨子·易發]

針對人民在戰爭中的悲慘處境,墨子提出了和諧“互利”的概念。這種思想主要是針對新興封建領主之間為爭奪土地和財富而頻繁發生的戰爭,強調人與人之間應該和諧相處,通過相互交流而相互受益。這與當代尋求和平與發展的理念不謀而合。

墨子死後,墨家分為三派,又稱“墨家三家”。《韓非子顯學》說:“自墨子死後,有裏氏墨,夫家墨,鄧玲墨。”秦漢以後,墨學本身逐漸衰落,幾乎成為壹門“絕學”。但是,墨家的許多寶貴思想被儒家和法家吸收,融入了中國古代博大精深的中國傳統文化。

儒家法律觀的核心價值

自西周以來,雖然壹些政治家、思想家的觀點和學說不盡相同,但總體上,他們都越來越重視人和人事。雖然我們仍然重視天命鬼神,但它作為統治手段已經不像以前那麽重要了。所以,無論是前人階段的“禮治”、“法治”,甚至老子的“無為而治”,都是從人事的角度出發,也就是從加強對人的統治的角度出發。孔子在《禮記·中庸》中說:“文武之策,在於策。如果人存在,那將是政治舉動;如果壹個人死了,他的政治興趣也就沒了...所以,政治在人。”。強調的是人對政治生活的重要性。孔子進壹步強調人的地位、人的活動和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階段。他把道德上升為包括仁、禮、忠、孝、智、勇、信在內的壹整套社會倫理理論體系,並使之與政治懲罰緊密結合,高於治國方略。在這個理論體系中,德是保護傘,仁、禮、忠、孝是德的內容和體現。具體來說,儒家的法律觀包括以下內容:

首先,禮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就像孔子對待仁的態度壹樣。孔子也非常重視“禮”的功能和作用。孔子的“仁”與“禮”是同構的,構成了他的人道主義思想的兩條主線。西周末年以來,禮治被破壞,“禮治”崩潰。拯救“禮治”,要求統治階級成員以身作則,按禮辦事,用禮約束自己,才不會犯錯,才不會犯錯。“君子博學於文,能以禮相約,亦能為夫。”【論語?雍也】“好禮使人敢不恭”,[(論語?魯茲)]在管理方面,它主張“民易作好禮”。【(《論語?賢文)]孔子認為,禮治的關鍵在於“正名”。欲知“君君,臣,父,子”,[(論語?顏元”)]否則“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事不順,樂不順。如果音樂不起作用,懲罰就會錯過,人民就會不知所措。"在現代,"正名"多被解釋為正名,或正名與事。“正名”應該有兩個方向,壹個是“正名”的“名”。首先是倫理的,即積極的倫理規範,如仁義之名。另壹個需要“正名”的“名”是政治,即政治規則,如皇帝、王公、臣子、庶人的行為規範(禮),讓君主父子各得其所,各做各的事。季康子問政,孔子也說:“政治家是對的。“孔子也認為應該揚棄李周,所以提出“興才”擴大選拔統治人才的範圍,主張德育與政令刑相結合,主張“以禮團結人”,把禮下放到庶人,提出“仁”作為禮的基礎和內容,使已經流於形式的禮重新發揮作用,這些都是孔子的修正、補充和發展。其次,儒家主張德治。子曰,“以德治國,如北辰居其家,眾星拱之”,而“道以政治,民免刑,而不要臉;【論語?政治】。孔子提倡德治,把禮讓和匡正作為實施德治的具體措施。只要對勞動者寬大處理,也是實行德治的表現。德政不僅包括在經濟上實行惠民政策,還包括在政治上對人民實行寬刑重教。經濟上要利民富民。反對統治者對人民無節制的剝削,認為過度剝削會造成“不平等”,對“國有人民”來說是極大的災難政治需要對人民寬大,即反對“殺人不教”的暴政,認為德化倫理可以在最後禁止犯罪,比行政命令和法律制度更有效。所謂“道之德,氣之禮,恥之威。”“德治”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統治者要實行輕稅、存法輕刑、寬利民的政策;第二,他們應該為人民樹立道德榜樣,激發他們的心理意識。“祁智禮儀”還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統治者通過遵守禮儀來影響和感化群眾;第二,所有的人都要用禮儀來規範自己,用禮儀來約束道德。這樣,德化和儒家思想的結合可以防止犯罪和叛亂。孔子並沒有否認懲罰的作用。他把道德和懲罰視為政治道德,兩者都要重視。他認為政治上寬宏大量的人會疏忽,疏忽了就會被嚴厲糾正;人會在嚴格的政治規則下受傷致殘,致殘了就用寬大的政策。孔子認為,犯罪可以通過美德和教育來預防,罪犯可以通過美德和禮貌來教育。與懲罰相比,第壹,教育可以保持人的善良本性,第二,教育可以預防犯罪,在再次犯罪後,教育可以使犯罪分子找回自己的良知,從而達到“以德消刑”的目的。這類似於現代刑法理論中用道德教育預防犯罪的思想。

第三,儒家主張“人治”。孔孟從道德與政治的關系出發,認為政治是道德的展開,因而重視和強調統治者在治理國家中的決定性作用,認為“生者為政治行動,死者為政治利益。”“人治”實際上來源於“禮治”和“德治”,其主要內容是“禮治”和“德治”。這是因為宗法等級制度是“禮治”的原則和特征。等級越高,特權和權力越大,統治者的個人作用就越大,所以“禮治”必然導致“人治”。同時,壹個統治者越是德,就越能讓人“心悅誠服”,“德治”只能由道德高尚的人來實施(真正實施),所以“德治”必然導致“人治”。孔子主張“聖賢決定禮儀”。孔子說:“禮樂是君子所征服的,只有皇帝才能祭祀和享樂,才有立法權。”所以天子維護國家命運,既興國又廢國。“當魯哀公問及政治時,孔子回答說,人要救政治,人要死,所以政治在人。所以孔子主張天子要用德來維持國家的生存。孔子說:“如果妳是政治家,為什麽要殺他?子欲善,人欲善。“孔子認為用人要親貴,要讓非貴族出身的人才直接參政。提倡“親而不失親”,“遠而不失禮”的原則。

孔子的倫理道德體系,寬嚴相濟、文武相濟的統治方法,德刑互補、刑罰適度,先教後罰的法治思想,完全適應封建社會經濟基礎和政治統治的需要。兩千年來,孔子的法律思想在歷史舞臺上占據了主導地位。

現代法律視野下墨家儒家法律觀的揚棄

當代法學的特征是追求秩序、平等、人權、自由、效率和正義。從現代法理學的角度審視壹千多年前的墨家和儒家法律思想,對當今社會無疑具有積極意義。當前,我國社會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兩個突出的問題,即道德的普遍缺失和社會的和諧發展。只有正確認識傳統理論中的積極因素,區分消極和不利的思想,才能真正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在墨子的思想中,社會和諧穩定是最重要的價值核心。盡管目前的社會狀況與戰國時期大不相同,但穩定仍然是我們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條件。我們國家建設的重中之重仍然是保證社會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在倡導建立科學、經濟、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時代背景下,墨子的節衣縮食、反對鋪張浪費、保護環境資源的觀點在今天仍然具有積極的意義。墨子在尚同的文章中說“同上而不同下”,也就是說,要想到大家的利益壹致,而不能以犧牲大眾的利益為代價,只想到小團體的利益。墨子時代,氏族經濟的生產力逐漸發展,* * *的財富增長也助長了小集團的貪婪。為了根治這種思想,墨子提出了“共位”的思想。如果妳仔細閱讀,妳會發現墨子的尚同其實是每個人都把公共利益放在第壹位,以保護個人利益。

儒家加強道德教育力量的思想對於當前社會普遍缺乏道德感無疑具有積極的意義。當今社會是法治社會,強調依法治國,但社會調整並不能單靠法律來實現,正所謂“法不足以自行”。很多青少年犯罪和重大經濟犯罪不是簡單的法律漏洞造成的,而是道德缺失導致守法意識淡薄。

然而,與墨家並稱為先秦時期兩大“顯學”的墨家儒學也存在壹些消極因素。以墨家學說為例。墨家反對儒家的尊祖觀,仍然堅持知鬼從天。宣傳天命鬼神的迷信思想。墨子認為,天有意誌,不僅決定著自然界的星宿、季節、寒暑的運動和變化,而且支配著世間的政治。因為“天深愛民”,君主違背天意就會受到天罰,反之就會受到天罰。對於鬼神,墨子不僅相信它們的存在,而且相信它們會對地球上的君主或貴族進行善賞惡懲。顯然,這種法律觀不符合墨子的“非攻”思想,也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人民熱愛和平、反對侵略戰爭的精神。但他們的“不攻自破”思想也存在壹些問題:壹是不了解戰爭的社會階級根源,只是指責人們不相愛;第二,我們沒有看到戰爭在壹定條件下可以推動人類社會的進步;第三,我沒有看到,在當時的歷史時期,中國的統壹只能通過吞並的戰爭來實現。同時,壹味鼓吹國與國之間無條件的情分友愛,而不以國際法、國際慣例和利益平衡為法則,也是與現行國際交往規則相違背的。

經過幾千年的傳承,儒家思想雖然是今天中國文化傳播的主要推動者,但也存在壹些缺陷。首先,儒家文化在經歷了千百年來“壹家獨大”的慷慨之位,尤其是經歷了“親親”“尊尊”的極端思想之後,“三綱五常”的思想和等級之差,已經不適合“從身份到契約”的時代了。其次,墨家思想雖然取得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地位,對道教和佛教也保持了兼收並蓄的態度,但並不能完全代表中國文化的全部特征。他對墨家的許多思想仍然保持著抵制的態度,而這些思想又往往符合我們今天所處的時代特征。第三,雖然人治、德治思想中有壹些政府管理的積極因素,如強化領導者的個人素質,強調社會治理需要道德幹預等。但總的來說,還是與現代社會的法治理念相沖突的。現代社會法治的最高目標是自由,通過效率和公平來實現。簡單的精英政治和道德教育不能解決我們社會發展中面臨的問題。

結論:在當今經濟高速發展,矛盾訴求日益多樣化和復雜化的情況下,墨家和儒家都不能算是解決社會問題的良方。雖然墨家的許多觀點和主張被認為與當今社會非常相關,但仍有缺陷。雖然儒家思想作為千年正統需要傳承下去,但也要認識到它很多過時的內容並不能完全代表中國文化。我們可以發現,分析傳統理論的過程是壹個取傳統理論之精華,去其糟粕的升華過程。研究和比較墨家和儒家的法律思想,對於探索法律的基本規律和脈絡以及和諧社會發展的本質要求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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