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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大型橋梁隧道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大型橋梁和隧道的管理,保障其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型橋梁是指符合國家相關行業標準的橋梁和特大橋;隧道是指供機動車通行的山嶺、淺隧道、地下通道和海底隧道。鐵路、高速公路上的大型橋梁、隧道除外。

前款規定的大型橋梁、隧道實行目錄管理。大型橋梁和隧道的目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三條市交通市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大型橋梁隧道目錄》確定的管理範圍,負責本市大型橋梁隧道的管理工作。

公安、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大型橋梁和隧道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大型橋梁、隧道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依照本辦法負責大型橋梁、隧道的日常管理和養護。第五條大型橋梁和隧道管理養護資金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納入市財政預算。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六條大型橋梁和隧道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符合廈門市海洋功能區劃;涉及港口、航道等通航水域的,還應當符合廈門港總體規劃和航道規劃。第七條大型橋梁、隧道建設項目應當根據管理需要,配套建設應急救援、養護管理、交通安全服務等設施以及特殊建築物和構築物。第八條大型橋梁、隧道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下列設施和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所需資金納入項目預算:

(壹)消防、防雷、應急救援等安全系統;

(2)運營管理系統;

(3)動態監控系統;

(4)超限運輸車輛檢測系統;

(5)航標系統;

(六)重大氣象災害防禦系統;

(七)依法應當納入項目預算的其他制度。第九條隧道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滿足平戰轉換的要求。第十條大型橋梁、隧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相應的養護方案,報主管部門備案。

大型橋梁、隧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完整檔案。第三章安全與維護第十壹條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大型橋梁、隧道的重要區域。重要區域由管理單位確定設置標誌,但根據管理需要不宜設置標誌的除外。

前款所稱重要區域,是指橋梁的箱梁、橋墩、承臺、索塔、錨錠、變電站和電纜系統,隧道的泵房、變電站、通風塔和服務洞。第十二條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大型橋梁、隧道的附屬設施。禁止在大型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上從事下列行為:

(壹)設置廣告和其他非交通標誌;

(二)擅自塗寫、張貼、懸掛;

(三)在隧道內吸煙或投擲火種;

(4)在大型橋梁上捕魚;

(五)未經批準進行明火作業、燃放煙花爆竹。

前款所稱附屬設施,是指橋梁、隧道防護、排水、養護、服務、照明、交通安全、監控、報警、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為了保護和維護大型橋梁和隧道,確保大型橋梁和隧道的安全和暢通。第十三條禁止在大型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內從事下列行為:

(壹)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傾倒廢棄物和爆破作業;

(二)設立易燃易爆倉庫,存放危險化學品;

(3)養殖和停泊船舶。

大型橋梁、隧道的安全保護區內有依法可以停靠船舶的碼頭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船舶停靠時,應采取安全措施,確保不會對大型橋梁和隧道造成安全隱患。

前兩款所稱安全保護區,是指橋梁主橋垂直投影面兩側各200米範圍內、引橋垂直投影面兩側各60米範圍內、立交橋和引道垂直投影面兩側各30米範圍內、隧道斷面軸線兩側100米範圍內、洞外需要保護的區域。第十四條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在大型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內從事下列行為:

(壹)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二)經營加油站和加氣站;

(三)打樁、挖掘、頂進、埋設水下管道、電纜的設施;

(四)其他可能危及大型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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