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轄區的環境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增加財政投入,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環境保護及相關產業。第四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對本轄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資源規劃、市政園林、水利、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港口、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文化旅遊、商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市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本轄區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職責,明確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的機構和人員。第五條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生態功能區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實現多規合壹。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六條鼓勵和推進汙染防治和環境保護的市場化、專業化,發展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和資源綜合利用等環保產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綠色技術創新,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鼓勵企業提高資源和能源利用效率,促進資源的綜合節約和循環利用。第七條建立與周邊政府的環境保護援助和汙染防治聯動合作機制,協商汙染防治和環境保護重大事項,加強環境資源信息共享和汙染預警應急聯動,促進區域環境協調保護。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
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監督管理第九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環境監測網絡,組織環境質量監測、汙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年確定重點排汙單位名單,並向社會公布。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第十條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取得的自動監測數據及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取得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第十壹條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執法機構,有權通過現場檢查、在線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檢查可以采取采樣、監控、攝影、錄像、書寫、查閱、復制有關資料等方式。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情況或者弄虛作假,不得以拖延、牽制、扣留執法人員進入現場等方式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並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第十二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發現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和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在三日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反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需要對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行政執法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說明或者作出技術鑒定,第三方機構無法提供的,可以依法請求有關部門提供行政協助,被請求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供行政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