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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規發放貸款相關規定造成的損失,銀行應承擔什麽責任?

1.因違規發放貸款的相關規定造成的損失,銀行應承擔什麽責任?

非法發放貸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非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社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無其他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可以成為非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第四十二條【非法放貸案(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發放貸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什麽?

非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聯方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確定。非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社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無其他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可以成為非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非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非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什麽?

第壹,非法發放貸款罪

非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社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貸款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包括外資、中外合資個人)均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第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2001 8號)

論非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行政法規關系0 ~ 1萬元的損失,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損失300萬至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造成”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老年人可參照上述數額標準或幅度,根據當地具體情況采用標準。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前提只能是銀行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法”,不存在關聯方的問題。只是在放貸過程中或因此造成重大損失的後果,構成對單位和相關個人的雙重處罰。

刑法1979沒有這個規定。本罪對“玩忽職守罪”的定罪和處罰,由於銀行金融從業人員的約束,本罪的設立更加科學。

第三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五年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聯方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確定。

非法發放貸款罪的量刑和立案是以涉案金額為標準的,判決結果應根據犯罪的實際數額確定。銀行非法發放貸款罪是壹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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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什麽條件下會構成非法貸款罪?

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系統,具體而言是國家貸款管理系統。貸款是我國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壹項重要金融業務,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了重要的金融保障。為了規範貸款行為,提高貸款質量,保證貸款安全有效,加快信貸投放,中國制定並頒布了《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壹系列金融法規,對貸款問題作出了規定。比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要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發放貸款;貸款人應嚴格審查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壹般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並嚴格審查擔保的可靠性,等等。如果貸款人不認真調查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或資信狀況,隨意評估,或未經批準發放貸款,其行為不僅會破壞國家貸款管理制度,還會造成國家貸款的損失,影響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本罪的客體是貸款,即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本息的貨幣資金。貸款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人民幣。如果不是借款,就不能構成本罪。客觀要素。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向關聯方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1.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是本罪客觀方面的前提和基礎。如果沒有借錢給關系人以外的人的行為,即使有擅自離職等其他行為,比如報銷違規費用,但不構成本罪的,也應當以其他罪論處。所謂關聯方,對於不同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外延會有所不同,需要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界定。就商業銀行而言,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經理、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述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本罪貸款行為的對象是指除上述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提供優於其他同類貸款的信用貸款或擔保貸款,則不應構成本罪。依法需要處罰的,應當以非法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罪處理。2.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謂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是指違反《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合同法》等壹切有關信貸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借款人依法符合貸款條件的,應當審查而未審查的;依法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貸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進行調查評估,而未進行調查評估的;依法應當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而不是簽訂合同;借款人雖然符合要求,但是沒有經過認真、詳細、全面、深入的審查,就做出了合格的決定。明知申請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為了給他發放貸款,向審批貸款的領導謊報情節或隱瞞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由於人事關系或者收受借款人賄賂和壹定利益,利用職權擅自向其發放貸款;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擅自提高貸款利率和放寬其他條件發放貸款;簽訂借款合同,利用職權授意或親自未明確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壹些重要條款;超越職權,擅自批準貸款的;等壹下。3.向關聯方以外的人非法發放貸款,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這是對本罪數量的重要限制。如果沒有實際損失,或者雖然有損失,但不是重大損失,即使存在向關聯方以外的人非法借款,也不可能構成本罪。對於重大損失,現行法律沒有規定起刑點的數額,這還有待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此類案件的實際情況具體解釋。主題元素。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社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組成。無其他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等。)而個人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因素。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因其違法發放貸款而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由於過失,壹般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為人本身發放貸款的行為,屬於故意,特別是故意,但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的故意行為不影響其在結果中的過失,故本罪仍屬於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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