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實行核準制,並按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實施。
第十五條進入乳品行業的投資者必須具有穩定可控的奶源基礎、較強的經濟實力和抗風險能力、豐富的管理經驗、良好的信譽和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應符合以下條件:現有凈資產不低於擬建乳品項目所需資金的2倍,總資產不低於擬建項目所需投資總額的3倍,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連續三年盈利;省級以上金融機構評定的貸款信用等級必須達到AA級以上;有良好的社會形象,遵紀守法。
第十六條奶業發展要實現規模效益,突出初始規模。鼓勵企業通過資產重組和兼並合理擴大生產規模。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列舉了各省區市(兩班制)新建和改(擴)產乳粉項目日加工能力必須達到300噸以上;新建液態奶項目(兩班)日處理能力必須達到500噸及以上,改(擴)乳項目(兩班)日處理能力必須達到300噸及以上。第十壹條各省區新建和改(擴)產乳粉項目日加工能力(兩班)必須達到100噸及以上;新建液態奶項目(兩班)日處理能力必須達到200噸及以上,新建(擴建)液態奶項目(兩班)日處理能力必須達到100噸及以上。牦牛奶、水牛奶、山羊奶等地方乳制品建設項目不受上述準入規模限制。
第十七條新建乳制品加工項目具有穩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生產生鮮乳不低於加工能力的40%,改(擴)建項目不低於原加工能力的75%。液態奶生產企業使用的原料奶100%使用穩定可控奶源生產的原料奶,配方粉生產企業使用的原料50%以上為穩定可控奶源生產的原料奶。
第十八條新建乳品加工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距離北方地區(第八、九、十、十二條所列省區市)周邊現有乳品加工企業100公裏以上,距離南方地區(第十壹條所列省區市)60公裏以上。牦牛奶、水牛奶、山羊奶等地方乳制品建設項目不受上述距離限制。
第十九條增強全行業節約意識,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節能節水技術,大力開發和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改造和淘汰高能耗技術和設備,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企業能耗和水耗應低於以下指標:產品類別標準煤
噸/噸電力
每噸水的度數
噸/噸巴氏奶0.10 60 5.5滅菌乳0.10 10 5.5酸牛乳0.20 90 10.0奶粉1.50 450 35.0脫脂奶粉1.80 800。70.0精制乳0.60 200 10.0第二十條新建或改(擴)建乳制品加工項目(企業)應總體布局合理,功能區劃分明確。本項目建設應符合《乳品廠設計規範》(QB6006)、《乳品企業良好生產規範》(GB12693)、《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範》(GB14881)、《乳品設備安全與衛生》(GB12073)。乳制品加工企業必須有與其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執行質量保證體系過程文件的規定;采用的技術先進適用,能保證產品符合國家標準。企業生產過程中添加的配料、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二十壹條企業必須具備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企業必須配備勞動保護和工業衛生設施。
第二十二條新加工項目(企業)必須選址在交通便利、水源充足的地區;環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環境要求,周邊3公裏範圍內無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等擴散性汙染源,無昆蟲大量繁殖的潛在場所等汙染源;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有效防止廢水廢氣排放對周圍環境保護目標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三條新建或改(擴)建乳制品加工項目(企業)必須符合上述準入條件,項目核準按照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審批生效前,城鄉規劃部門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國土資源部門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的信貸支持;電力部門不提供電力。
第二十四條經批準的新建或改(擴)建加工項目(企業),必須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產。驗收合格後,由有關部門頒發生產許可證等資質證書,企業方可投入產品生產和銷售。
新建或改(擴)建加工項目(企業)投產前經檢查不符合準入條件要求的,由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完善相關建設內容。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環保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對征地違法、用地審批手續不全的,不予辦理土地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證,並依法查處。未按規定條件和土地使用合同使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建成的加工項目(企業)應符合準入條件對技術裝備、產品質量、能耗和水耗、環境衛生和保護、安全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要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為2010結束前。已建項目(企業)整改結束後,各省、市、自治區工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名單進行確認並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逾期未達到準入條件要求的,金融機構將停止提供信貸支持,電力部門將依法停止供電,質檢部門將依法註銷生產許可證,環保部門將依法吊銷排汙許可證。被依法責令關閉的企業,應限期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