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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學校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的安全管理。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為本、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個人負責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負有領導、協調、監督和檢查的責任,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或者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學校安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所轄學校的安全工作給予具體指導和監督。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所屬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文化、衛生、工商、建設、規劃、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地震、氣象、安全生產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第六條學校負責管理學校的安全工作,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壹責任人。第七條學校安全經費由學校舉辦者予以保障。第二章學校安全工作制度第八條學校應當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壹)法律知識、安全教育和宣傳制度;

(二)安全防範、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三)消防、衛生、食品、自然災害、交通、網絡等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報告和處理制度;

(四)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餐飲服務、食品和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六)藥品、危險品和實驗室用品的管理制度;

(七)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申請審批制度;

(八)安全檢查、考核、獎懲制度;

(九)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條高等學校和中等以上規模的學校應當設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門的安全保衛人員和設備。

其他學校應當配備經過安全培訓的專(兼)職安全人員。第十條學校安全保衛機構和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落實學校安全工作制度,維護學校公共秩序,預防和制止學校違法犯罪活動;

(二)做好學校防火、防盜、防食物中毒、防安全事故工作;

(三)查驗進出學校人員證件和車輛、物品的相關手續;

(四)管理學校安全設施,及時排查、報告安全隱患,並采取整改措施;

(五)保護學校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各類事故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現場秩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六)負責學校安全防範的宣傳教育,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做好學校周邊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學校交辦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壹條學校應當制定學期、學年安全教育計劃,開設安全教育課程,配備必要的安全教育教材。每學期安全教育課時相當於不少於8個課時。

根據學生不同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責任能力,采取安全管理和保護防範措施,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每學期至少組織壹次學生應急演練。

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心理咨詢室,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咨詢輔導員,開設心理健康咨詢課程或者講座,對學生開展心理健康咨詢。第十二條每學期開學後的第壹周為安全工作隱患排查周;每學期開學後的第壹周和放假前的最後壹周為安全教育宣傳周。第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完善和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計劃,定期開展學校安全人員培訓教育活動,根據學校安全教育需要,聘請公安、消防、地震、電力等相關專家組成學校安全教育專家庫,定期組織專家在學校開展專業安全教育,指導學校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幫助中小學從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政府法制、法律服務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選派有經驗的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兼職副校長或者法律輔導員。兼職法制副校長或法律輔導員應當對學校師生進行法制教育並協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每學期不少於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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