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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航部門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在壹級民航計量技術機構(民航計量中心)建立之前,檢定規程的技術歸口工作暫由科教司指定的有關單位承擔。目前,民航研究中心被指定暫時承擔其中壹些任務。二、申請制定部門驗證規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民航行業急需;

(2)單位購買了檢定規程要求的標準計量裝置;

(3)掌握相關技術信息;

(4)起草人必須具有計量檢定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只有嚴格控制項目,才能保證法規制定的質量。3.規章審批有兩種方式:會議審查和函審。因為民航的工作剛剛起步,還沒有形成由各專業專家組成的權威審批委員會。成員都是臨時聘請,經驗不足,需要取長補短,* * *互相學習,* * *共同提高。所以目前基本采用會議審批。時機成熟時,該函可用於試行。四、為了使《辦法》便於操作,進壹步規範具體工作,正在制定其配套的《民航計量檢定規程會議審批程序》,以管理文件的形式下發民航總局職能部門。第二章立項程序第五條企事業單位根據民航總局發布的檢定規程建議項目或實際工作需要,在具備計量標準裝置和相關技術資料的基礎上,提出立項論證報告,填寫《民航計量檢定規程項目計劃》壹式三份,於每年10年底前送壹級計量技術機構匯總審核。第六條壹級計量技術機構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向民航總局計量管理部門提出下壹年度檢定規程的制定和修訂建議。第七條檢定規程的年度制修訂計劃,經民航總局批準後,由計量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第三章起草程序第八條檢定規程壹般由計量技術機構起草。編寫組的主要起草人不得超過兩人。第九條檢定規程的起草人應當是具有壹定計量基礎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計量檢定業務,具有良好書面表達能力,並具有獨立解決本專業計量技術問題能力的人員。主要起草人應具有工程師或相當於工程師以上的技術職稱。第十條編制檢定規程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遵守國家關於檢定規程編制規則、法定計量單位和計量術語使用的有關規定;

(2)在提及采用國外檢定規程時,應遵守國家計量局《關於印發〈采用國際建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86)計量局字第258號);

(三)參考使用國外有效的檢定規程或相關技術資料;

(4)檢定規程號及封面格式應符合《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申請部門檢定規程號的批復》(技技監局發[1992]336號)的規定。第十壹條檢定規程的技術指標不得低於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技術指標。第十二條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民航總局計量管理部門批準的計劃,編制檢定規程(征求意見稿),征求有關單位的意見,並附下列文件:

(壹)征求意見函;

(2)書寫說明;

(三)查閱國外檢定規程或其他相關技術資料的中文譯本;

(4)測試報告和誤差分析報告。第十三條起草單位根據征求的意見進行修改後,將其《送審稿》送上壹級計量技術機構進行技術審查,並附下列文件:

(1)正式送審函;

(2)書寫說明;

(三)查閱國外檢定規程或其他相關技術資料的中文譯本;

(4)測試報告和誤差分析報告;

(5)意見匯總處理表。第十四條壹級計量技術機構應當在收到草案後15日內將技術復核結果報送民航總局計量行政部門。

《計量檢定規程(送審稿)》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壹)規章的內容是否符合計劃的預期目的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計量檢定規程編制規則》;

(三)是否與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標準相協調;

(4)采用國外檢定規程的分析(等同、等效、參考);

(五)相關附件是否正確、完整。第四章審批程序第十五條民航總局計量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檢定規程的審批,並授權審批委員會對計量檢定規程(送審稿)進行技術審查。審批委員會以會議審批或函審兩種方式進行技術審查。第十六條審定委員會成員應由民航總局計量行政部門聘請熟悉計量檢定工作,具有較高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並具有工程師或相當工程師(含)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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