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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新聞車牌?哪個部門負責?新聞采訪權呢?

新聞許可證:是中國新聞出版總署下屬的廣播電視總局頒發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自負盈虧能力的報紙機構和網絡經營者從事新聞經營和新聞報道的合法合理的資格證書。

新浪、搜狐和湯姆在線等大型門戶網站,以及王迅、百度和田甜在線等網絡運營商都獲得了新聞牌照。

新聞許可證由中國新聞出版總署頒發和管理。

根據權利的範圍,采訪權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采訪權”是指“為保證實現連續采訪而設定的權利”。它至少具有以下特征:1。設置采訪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采訪活動的實現。換句話說,所有賦予記者的保證采訪活動順利完成的權利,都稱為“采訪權”;2.它可以保證面試活動的持續實現,而不是僅僅幾次;3.權利主體是新聞工作者,但在特定情況下,權利主體也可能是普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按照采訪實現的過程,采訪權可以分為四種權利:設立采訪機構的權利;選擇面試方式的權利;信息來源隱蔽;拒絕起訴權。以下分別描述。

(壹)設立面試機構的權利

在國外很多國家,這種權利意味著新聞機構的設立不需要向任何部門申請批準。當然,作為經濟活動的主體,需要進行法人登記,但這只是從經濟活動的角度出發,根本不涉及采訪報道的內容。在我國,不允許個人設立新聞采訪機構,但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起草的新聞法草案已經觸及這壹點,規定個人有開辦民營報紙的自由。不管個人是否有權設立采訪機構,新聞媒體必須有這個權利。可以設立自己的記者部、采訪組、記者站、通訊社、聯絡處等采訪機構,保證信息的快速、集中、全面收集和整理。

(2)選擇面試方式的權利。

這意味著記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或新聞的特點,自由選擇調查事實的手段。面試方式包括突擊面試、現場面試、預約面試、公開面試、暗訪、迂回面試、二次面試、電話面試等。根據采訪設備可分為:筆錄、錄音、錄像、攝影等。這裏經常引起爭議的是暗訪,也稱為隱形采訪,即記者不暴露真實身份或隱藏真實目的的采訪。壹個典型的案例是,某記者偷偷記錄、拍攝了某人的違法事實並舉報,但此人起訴該記者侵權。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未經他人同意而秘密錄制、拍攝的材料,不能作為法庭證據使用。記者往往處於不利地位。筆者認為,此時法院應考慮新聞報道的特殊性,如緊急性、宣傳性等,區別對待。

(3)隱瞞信息來源的權利

記者能否拒絕司法行政機關出庭作證、公開信息來源的要求,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在國外,是新聞工作者的最高道德標準,卻很少得到國家法律的認可。記者之所以要隱瞞自己的信息來源,就像隱瞞線人壹樣,可以保證別人會以最大的信任不斷地向記者提供信息。如果記者被迫在法庭上擔任刑事或民事案件的證人,其消息來源和采訪對象被曝光,未來采訪的新聞來源將受到限制,記者和采訪對象之間的信任關系將被破壞,這可能會進壹步威脅新聞自由。但如果舉報人不出庭作證,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這就呈現出壹種兩難的局面。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在保障記者權利的同時尋求司法公正。在立法上,可以考慮除司法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要求記者擔任證人,記者可以向司法機關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隱瞞其信息來源。

(4)駁回起訴權。

隨著新聞傳播行業的快速發展和壹些不規範操作的出現,新聞侵權訴訟與日俱增,到處都有記者被推上被告席,由此產生了壹部《新聞侵權法》。記者被起訴的主要原因是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權。法律總是以傾斜的方式設計,以達到最大的公平。傾向於原告的理由是,原告是弱者,原告處於受害者地位,原告的私權應該得到充分保障。然而,作者認為中國的法律應該是有利於記者的。理由是:記者采訪是為了保證憲法權利的實現,記者侵權是為了公眾,記者侵權往往是無辜的,記者敗訴會限制言論自由。更重要的是,我國記者采訪報道權的法律基礎薄弱,只是壹個原則和命題,無法與歷史悠久、法理深厚、保護體系完備的公民人格權相抗衡。在未來的新聞立法中,可以規定記者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免除責任,比如:1,記者沒有過錯或者主觀惡意。如果記者做了不實報道,但這種不實在他盡了全面采訪調查的義務並在心裏確認後,仍然是不可避免的,那麽記者可以請求駁回起訴。2.為了公眾的利益而侵犯私權。記者拍照(可能侵犯肖像權)、進入他人房間(可能侵犯居住權)在所難免,但記者可以以公共利益為由要求豁免。3.已獲得各方的同意。此外,侵權後不應采用現行的“誰舉報誰舉證”,而應實行原告舉證制度。在現代西方國家,采訪權還具有壹系列相鄰權,如提供新聞權、新聞提供者匿名請求權等。權利主體不是記者,本文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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