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公司法》於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新《公司法》生效後,盈余公積金是按《公司法》規定計提,還是按原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繼續計提三項基金?如果繼續退出三項基金,如何確定退出比例?提取職工獎勵基金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2.外商投資企業何時應提取三項基金?
3.外商投資企業控股股東在編制合並報表時,如何列示從外商投資子公司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
4.如果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中發現外商投資企業的三項基金或盈余公積不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能否提出審計調整建議?
回答:
1.新公司法下外商投資企業是否需要計提三項基金,本質上是壹個如何處理新公司法與原有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關系的問題。目前,《公司法》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利潤分配中盈余公積或提取三項基金有如下規定:
(1)《公司法》第壹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提取。”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合營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是: (壹)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3)《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累計抽逃金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不得抽逃。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外國投資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為進壹步明確新《公司法》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適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先後發布了《關於印發〈外商投資公司審批和登記管理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2006年81號)和《關於實施外商投資公司法的通知》。
根據這些文件的規定,新《公司法》生效後,外商投資企業是按《公司法》規定提取盈余公積,還是按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提取三項基金,主要取決於其章程如何規定利潤分配事項。因為外商投資企業章程也是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等最高權力機構在作出利潤分配決議時,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繼續提取三項基金而不是盈余公積,則意味著在利潤分配方面,企業執行原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此時應確保完全遵循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三資退出的規定。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在符合原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由董事會決定。中外合資企業備用金提取沒有最低比例限制(但壹般理解不能為零)。
外商投資企業提取職工獎勵基金的,應當註意《財政部關於公司法實施後企業財務處理的通知》(財企[2006]67號)中的以下規定:“企業停止執行公益金制度後,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經董事會決定繼續提取的,應當在用途、條件、使用程序等方面予以明確,作為債務管理”。這是因為在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下,如果沒有明確的用途和支付計劃,會計上就沒有“流動負債”,導致計提的職工獎勵基金不符合負債的定義。註冊會計師應提請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層註意本規定,並在董事會作出提取職工獎勵基金決議的同時,由企業內部主管部門確定其使用計劃,該計劃應具有可操作性並足夠具體。
2.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及主要賬務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提取的儲備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應在“盈余公積”科目核算;職工獎勵基金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三項基金的提取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在股東權益變動表中列為利潤分配項目。
外商投資企業計提盈余公積或三項基金的會計處理時間,應按照以下原則確定:(1)如果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直接規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標準(因此提取金額可在作為提取基數的凈利潤確定後直接計算,而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在這方面沒有自由裁量權),提取的會計處理可在作為提取基數的凈利潤形成當年進行;(2)如果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直接規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標準,且提取金額需要由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決議確定,則只能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做出相關決議後才能進行提取的會計處理。
具體來說:
(1)外商投資企業按《公司法》計提盈余公積的,按凈利潤10%計提的法定盈余公積,可在以凈利潤為計提基數的當年入賬;對於任何盈余公積,只有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作出決議後才能進行會計處理(因此通常反映在下壹年度的股東權益變動表中)。
(2)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原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提取三項基金的,通常應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作出決議後入賬(因此通常在下壹年度股東權益變動表中反映);但公司章程直接約定固定提取比例的,可以在作為提取基數的凈利潤形成當年進行提取的會計處理。
3.作為子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職工獎勵基金的,其控股股東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制的合並利潤表中顯示的合並凈利潤仍應等於“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與“少數股東當期損益”之和,即外商投資子公司在提取職工獎勵基金前的稅後利潤首先按照股權比例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和少數股東。然後,母公司股東和少數股東分別從各自的利潤中提取壹部分作為職工獎勵基金,作為利潤分配反映在股東權益變動表中(列示在“利潤分配-其他”壹行),分別沖減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東權益。
4.外商投資企業三項基金或盈余公積的提取,與其說是會計處理問題,不如說是法律和財務問題。提取三項基金或盈余公積的會計處理必須以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通過的相關決議為依據。因此,如果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中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出的關於提取三項基金或盈余公積的決議不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能提出賬戶調整建議,但可以作為管理建議提請被審計單位有關權力機構註意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考慮這壹問題可能產生的影響,確保利潤分配事項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2號——審計財務報表中的法律法規考慮事項》,考慮該事項對整個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影響以及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意見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