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安部、交通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清理取締“三無船”的通知
近年來,在壹些沿海地區,不法分子利用無船名、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三無”船舶從事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海上安全,阻礙了正常的生產運輸。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海上正常秩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必須堅決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特別通知如下:
1.對未辦理審批手續的違法建造或改裝船舶,由公安、漁政漁政監督管理部門、港監部門等港航執法部門予以沒收;對未履行審批手續建造或者改裝船舶的船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未經核準登記非法建造、改裝船舶的工廠、場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銷售所得和非法建造、改裝的船舶。
二、港監和漁政監管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進壹步加強對進出港口船舶的簽證管理。對停靠在港口的“三無”船舶,壹律禁止離港,予以沒收,並可對船東處以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
三是漁政、漁政監督、港監部門要加強海上生產、航行和治安秩序管理,海關、公安邊防部門要結合海上緝私工作取締“三無”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的“三無”船舶壹旦被扣押,將全部被沒收,並可對船主處以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
四、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公安邊防、海關、港監和漁政監督部門沒收的“三無”船舶,可以當場拆解,拆解費用從船舶殘料價款中支付,余款按罰款處理;經批準並辦理必要手續後,也可作為執法船使用,但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凡擁有“三無”船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6月30日前到當地港監漁政、漁政監管部門登記,1994 165438,等候處理。逾期不登記的,查封後嚴肅處理。
凡利用“三無”船舶進行違法活動的,必須在6月30日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1994 165438,否則壹經查獲,將依法嚴懲。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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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關於執行《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廳(局),各海區漁政局:
根據國函(1994) 11號國務院《關於清理取締三廢船舶的通知》批復精神,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結合行業實際情況,清理取締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有效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船舶登記證和捕撈許可證(以下簡稱“三證”)和無船籍港,重點清理取締無船證漁船,將其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組織和領導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成立由主管局長任組長,漁政、漁政監督、船檢機構領導為成員的清理取締“三無”漁船領導小組,部署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清理取締“三無”漁船工作,爭取公安、海關、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支持,密切配合清理取締“三無”。
海區漁政局要組織力量參與轄區內各省(區、市)領導小組的工作,主要負責農業部漁政局與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銜接協調和“三無”漁船的跨省清理取締工作。各省(區、市)領導小組應及時、定期向海區漁政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海區漁政局匯總後報農業部漁政局。
第二,宣傳教育
清理取締“三無”漁船工作量大、政策性強、時間緊、任務重。各地要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標語等各種宣傳工具,大張旗鼓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清理取締“三無”漁船的宣傳教育工作要深入漁港、碼頭、漁村、漁船,使之家喻戶曉。提高漁區幹部群眾對清理取締“三無”漁船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督促他們在自我教育中自查自糾,使擁有“三無”漁船的單位和個人自覺到有關部門登記,並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處理。
第三,清理和登記
清理登記對象為無船名和船號、船籍港和船舶證書(或“三證”不全)的漁船。
登記內容應當按照本通知附表規定的內容和格式進行登記。
為方便漁民,各級漁政、漁政監督、船檢機構要密切配合,在漁船集中點設立登記點,共同努力,統壹受理漁船登記。
在登記過程中,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調查和掌握本轄區內的下列情況:
1.停泊在漁港的走私和搶劫船只;以虛假的漁船名稱和數量進行走私、搶劫的船舶;從事走私和搶劫的漁船。
2 .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捕撈許可證不全的漁船;非漁業單位和個人的漁船;電、炸、毒魚船;購買報廢和超齡的舊漁船等從事捕撈生產的船舶。
3.所有船廠和點都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建造了漁船。
第四,聯合檢查
漁政、漁政監督、船檢要在各級政府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加強與公安邊防、海關、工商、交通等部門的溝通協作,采取“海事稽查、港口封堵”的方式,多管齊下,綜合治理,開展聯合行動,集中打擊,加大執法力度。
五、治療原則
(壹)對於1994、11.30主動報名的,按以下原則辦理:
發現走私、搶劫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海關、公安邊防部門處理;
對從事電、炸、毒魚等非法捕撈作業的船舶,要依法嚴懲,直至沒收;
冒用漁船名稱的船舶,處以10%以上2倍以下罰款,直至沒收;
購買按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應當拆解;
對未經批準出海捕魚的機關、部隊、廠礦、企事業單位等非漁業單位和個人的船舶,依法按規定進行處罰後,責令限期更換,逾期不更換的,予以沒收;
“三證”不全或證件不按期進行年檢和年檢的漁船,由漁政、漁政監督、船檢部門按有關規定在壹定期限內補辦,收取各種費用;
無“三證”船舶經檢驗合格的,應當具備適航條件,繳納各項費用,並處船價5%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並按有關規定在壹定期限內補辦證書;經檢查不符合適航要求的,予以扣留沒收;
註冊後未及時辦理相關證件的,應當發給註冊證,註冊證有效期自註冊之日起至2個月。
(二)1994 11.30以後註冊的,按以下原則辦理:
發現走私、搶劫等違法行為的,移送海關、公安邊防部門處罰;
凡不履行審批手續非法建造或改裝漁船的,由漁政漁政監督機構予以沒收;
漁政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進出漁港船舶的簽證管理。停靠漁港的“三無”船舶禁止出港,予以沒收,可以對船東處以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
漁政機構要加強用海管理,海上航行生產的“三無”漁船壹經查獲,壹律沒收,對船主可處船價2倍以下罰款。
漁政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船舶證書不全或者船名、船號、船籍港不清的漁船進行處罰,並強制其按照規定辦理證書或者清除船名、船籍港。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漁政、漁政監督機構沒收的“三無”船舶,可以就地拆解,拆解費用從船舶殘料變價款中支付,余額作為罰款處理;經批準並辦理必要手續後,也可作為執法船使用,但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無拆解價值的船舶應移交漁政部門用於人工魚礁。
漁政、漁政監督和船檢機構要結合這次清理取締無證漁船工作,做好漁船檔案的管理和驗收工作。
不及物動詞接受
在清理取締“三無”漁船工作中,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統壹政令步調,嚴格把握政策界限,加強上級對下級的監督,正確處理地區和部門之間的關系。要求各省(區、市)在6月底前完成“三無”船舶和漁船的處理工作,並做好總結。農業部漁業局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工作組於2月1995開始,按以下標準接受清理取締“三無”漁船工作:
1通知宣傳教育工作是否深入細致,做到人人皆知。
2 .漁港內是否停靠有“三無”船舶。
3 .是否基本查清本轄區的無證船舶和無“三證”漁船。
4.“三證”不全或無的漁船基本納入管理。
5 .漁政、漁政監督、船檢機構人員在執法中是否有越權或濫用職權的行為,清理取締“三無”漁船是否嚴格執行本通告及相關法規,手續是否完備。
漁場和漁港的秩序是否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