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條款是指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壹些隱性的“陷阱”條款,使受益人(出口商)在信用證操作中處於被動地位,而申請人或開證行可以隨時以單據不符為由誘捕受益人,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
常見的軟條款大致可以歸納為四種類型:
1可偽裝信用證條款:當開證行未能滿足某些條件時(如未收到對方的匯款、信用證或保函等。),它可以隨時利用該條款單方面解除其擔保付款責任。
臨時不生效條款:信用證開出後不生效,直到開證行另行通知或修改後才生效;
申請人說了算:信用證規定了壹些條款,沒有申請人的指示,不能按正常程序進行。如果交貨需要申請人通知,運輸工具和啟運港或目的港需要申請人確認。
4零信用證;信用證開出的時候沒有金額,只能通過修改增加來收取,沒有實際的現金支付。帶有無效條款的典型軟條款信用證。通常可以用幾個字“不”來概括。即開證行不通知生效、不出具修改書、不出具證明或收據、不來驗貨、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並往往附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的履約保證金的字樣,其中很多早就在證書之外的合同中規定了。
參考資料:
baike.baidu/view/1650154
信用證中有哪些“軟條款”?
信用證中的“軟條款”主要是指那些表面上看似合理,但受益人無法控制的條款。最典型的就是“客戶驗貨”條款,即有些單據必須由客戶指定人員簽字或出具——如果客戶指定人員不簽字或不出具單據,受益人將無法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因此開證行將拒付,信用證無效。
因此,任何受益人不能控制或獨立做的條款都屬於“軟條款”。
註:大使館認證和第三方(如SGS)公證處檢查不包括在內。
信用證的軟條款是什麽?國際貿易中常見的軟術語有哪些?
所謂信用證的“軟條款”是指那些看似合理,但受益人無法控制、滿足或實現的條款——比如常見的所謂“旅客驗貨條款”,要求申請人指定的人員前來驗貨並出具檢驗報告或單據——看似合理,但這種單據或報告卻在受益人的控制之下,換句話說就是指定的人員不來驗貨或者人來了。或者受益人做不到,無法提供單據或憑證。
由此可見,所有受益人不能控制或做的看似合理的信用證條款,都是“軟條款”。
誰能幫忙列出幾個信用證的軟條款?
常見的軟條款有以下幾種:①暫不生效的信用證,信用證在進口許可證簽發或樣品經簽發人確認後生效;②船公司、船名、目的港、啟運港或驗船師、裝船日期由開證行通知或經開證行同意,開證行以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③貨物到達目的港並經進口商檢驗合格後,才履行付款義務;(4)指定受益人必須提交外國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申請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證明等。這種欺詐經常發生在CFR/CIF合同中。l、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是最常見的壹種。陷阱者往往利用合同,打著“法律”的招牌,引誘對方入圈套。其表現形式有:①名片(騙)主體:合同壹方無註冊資本,無法提供營業執照和法人資格證明,只有個人名片(標明公司、職務、通訊地址、電話號碼等。).這種商人沒有資質,經常用東南亞和港澳臺的公司。(2)變更條款:合同主要條款變更,詐騙分子以各種理由主張建議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行合同,受騙方往往容易同意並上當;更改合同運輸條款,將班輪運輸改為租船運輸;改變付款方式,將信用證付款改為托收或匯款;要更改檢驗條款,就要求改到國外檢驗機構。③未簽訂書面合同:誘捕者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為由,主張外貿公司無需擔心沒有書面合同,只要雙方同意即可。(4)使用條款: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很多設陷阱者利用壹些不完善的條款進行欺詐,主要表現在以下條款:質量條款、索賠條款、擔保條款、違約金條款等。,並設置陷阱。
3.紀錄片《陷阱》
目前,在進出口貿易的各個環節中,單證是業務流程中的主要依據和憑證。正是由於這壹特點,陷阱制造者下大力氣在真相上做文章,而在外經貿實踐中,陷阱陷阱壹般在以下單證上造假較多:壹是出口報關單;二是外匯備忘錄;第三是合同;第四,匯票和本票;第五,提單。還有的偽造壹整套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讓銀行因為單據表面相符而無條件付款,從而達到詐騙的目的,這是壹種大概率的詐騙手段。根據UCP500,受益人應提交商業發票、匯票、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鐵路提單、空運提單、承運貨物收據)等。其中海運提單是最重要的單證,還有我國進出口管理中的報關單、外匯水單、核銷單,都是重要的單證。詐騙分子偽造內容,成立假公司出具假單據,有的甚至通過拼接、塗改等方式偽造信用證。
這種偽造的單據,如外貿公司無法識別,往往上當受騙,落入單據的“陷阱”,悔之晚矣。
4.運輸“陷阱”
進出口貿易運輸的“陷阱”是人們最難識破的。由於遠洋運輸和多式聯運環節多、周期長、手續復雜,捕客大多與信譽不好的小船東或運輸代理人勾結,以從中國進口大宗原料或大宗國內急需商品為名,偽造運輸提單騙取國內貨款,然後跑路。還有通過反簽和預借提單進行欺詐、租船合同欺詐、轉運欺詐、船東濫用免責條款欺詐、海上保險欺詐等等。他們的欺詐行為具有國際性、復雜性和敏感性的特點。由於運輸環節多,涉及復雜的法律和專業技術知識,壹些公司不咨詢律師就憑運氣做決定,或者輕信壹些信譽不好的運輸代理,往往上當受騙。
5.解決“陷阱”
出口方面:現在很多不法商人往往以市場形勢不好,需要時間促銷為借口拖延結匯時間,比如信用證在幾批貨後改為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壹旦出口商接受D/P或D/A遠期付款或寄售,雖然對方聲稱自願支付延期利息,但實質上是不法商人坐等貨物到港,如行情不好。還有人說可以開信用證,但是遲遲不開。......
下列信用證條款中屬於軟條款的是()
以下均為軟條款:b某類證書由簽發人簽發:即要求簽署的樣本與開證行背面印鑒壹致;c .臨時見義勇為的有效條款;d .貨物裝運條款有限制:通常的做法是限制港口、受益人、開航日期和船名。治療方法有機會給妳細說。
請列出常用信用證的軟條款,謝謝。
壹、乘客檢查證明
案例1:裝運前25天由相關機構簽發的質量證明書正本壹份,其授權和簽名必須與開證行的記錄壹致。
案例2:由申請人簽發並由其授權官員簽字的檢驗證書確認貨物在裝運前已經過檢驗,申請人在檢驗證書上的授權簽字必須與開證行的記錄壹致。
只要相關要求可能讓妳不可能,都是軟條款。
求信用證軟條款:要詳細,要從中文翻譯成英文,越多越好!10點
說信用證給我們擔保是因為開了以後,外商不能毀約,不能幹涉,不付款拿不到單據,拿不到貨。但在實際操作中,壹些規定的操作,使外商有機會打破這壹限制。這樣信用證是盲目的,這是業內大忌。銀行不願意抵押這樣的信用證。這種存在隱患、給外商染指信用證可乘之機的條款,俗稱“軟條款”——使信用證的獨立性變得模糊不清。
案例1在信用證46A中規定,“以信用證為擡頭的全套清潔海運提單的2/3份正本和3份副本適用。收貨人為申請人”;同時在47A中規定“正本提單必須在裝船日後5天內通過快遞送達申請人”;因此,46A還要求受益人聲明,以確認提單已按要求交給申請人。
因為只需要壹張提貨單就可以提貨,有了這個條款,申請人就可以直接提貨,不需要支付贖單。在不影響自身業務的前提下,他們有資本跟我們慢慢扯皮,指使銀行找借口挑刺,暫扣單據,不付款。即使我們的受益人要求開證行退還單據,開證行仍然可以正確地退還。受益人對此無能為力。
這是軟條款的壹種:讓申請人有機會在付款前拿到提單。
在案例2中,信用證47A規定“在裝運前,受益人必須提供壹套質量檢驗樣品,並在裝運前獲得申請人的確認”,相應地,在46A中規定了申請人的質量確認文件。
該條款的風險在於,如果客戶在裝運前因市場變化有意毀約,或者雙方對產品有異議(不排除客戶的批評),客戶可以延遲簽發單據,導致我們無法按時足額交付單據。
盡管軟條款的形式多種多樣,但其中有壹個共同的特點,即信用證不同程度地失去了獨立性和不可撤銷性。也就是說,有了軟信用證,客戶可以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通過各種手段單方面撤銷。
識別“軟條款”並不困難,記住兩個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的原則:
1.在支付贖回訂單之前,客戶無法親自提貨。
2.信用證開出後,妳可以單方面收取和處理所有單據,無需依賴客戶。
任何違背這兩個原則的東西,基本上都是軟條款。再舉兩個例子來強化概念。例如:
1.信用證中規定提單不是B/L(提單),而是FCR(貨代收貨證明),是壹種非正式的交貨證明,在法律上不能作為物權憑證。在該條款下,客戶可能與貨代公司串通,獲取正式提單,先提貨。
2.信用證規定,在FOB條件下,信用證申請人應在裝運前通知運輸路線的預定航次,並出具由申請人簽發的訂艙通知書。在該條款下,客戶可能因未訂艙或未及時訂艙而未能裝船或及時裝船以取得提單,導致單據交付出現重大不符。
類似的條款可以通過上面提到的兩個原則來識別。
46A和47A有軟條款,應首先刪除,並要求外國投資者修改。也有例外:
在案例3的FOB條件下,第47A條規定受益人必須在裝船前與申請人確認開航日期和航線。但46A的提單請求中並未寫明“該航線由申請人確認”的字樣,也未要求申請人聲明予以證明。
UCP600第14 (h)條規定,如果信用證包含某壹條件,但不要求提交符合該條件的單據,銀行將認為該條件未規定,不予理會。因此,這種“軟條款”沒有實質性影響,無法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