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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廈門市房屋租賃市場,調節住房余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廈門市城市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廈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廈門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

合法建設的臨時建築的租賃,按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房屋租賃:

(壹)房屋所有權人提供房屋作為經營場所與他人合作收取費用但不參與管理或承擔經營風險的;

(2)出租房屋內的經營場所。第四條廈門市國土房產管理部門是廈門市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租賃部門)。租賃部門可以委托房地產交易中心、房管所等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負責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具體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第五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第二章登記備案第六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和房屋租賃證制度。但租賃部門出租的直管公房和分配給職工本人的居住用房除外。

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出租人應在15日內到租賃部門辦理租賃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證。第七條房屋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二)租賃雙方的身份證明;

(三)租賃合同;

(四)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抵押房屋出租的,還須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租房的,還必須提交其他人同意租住的證明。

如果委托代管的房屋是出租的,還必須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房屋轉租的,還須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第八條房屋出租人應當如實申報租金數額,依法納稅。第九條租賃部門應當自收到出租人提交的租賃登記備案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租賃房屋進行審核。符合本規定的,予以登記備案,發放房屋租賃證。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出租人。第十條《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的合法有效憑證。

《房屋租賃證》采用國家建設主管部門提供的樣式,由租賃主管部門印制。《房屋租賃證》不得轉借、轉讓、偽造和塗改。第十壹條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後15日內,向租賃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並交驗房屋租賃證。

房屋租賃證遺失的,出租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第三章出租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無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

(二)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

(三)經鑒定為不準使用的危險房屋;

(四)* *有房屋未經* * * *同意的;

(五)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已作為資產抵押的;

(六)違法建築未依法處理的;

(七)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房屋租賃應簽訂書面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由租賃部門監制。第十四條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第十五條房屋所有權人出租國有土地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房屋,包括房改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安置房、危房、統建房等))按房改政策購買的,應按規定繳納包含在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收益的具體收取標準和辦法由租賃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檢查、維修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確保房屋安全。

出租人有權監督承租人使用房屋。

出租人應當遵守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七條出租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出租權屬有爭議的房屋,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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